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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分公司后,是否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备案若需要,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来源: 南通市工商局 发布时间:2012-11-14 字体:[ ]

  问:公司设立分公司后,是否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若需要,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答:《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分公司备案应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具体提交材料规范为: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备案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 、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5、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公司加盖公章);

  6、其他材料。撤销分公司的提交分公司的《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复印件。分公司变更名称的,提交分公司的名称《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和分公司变更后《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