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行政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南通市市场监管领域首违不罚、轻微免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和不予行政强制措施清单》的通知

通市监规〔2025〕3号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市纤维检验所: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进实施包容审慎监管,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文件精神,市局制定了《南通市市场监管领域首违不罚、轻微免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和不予行政强制措施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贯彻执行提出如下要求:

一、准确把握《清单》适用规定

各单位(处室)要充分认识推行《清单》的重要意义,将其作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升执法效能的重要举措,在适用过程中严格遵循以下规定:

(一)严守上位法规定,统一裁量标准。适用《清单》应当严格全面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江苏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苏市监规〔2024〕7号)《江苏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指导意见》(苏市监规〔2022〕9号)《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依法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指导意见》(浙市监法〔2024〕12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规定,确保裁量逻辑、适用尺度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保持一致。

(二)坚持过罚相当,规范裁量行为。对违法行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和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的决定,以及作出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决定,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坚持过罚相当原则,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明确规定,综合考量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兼顾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当事人主客观情况等因素,合理、规范行使行政裁量权。

(三)强化综合裁量,确保执法公正。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不符合《清单》所列条件或未列入《清单》范围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文件规定综合裁量,依法作出相应处理决定,做到“同案同罚、类案类处”,杜绝畸轻畸重。

(四)服从上位调整,保障适用合法。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文件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上级裁量标准调整的,应当同步适用新修订的裁量标准,确保《清单》适用始终与上位法及上级要求保持一致。

二、严格规范执行《清单》内容

各单位(处室)应当对《清单》内容开展广泛宣传,增进社会公众对《清单》的知晓度与认同度,营造规范有序、包容审慎的执法环境;组织《清单》专题培训,聚焦《清单》适用范围、适用条件等核心内容开展学习,推动执法人员准确把握《清单》要义,提升行政执法能力与规范化水平;强化《清单》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清单》适用中的不规范情形,确保《清单》依法、准确、规范执行。

三、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适用《清单》予以首违不罚、轻微免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和不予行政强制措施的,应依法加强对当事人的教育引导。各单位(处室)应综合运用批评教育、指导约谈、责令限期改正等行政手段,强化法治宣传与合规指引,促使当事人主动纠正违法行为、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实现执法政治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四、及时反馈执行情况与问题

各单位在《清单》贯彻执行过程中,应建立问题梳理机制,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核查研判。相关情况须以书面形式报送市局,确保执行中的难点、堵点得到及时响应与处置。

本《清单》自 2026年1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31年1月30日。南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7月20日印发的《南通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首违不罚、免罚、轻罚和不予行政强制措施规定》(通市监规〔2023〕1号)同时废止。


附件:1.南通市市场监管领域首违不罚清单

      2.南通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免罚清单

      3.南通市市场监管领域从轻处罚清单

      4.南通市市场监管领域减轻处罚清单

      5.南通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不予行政强制措施清单



南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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