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0年第5期)
来源: 南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0-08-17 14:44 累计次数: 字体:[ ]

根据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市场监管局关于12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0年第23期)》,现将涉及我市的部分不合格产品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通州区金湖世纪华联超市二甲加盟店销售的如下产品:

1.食用植物调和油(生产日期:2020-03-02,规格型号:380毫升/瓶)

2.食用植物调和油(生产日期:2019-09-02,规格型号:450ml/瓶)

上述两种规格产品乙基麦芽酚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经调查,通州区金湖世纪华联超市二甲加盟店共购进食用植物调和油(生产日期:2020-03-02,规格型号:380毫升/瓶)20瓶, 共计7.6公斤,已销售13瓶,共计4.94公斤;购进食用植物调和油(生产日期:2019-09-02,规格型号:450ml/瓶)12瓶, 共计5.4公斤,已销售12瓶,共计5.4公斤,该单位依法发出召回公告,但未有召回。经排查,因生产者未合理使用食品添加剂导致该批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通州区金湖世纪华联超市二甲加盟店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通州区金湖世纪华联超市二甲加盟店作出行政处罚(通州市监处字〔2020〕0622号)并责令改正。

二、如皋市蒲西酒厂生产的蒲西黄露酒(以发酵酒为酒基的配制酒)(生产日期:2019-01-12,规格型号:380ml/袋)

上述产品酒精度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经调查,如皋市蒲西酒厂共生产该批次产品35箱,共计532公斤,已销售35箱,共计532公斤,该单位依法发出召回通知,但未有召回。经排查,因过程控制不严导致该批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如皋市蒲西酒厂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如皋市蒲西酒厂作出行政处罚(皋市监处字〔2020〕0630056号)并责令改正。

南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