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行政处罚公告(非公司制)
南通市通业服务部等12家企业:
经查,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苏)报送并公示2018年度、2019年度企业年报,且连续两年未进行纳税申报。我局于2021年1月26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苏)及南通市市场监管局门户网站发布《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提示公告》,公告期满当事人仍未履行法定义务。同时,经我局现场核查,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当事人处于长期停业未经营状态。该行为已构成《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第二十二条“企业法人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满六个月尚未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停止经营活动满一年的,视同歇业”、第二十九条第三项“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可以由登记主管机关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所指情形。
我局据此进行了立案,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苏)及南通市市场监管局门户网站发布《关于吊销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营业执照的听证告知公告》,依法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陈述申辩,亦未提出听证申请。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本公告送达之日(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起六十日内向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南通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吊销名单
南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