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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 南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3-11-27 字体:[ ]

《南通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23年11月17日经十六届市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23年11月20日印发实施。《办法》的修订,对树立全市质量标杆,引导、激励各类组织和个人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注重自主创新,促进质量强企和质量强市建设,推动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修订背景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明确提出,要“加快建设制造强国、质量强国”。2023年,党中央、国务院印发了《质量强国建设纲要》,江苏省委、省政府印发了《深化质量强省建设的实施意见》,对加强全面质量管理、促进质量变革创新提出了新任务、新要求。原《办法》申报条件中,个别条款制约了企业的申报,与我市新阶段发展要求不相适应。为促进南通市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更加科学、规范,按照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计划,市质委办牵头对原《办法》进行了全面修订。

二、修订依据

新修订的《办法》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质量强国建设纲要》《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质量强省建设的实施意见》和《南通市质量促进条例》等有关规定,并参考了《江苏省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和部分设区市经验做法。

三、主要内容

新修订的《办法》共三十八条,对市长质量奖评审的组织管理、申报条件、评审程序、实施奖励、监督管理等环节进行了进一步明确。重点修订内容如下:

(一)完善组织管理制度。《办法》明确了制定依据、奖项设置、评审原则、评审程序、经费保障等。规定了市长质量奖每年评定一次,分设“市长质量奖”和“市长质量奖提名奖”,授予实施卓越绩效管理、质量提升成效显著、取得突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企事业单位,以及长期从事质量工作、对我市质量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在质量奖获奖数量方面,市长质量奖获奖组织不超过5个,原则上包含1家中小企业,获奖个人不超过1个。市长质量奖提名奖获奖组织数量由3个扩充为5个,获奖个人不超过2个。获奖数可少额或者空缺。在质委会职责方面,在沿用原《办法》相关内容的基础上,增加了第(四)项“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研究调整涉及市长质量奖申报、评审相关事项”的职责。在专家选聘条件方面,增加了“政治素质过硬”条款,删除了对专家年龄、工作年限等条件要求,并明确“优选社会各界公认的具有权威性、广泛代表性的知名学者、行业质量专家、优秀企业家、首席质量官和符合条件的中国质量奖、省级政府质量奖评审专家、市长质量奖以上的获奖个人及组织负责人进入评审专家库。”在评审程序方面,沿用了原《办法》规定的申报推荐、资格审查、资料评审、现场评审、演讲陈述、综合评价、审定公示等相关评审程序,在申报推荐环节增加了组织内部公示的要求,旨在保障企业员工的知情权,有利于营造组织内部全员参与的氛围。

(二)优化调整申报条件。《办法》明确了申报组织和个人应当符合的条件和申报组织负面清单。在组织申报条件方面,增加了“拥护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条款;删除了所获“县级政府质量奖、省质量信用等级AAA级、全国质量奖或者全国行业质量奖、全国五一劳动奖状”等荣誉的年限要求;参照《江苏省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删除了“工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达到二级及以上”申报要求;调整“近3年获得蓝色及以上环保信用等级”为“近3年保持蓝色及以上环保信用等级”;明确“在一个申报周期内,有关联关系的母、子公司只可有一家申报市长质量奖。”在个人申报条件方面,增加了“政治立场坚定,拥护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恪守职业道德和社会规范,较好发挥示范作用”条款。在申报组织负面清单方面,将原《办法》相关条款调整为“近3年发生较大以上质量、生产安全、环境污染、食品安全等事故的,或年度内发生2起以上生产安全一般亡人事故的”组织不得申报市长质量奖。

(三)强化监督管理措施。《办法》明确了申报纪律、退出机制、获奖后申报、权利和义务、评审人员要求等。在虚假申报、违法违规处理方面,加大了惩戒力度,明确对弄虚作假、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市长质量奖荣誉以及因发生较大以上相关事故或有其他严重违法、违规等的组织和个人,被市人民政府撤销荣誉称号的,由原《办法》规定的“3年内不得参加市长质量奖评审”修改为“5年内”不得申报。在获奖义务方面,根据政策资金使用等相关要求,对首次获奖组织增加“报告奖励资金使用情况”。强调“获奖组织和个人应当发挥标杆引领作用,积极宣传推广先进质量管理理念、模式和方法,开展质量、标准和品牌创新,主动承担质量公益义务,并为其他组织学习观摩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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