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4206691/2023-00993 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其他    通知
发布机构: 南通市人民政府 文号: 通政规〔2023〕7号
成文日期: 2023-11-20 发布日期: 2023-11-27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014206691/2023-00993
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其他    通知
发布机构: 南通市人民政府
文号: 通政规〔2023〕7号
成文日期: 2023-11-20
发布日期: 2023-11-27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南通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3-11-27 10:15 累计次数: 字体:[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直属园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南通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20年8月28日印发的《市政府关于修改〈南通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决定》(通政规〔2020〕6号)同时废止。

南通市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南通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引导激励各类组织和个人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推进质量强市建设,推动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质量强国建设纲要》《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质量强省建设的实施意见》《南通市质量促进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南通市市长质量奖申报、评定、推广与监督管理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南通市市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市长质量奖)是南通市人民政府设立的质量奖项,授予实施卓越绩效管理、质量提升成效显著、取得突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组织),以及长期从事质量工作、对我市质量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包括组织的管理者、一线技术人员和专家学者,不含行政机关人员)。

第四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遵循自愿申报、科学评审、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标准,好中选优。实行专家评审、集体决策、社会公示。

第五条 市长质量奖工作经费列入市年度财政预算,评审不向申报组织和个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条 市长质量奖分为市长质量奖和市长质量奖提名奖,每年评定一次。市长质量奖获奖组织不超过5个(原则上包含1家中小企业),获奖个人不超过1个。市长质量奖提名奖获奖组织不超过5个,获奖个人不超过2个。上述获奖数可少额或者空缺。

第七条 市质量发展委员会负责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研究决定评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审定市长质量奖评审规则等工作规范;

(三)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市长质量奖、市长质量奖提名奖获奖组织和个人的候选名单;

(四)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研究调整涉及市长质量奖申报、评审相关事项。

第八条 市质量发展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市场监管局,主要职责为:

(一)组织拟订评审规则、评审专家和监督员工作守则,建立评审专家库和专家组,制定年度评审工作计划;

(二)负责市长质量奖评审具体工作,并监督评审过程;

(三)引导推行卓越绩效模式,宣传推广获奖组织和个人的经验、做法,监督管理获奖组织和个人的质量行为以及奖励资金的使用;

(四)承担市质量发展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各县(市、区)质量发展委员会、市有关主管部门、行业协会负责本地区、本系统和本行业争创市长质量奖组织以及个人的培育和审核、推荐工作,宣传推广获奖组织以及个人的经验和成果。

第十条 市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评定需要,建立评审专家库。专家库成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政治素质过硬,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熟悉国家有关质量、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规定;

(二)具有质量管理、技术或者专业方面的实践经验,掌握质量管理新知识和新方法,熟悉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及相关知识,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沟通能力;

(三)能认真履行职责,严格遵守评审纪律,做到公正严明。

优选社会各界公认的具有权威性、广泛代表性的知名学者、行业质量专家、优秀企业家、首席质量官和符合条件的中国质量奖、省级政府质量奖评审专家、市长质量奖以上的获奖个人及组织负责人进入评审专家库。

第十一条 申报市长质量奖的组织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经营5年以上;

(三)推行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2年以上并取得显著成效,设立“首席质量官”岗位,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技术和方法,质量发展工作在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四)荣获下列荣誉奖项之一:

1.获得县级政府质量奖;

2.获评省质量信用等级AAA级;

3.获得全国质量奖或者全国行业质量奖;

4.近3年内2次获得鲁班奖或者国优工程奖;

5.获得全国五一劳动奖状。

(五)近3年取得优秀经营业绩或者做出突出社会贡献,主要经济指标和对地方贡献居市内同行业先进水平;

(六)近3年具有良好的质量、安全、资信、合同、能源计量等社会信用信誉,“三废治理”达标,工业企业保持蓝色以上环保信用等级;

在同一个申报周期内,有关联关系的母、子公司只可有一家申报市长质量奖。

第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不得申报市长质量奖: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质量、环保、安全等政策;

(二)近3年有产(商)品被国家、行业或省、市质量监管部门抽查、验收不合格;

(三)近3年发生较大以上质量、生产安全、环境污染、食品安全等事故,或者申报周期内发生2起以上生产安全一般亡人事故;

(四)近3年存在行政处罚或失信记录(申报截止日期之前已完成信用修复的除外);

(五)近3年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被依法查处。

第十三条 申报市长质量奖的个人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恪守职业道德和社会规范,较好发挥示范作用;

(二)在本市从事质量或者质量相关工作10年以上;

