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问: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一类新的市场主体,与一般意义上的企业有什么不同
答:农民专业合作社与传统企业的区别,主要有七个方面:一是成立目的不同。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社主要目的是为成员服务,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对内服务,对外盈利”,合作社与成员之间的交易是不营利的;而企业则是纯粹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二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以农民为主体,农民成员必须占到成员总数的80%以上;企业通常没有对出资人身份及所占比例予以限制。三是服务对象不同。农民专业合作社以本社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的技术、信息、生产资料购买和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等服务。而企业面向社会提供产品或者服务。四是财产关系不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产要按份量化到个人,记载在成员账户中。而一般的企业法人,股东的出资构成法人的财产,不将法人的财产按份量化在股东名下。五是退出机制对法人资产的影响不同。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加入自愿、退出自由。成员退出时,可以带走自己加入时的出资和记载在其账户内的由公积金形成的财产份额。而企业法人的股东一般只能以转让股份的形式退出,这种退出并不带来企业法人资产的减少。六是决策机制不同。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地位平等,按照民主管理原则,实行一人一票制。而一般的企业法人是以股东持有的股份为决策机制的基础。七是盈利的分配方式不同。农民专业合作社盈余分配的基础是成员与合作社交易量,即“按惠顾额返还盈余”。而企业则按照股东出资比例分配盈利。
2、问: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什么性质的组织
答:农民专业合作社和过去“一大二公”的合作社有本质的区别。是一类具有法人资格的全新市场主体。需要强调两点:一点是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农民为主体的经济组织,是农民为获取良好的服务,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另一点是这种经济组织不改变现有的农村基本经济制度,如土地承包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度等。
问:农民专业合作社能给农民带来哪些好处
答:随着我国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如何提高家庭经营抗御风险的能力,克服小规模分散经营交易成本高、获取信息难、采用新技术不经济、市场谈判地位低等弱点,已成为我国农业与农村经济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农民群众通过组成互助合作的专业合作社,取得独立的市场主体地位,产生经营的规模效应,将有助于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改善农民在采购生产资料、销售农副产品等方面的市场地位,例如可以降低采购成本、提高销售价格和数量,对增加农民收入、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业结构调整都将产生重要影响。
3、问: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的出资有什么特色
答: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法人,应当有必要的法人财产,并以这些财产独立的承担责任。专业合作社成立初期,其财产主要来源是成员出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责任。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承担义务的规定中也指出:成员要按照章程规定向合作社出资。因此,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有一定形式的出资。但是,从我国现阶段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实际情况考虑,《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没有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的最低限额。也没有规定成员出资的最低限额。这种出资制度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了较大的灵活发展空间,体现了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立法指导思想。
4、问:国家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哪些法律法规
答:2006年10月31日,国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这是我国又一部重要的市场主体法律,确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一类全新的市场主体。2007年5月28日,为保障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工作依法进行,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管理工作,为社会提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注册服务。
5、问:工商机关可以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者提供哪些服务
答:为了帮助申办者真正了解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传统市场主体的区别,认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特色和优势,国家工商总局在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工作布署中,专门要求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登记注册场所公示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的条件、程序、时限等具体规定,设立专门的咨询服务窗口和登记“绿色通道”,为申办农业合作社免费提供登记辅导、政策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