索引号: 014206691/2021-00780 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通知
发布机构: 南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文号: 通市监发〔2020〕177号
成文日期: 2020-10-27 发布日期: 2020-10-27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南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对特种设备常用法律条文处罚适用规则的 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014206691/2021-00780
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通知
发布机构: 南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文号: 通市监发〔2020〕177号
成文日期: 2020-10-27
发布日期: 2020-10-27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南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对特种设备常用法律条文处罚适用规则的 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南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对特种设备常用法律条文处罚适用规则的 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来源: 南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0-10-27 15:55 累计次数: 字体:[ ]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局相关处室: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和全市民营经济发展大会暨第三届通商大会精神,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有关部署要求,积极支持我市企业发展,规范特种设备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裁量,保证合法、合理、公平、公正地实施行政处罚,现将《关于对特种设备常用法律条文处罚适用规则的指导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南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0月27日




关于对特种设备常用法律条文处罚适用规则的指导意见(试行)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和全市民营经济发展大会暨第三届通商大会精神,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有关部署要求,进一步发挥市场监管职能,规范特种设备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裁量,保证合法、合理、公平、公正地实施行政处罚,积极支持我市企业发展,不断为企业发展创造更好的市场环境,推动我市经济高质量走在前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行政处罚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提出如下处罚裁量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处罚裁量行使原则

适用本意见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过罚相当原则。即实施行政处罚时,所科罚种和处

罚幅度要与违法行为人的违法过错程度相适应,既不轻过重罚,也不重过轻罚。

2.偶发从轻、多发从重原则。即因对法律法规理解不深不当等原因偶然违法、过失违法的,从轻处罚;同一违法主体多次违法或者受到处罚后继续违法的,从重处罚。

3.公平、公正、区域一致原则。即以事实为依据,处罚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在同一性质的案件中,正确地根据案件所查明的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的差异,在行政处罚的裁量幅度上体现差异。防止同一性质的案件在同一辖区处罚大相径庭。

(二)处罚裁量构成因素

行使处罚裁量权,应综合考虑违法时间长短、违法数量多少、特种设备风险等级、特种设备使用场所、整改情况等因素。

(三)裁量计算标准

1.罚款=处罚基数*(1+系数1)*(1+系数2);

系数1:是指对涉及特种设备危险等级、特种设备使用场所风险等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情况、特种设备违法使用时间、违法使用台数等客观违法事实赋予的系数。

系数2:是指根据《行政处罚法》对违法行为的整改情况、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等符合从轻、从重处罚情形赋予的系数。

2.若所有系数相加后得出的处罚数额超过罚款顶格,则按顶格处罚;若得出的罚款数额低于法定处罚底线,则按底线处罚;若所有系数相加后得出的处罚数值带有小数,则去除小数点后数值,处罚数额取整数(例如:计算数值为3.567万,处罚金额取3万元整)。

3.从轻处罚情形: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改正通知书)限期内整改完成的,系数均减去0.4;积极配合执法调查处理的,系数均减去0.2;积极支持执法部门工作减少或预防危害后果发生、减少社会影响的,系数均减去0.3。

4.从重处罚情形:在指令书(责令改正通知书)限期内未整改完成的、不积极配合执法调查处理的,系数分别增加0.4;一年以内因违反特种设备相关法律法规被处罚两次以上的,系数均增加2。

5.减轻或免于处罚情形: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①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②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③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④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的情形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情形:①两年内(从发现违法行为之日倒推两年)(以县区为地域单位)首次轻微违法(单指特种设备案件);②相对人在限期内自觉完成整改消除隐患;③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和重大社会影响。

二、处罚裁量标准

(一)关于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违法使用特种设备相关行为的处罚裁量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

(二)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的;

(三)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未依法履行报废义务,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的。

案件定性:1、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1.1处罚基数:30000元

系数:以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风险级别为1级的特种设备(以下简称“1级设备”)1台,在风险级别为1级的使用场所(以下简称“1级场所”)违法使用1个月以内为基数,超过基数的以下列方式增加系数:

①违法使用的特种设备台数每增加1台,系数加0.01;

②特种设备风险级别达到2级的(以下简称“2级设备”),系数加1,风险级别达到3级的(以下简称“3级设备”),系数加2;(见附件1)

③违法使用时间每增加1个月,系数加0.1,系数最高不超过2;(例如:违法使用时间为45天,系数按0.1计算;违法使用时间为65天,系数按0.2计算)

④特种设备使用场所风险级别为2级的(以下简称“2级场所”),系数加1;(见附件2)

