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障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11月15日,海门区市监局组织召开落实禁用“生鲜灯”工作推进会暨《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培训会。各基层分局、全区农贸市场负责人参加会议。
会上,海门区市监局食品安全监管科通报了有关部门发现我区部分农贸市场农产品销售者存在使用生鲜灯的相关情况,重点解读了市场监管总局《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对《办法》第七条、第三十八条关于禁用“生鲜灯”及违反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相关条款进行了详细阐释。会议指出,各农贸市场及食用农产品经营户要迅速对使用的照明设施开展自查自纠,对不符合规定的灯具,一律停用并进行更换,确保在11月底前全部整改到位。
会议要求,集中交易市场开办方负责人及食品安全总监、安全员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和各项食品安全制度,强化入场销售者查验管理,建立健全入场销售者台账、档案和入场销售者质量安全协议,充分发挥市场开办者检查巡查和快检室快检筛查作用,严格入场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分区分类销售和使用统一的市场销售凭证。市场开办方要严格市场准入关口,对种植、养殖环节准出地食用农产品要索要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完善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手续衔接。
会议强调,市场销售者要建立健全产品质量安全和来源追溯机制,自觉履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销售过程管理、问题食品退市、自查自检等食品安全制度,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和义务。
会后,集中交易市场开办方纷纷表示将加大对入场销售者和从业人员宣传培训力度,及时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积极引导入场销售者和从业人员依法依规经营,认真开展自查自改,切实保障问题整改落到实处,杜绝食用农产品风险隐患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