(三)有较强的质量创新和改进意识,积极应用先进质量管理方法或者在质量管理中形成独特的工作方法和经验,对提高组织或者行业质量水平和绩效作出重要贡献;

(四)积极组织和参与群众性质量管理活动,对形成组织质量文化作出重要贡献,给组织和社会带来显著效益;

(五)个人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和失信记录,所在组织近3年无第十二条所列情形。

第十四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采用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Z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作为依据。

第十五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总分为1000分,其中申报组织资料评审分占20%,现场评审分占70%,演讲陈述分占10%;申报个人资料评审分占80%,演讲陈述分占20%。

第十六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按照申报推荐、资格审查、资料评审、现场评审、演讲陈述、综合评价、审定公示等程序进行。

第十七条 每年度市长质量奖组织申报前,由市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通过网站等相关媒体公布本年度市长质量奖申报条件、起始日期、工作安排和注意事项。

第十八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和个人,在本组织内部就申报市长质量奖事项进行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组织方可申报或者出具推荐个人申报的意见。组织和个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市长质量奖申报表、自我评价报告、证明性材料,并经所在地县(市、区)质量发展委员会签署审核推荐意见后,在规定时限内报市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九条 市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对申报组织和个人的主体资格、申报材料等进行审查,符合资格条件的,予以受理;对不符合资格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市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从专家库随机抽取专家,组成资料评审专家组,对通过资格审查的组织和个人申报资料进行评审,资料评审专家组应当由3名以上专家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二十一条 市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资料评审专家组提交的资料评审报告,按照不超过1:1.5的比例,确定进入现场评审的组织名单(个人不进行现场评审)。

市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相关规定抽取专家,组成若干现场评审专家组,采取现场查验、交流座谈、知识考试等形式,开展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第二十二条 市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评审专家组提交的资料评审报告和现场评审报告,汇总评审结果,报市质量发展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组织开展演讲陈述活动。市质量发展委员会成员单位对申报组织和个人的演讲陈述情况进行评价。

第二十三条 市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资料评审、现场评审和演讲陈述情况,汇总形成综合评价报告,研究提出建议名单报市质量发展委员会审议。

第二十四条 市质量发展委员会审议确定获奖候选名单,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公示有异议,经核实不符合获奖条件的,取消获奖资格,不进行递补。

第二十五条 经公示通过的候选名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对获得市长质量奖或者市长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和个人予以通报表扬,颁发奖牌和证书。

对首次获得市长质量奖或者市长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奖金,奖金主要用于获奖组织内部质量改进、科技创新、产品竞争力提升和开展质量公益活动。

第二十七条 市长质量奖奖励经费按财政体制分别由市和县(市)财政统一安排,专款专用。

第二十八条 首次获得市长质量奖或者市长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应当报告奖励资金使用情况。相关材料交所在地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在次年3月底前报市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

获奖组织和个人应当发挥标杆引领作用,积极宣传推广先进质量管理理念、模式和方法,开展质量、标准和品牌创新,主动承担质量公益义务,并为其他组织学习观摩提供便利。

第二十九条 获得市长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5年内不接受其重新申报。获得市长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和个人,可以继续申报,但第二次获得提名奖以后的3年内不再评选其为提名奖。

再次获同等级奖项的组织或者个人,不占用当年的奖项名额,不授予奖金。

第三十条 获奖组织可以在组织形象宣传中使用获奖称号,并注明获奖年份,但不得用于产品宣传,不得在产品或包装上标注南通市市长质量奖标志和获奖称号。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市长质量奖证书和奖牌。

第三十一条 建立评审人员和参评对象双向监督反馈制度,由双方分别将所作评价向市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反馈。

市长质量奖评选全程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监督。

第三十二条 申报组织和个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市长质量奖或者市长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和个人,经核实后,视情节轻重,由市质量发展委员会报请市人民政府撤销荣誉称号,收回奖牌、证书和奖金,并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5年内不接受其申报。

第三十三条 获奖组织在获奖后3年内发生较大以上质量、生产安全、环境污染、食品安全等事故或者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规定行为,获奖个人在获奖后3年内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和失信记录,经市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调查属实的,向市质量发展委员会报告。对于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由市质量发展委员会提请市人民政府撤销荣誉称号,收回奖牌、证书和奖金,并在政府网站上予以公布,5年内不接受其申报。

第三十四条 参与市长质量奖评审的人员应当遵纪守法,认真履职,保守商业秘密,不得从事或者参与影响评审公正性的活动,与参评对象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评审人员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收受财物、徇私舞弊的,终止其评审活动,并提请其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工作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包括本数。

第三十六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直属园区管委会)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质量奖管理规定。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1月23日。


政策解读

通政规〔2023〕7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