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销(清算)公告应当指定在何种报刊上刊登
来源: 南通市工商局 发布时间:2012-11-14 字体:[ 大 中 小 ]
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5月12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的第十一条规定,“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公告”。根据省高院给省工商局的复函,“省级有影响的报纸”范围是指《新华日报》、《江苏法制报》、《江苏经济报》和《扬子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