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抽)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5期)
来源: 南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5-09-25 15:21 累计次数: 字体:[ ]

根据南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通市2025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公告》(第二期)、《关于21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的通告》、《关于25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的通告》、《关于20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的通告》,现将涉及我市的部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鳊鱼、鲫鱼

(一)抽检基本信息。泰州市食品检验院根据江苏省市场监管局2024年监督抽检计划,于2024年9月10日对启东市欧娅银帮生鲜店销售的鳊鱼、鲫鱼进行抽样。泰州市食品检验院于2024年9月30日出具两份检验报告显示,均为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启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及时送达该单位,并对启东市欧娅银帮生鲜店实施现场检查和调查。经调查,该单位共购进鳊鱼、鲫鱼各5公斤,已销售完毕。该单位依法发出召回通知,未有召回。启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启东市欧娅银帮生鲜店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1.4元,罚款1298元的行政处罚。

二、生姜

(一)抽检基本信息。泰州市食品检验院根据江苏省市场监管局2024年监督抽检计划,于2024年9月10日对启东市沐小兜生鲜超市销售的生姜进行抽样。泰州市食品检验院于2024年10月14日出具检验报告显示,噻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启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及时送达该单位,并对启东市沐小兜生鲜超市实施现场检查和调查。经调查,该单位共购进该批次不合格产品5公斤,已销售完毕。该单位依法发出召回通知,未有召回。启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启东市沐小兜生鲜超市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8元,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怪味胡豆

(一)抽检基本信息。泰州市食品检验院根据江苏省市场监管局2024年监督抽检计划,于2024年10月14日对海门区尚客超市销售的怪味胡豆进行抽样。该产品标称生产企业为启东市高鑫炒货厂,生产日期为2024年9月27日。泰州市食品检验院于2024年11月11日出具检验报告显示酸价(以脂肪计)(KOH)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流通环节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海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及时送达企业,并对海门区尚客超市实施现场检查和调查。经调查,该单位从厂家购进该批次不合格产品10 公斤,已销售完毕。该单位依法发出召回通知,未有召回。经调查,当事人履行了法律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海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当事人作出免予处罚的决定。

(三)生产环节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启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及时送达企业,并对启东市高鑫炒货厂实施现场检查和调查。经调查,该单位共生产该批次不合格产品11.78公斤,已销售完毕。启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启东市高鑫炒货厂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65元,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原味桃酥

(一)抽检基本信息。绿城农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根据江苏省市场监管局2025年监督抽检计划,于2025年4月29日对南通西亭脆饼有限公司生产的原味桃酥进行抽样。生产日期为2025年3月9日,商标为“真和图形”,规格为300 克/罐。绿城农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20日出具检验报告显示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及时送达企业,并对南通西亭脆饼有限公司实施现场检查和调查。经调查,该单位共生产该批次不合格产品300盒共计90公斤,已销售完毕,召回255盒76.5公斤。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南通西亭脆饼有限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78.1元,罚款55000元的行政处罚。

五、喜尔牌虾籽酱油

(一)抽检基本信息。苏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根据江苏省市场监管局2025年监督抽检计划,于2025年4月29日对通州区舍道商贸中心销售的喜尔牌虾籽酱油进行抽样。该产品标称生产企业为江苏喜尔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为2024年12月23日,商标为“喜尔和图形”,规格为375ml/瓶。苏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于2025年5月28日出具检验报告显示全氮(以氮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流通环节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及时送达企业,并对通州区舍道商贸中心实施现场检查和调查。经调查,该单位从厂家购进该批次不合格产品12瓶,共计5.4公斤,已销售完毕。该单位依法发出召回通知,未有召回。经调查,当事人履行了法律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当事人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

(三)生产环节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崇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及时送达企业,并对江苏喜尔食品有限公司实施现场检查和调查。经调查,该单位共生产该批次不合格产品60瓶,共计22.5公斤,已销售完毕,该单位依法发出召回通知,未有召回。崇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江苏喜尔食品有限公司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南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