⑤在职在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未持有效操作人员证操作涉案特种设备的,1-2人的系数加1,超过2人的,每增加一人,系数加0.2,系数最高不超过3;

2.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

2.1处罚基数:30000元

系数:以违法使用的“1级设备”1台,在“1级场所”违法使用时间为1个月以内为基数,超过基数的以下列方式增加系数:

①违法使用的特种设备台数每增加1台,系数加0.1;

②特种设备为“2级设备”的,系数加1,“3级设备”系数加2;(见附件1)

③违法时间每增加1个月,系数加0.1,系数最高不超过2;(例如:违法使用时间为45天,系数按0.1计算;违法使用时间为65天,系数按0.2计算)

④特种设备使用场所为“2级场所”的,系数加1;(见附件2)

⑤在职在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未持有效操作人员证操作涉案特种设备的,1-2人的系数加1,超过2人的,每增加一人,系数加0.2,系数最高不超过3;

3.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未依法履行报废义务,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

3.1处罚基数:30000元

系数:以未依法履行报废义务,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的“1级设备”1台以内,在“1类场所”违法使用1个月以内为基数,超过基数的以下列方式增加系数:

①违法使用的特种设备台数每增加1台,系数加0.5;

②特种设备为“2级设备”的,系数加1,“3级设备”系数加2;(见附件1)

③违法时间每增加1个月,系数加0.1,系数最高不超过2;(例如:违法使用时间为45天,系数按0.1计算;违法使用时间为65天,系数按0.2计算)

④特种设备使用场所为“2级场所”的,系数加1;(见附件2)

⑤在职在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未持有效操作人员证操作涉案特种设备的,1-2人的系数加1,超过2人的,每增加一人,系数加0.2,系数最高不超过3;

(二)关于对气瓶充装违法行为的处罚裁量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

(二)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的。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气瓶充装活动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充装的气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条第二款:气瓶充装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充装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充装资格。

案件定性:1、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

1.1处罚基数:20000元

系数:以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气瓶数为20只以内为基数,超过基数的以下列方式增加系数:

①未实施充装前后检查、记录的气瓶每增加1只,系数加0.02;

2.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

2.1处罚基数20000元

系数:以充装不符合风险级别为1级的气瓶数10只以内为基数,超过基数的以下列方式增加系数:

①气瓶每增加1只,系数加0.5;

②违反的安全技术规范风险级别达到2级的,系数加1;达到3级的,系数加2。(见附件3)

3.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气瓶充装活动。

3.1处罚基数100000元

系数:以未经许可充装的气瓶数10只以内,违法持续时间1周以内为基数,超过基数的以下列方式增加系数:

①气瓶每增加1只,系数加0.1;

②违法持续时间每增加1周,系数加0.1,系数最高不超过2;(例如,违法持续时间为两周半,系数按0.2计算)

4.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充装气瓶。

4.1处罚基数20000元

系数:以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风险级别为1级的气瓶数10只以内基数,超过基数的以下列方式增加系数:

①气瓶每增加1只,系数加0.5;

②违反的安全技术规范风险等级达到2级的,系数加1;达到3级的,系数加2。(见附件3)

(三)关于对违法从事电梯维保的处罚裁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案件定性:1、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

1.1处罚基数:50000元

系数:以未经许可维护保养电梯10台以内,违法持续时间1周以内,使用场所为“1级场所”为基数,超过基数的以下列方式增加系数:

①电梯每增加1台,系数加0.1;

②违法持续时间每增加1周,系数加0.1,系数最高不超过2;(例如,违法持续时间为两周半,系数按0.2计算)

③电梯使用场所为“2级场所”的,系数加1。(见附件2)

2.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

2.1处罚基数10000元

系数:以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风险等级1级要求维护保养电梯数10台以内,在“1级场所”使用的为基数,超过基数的以下列方式增加系数:

①电梯每增加1台,系数加0.01;

②违法行为达到安全技术规范风险等级2级的,系数加1,违法行为达到3级的,系数加2;(见附件4)

③使用场所为“2级场所”的,系数加1。(见附件2)

三、其他事项

1.本指导意见未涉及减轻处罚裁量内容,由各办案单位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相关规定自行裁量;

2.本意见由市局法规处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负责解释。

附件: 1.特种设备类别危险等级分类说明

2.特种设备使用场所危险等级分类说明

3.气瓶充装安全技术规范风险级别分类说明

4.电梯维护保养安全技术规范风险级别分类说明

附件2.docx

附件1.docx

附件3.docx

附件4.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