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政协十三届三次会议第0253号提案的答复
来源: 南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4-11-13 16:25 累计次数: 字体:[ ]

刘培生委员:

您的“关于规范电梯广告的建议”提案收悉,经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强化电梯广告监管,开展市场乱象整治

电梯广告目前比较常见,在小区内的电梯,除了电梯门外,电梯其余三面内侧面均可装置电梯广告,常以智慧电子屏、框体、海报、门贴为常见的广告载体。电梯广告投放存在的乱象:如一些电梯间采用“复读机”式视频语音广告,对乘电梯居民来说,是一种强制性的接受,对乘用电梯居民造成视觉和听觉上的双重污染;还有一些电梯广告,内容上“走偏”,采用一些“令人反感”另类的视频或图像,易引发居民对物业的不满情绪。

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充分认识到做好电梯广告专项检查工作的重要性,不断提升属地监管责任意识,积极履行广告监管职能。近几年来一直加强了对电梯广告的监管,户外广告监测中也将主城区、城市重要干道、商业综合体中的户外大屏、电梯广告列入重点监管媒介,优化监管形式、加强走访抽查、畅通12315举报,开展了多次电梯广告专项检查工作。重点检查“三品一械”、医疗、农药、兽药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是否经广告审批或备案;检查涉及金融、教育培训、房地产、酒类、烟草(含电子烟)等内容广告,是否存在违法《广告法》相关规定;检查针对未成年人发布的广告,是否存在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以及网络游戏广告;检查广告是否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或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三年来,全市已出动监管执法人员6800余人次,走访检查居民小区690余个、城市商业综合体55个,涉及居民用电梯29500余台、商业用电梯820余台,涉及电梯广告展位85600余个,发现电梯广告存在不规范内容29处,已全部落实广告内容整改。查处电梯广告案件1件,罚没款4000元。

二、落实物业管理协调,强化物业行业监管

一是强化物业服务行业监管。指导物业服务企业贯彻落实《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相关条款的规定,在利用小区电梯等业主共有部分从事广告经营性活动时,严格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经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以及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后,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并公示。同时,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加强广告的日常管理,对广告公司投放的广告内容、灯光亮度、音响强度等进行审核把关,避免引发扰民等矛盾纠纷。

二是加强物业管理小区检查。市住建局持续组织开展“421”常态检查(月度开展检查4次、发布通报2次,季度召开现场点评会1次),将物业服务企业利用电梯等业主共有部分从事广告经营作为检查内容,通过实地查看、查阅台账等,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对业主共有的广告经营收益单独列账,定期公示,并按照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决定、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使用。将企业落实检查问题的整改情况纳入信用信息管理,实施信用惩戒,助推企业规范经营,提升服务水平。

三、开展行业走访指导,规范广告市场投放

目前,通过企业信息网查询,经营范围含“电梯广告”内容企业,全市只有2家,南通联恒电梯科技有限公司和南通言某文化传媒发展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含“物业管理”内容企业,全市有17247家。我市电梯广告市场份额比较大的企业,实际上有2家,也都是外地企业在通的分支机构:一是新潮传媒,其在通(含县区)有4500多台电梯内屏,覆盖210多个小区;商业广告由上海总部广告审查部门负责审查;除商业广告外,根据政府相关部门要求发布一些公益广告,比例在20%左右。二是分众传媒,其在通(含县区)有3200台电梯拥有9000多个广告位(电梯外屏+框架),覆盖150多个小区;商业广告由集团上海、南京公司广告审查部门负责审查;除商业广告外,刊播由公司制作的公益广告。除上述两家外,还有聚众广告、通企广告和一些小广告公司,主要是以框架广告为主,市场份额不大,点位也零散。

就规范电梯广告的建议内容,市市场局已开展了电梯广告投放管理规范的市场调研,走访相关广告企业22家,结合开展广告企业“百千万”合规指导行动,指导企业严格落实电梯广告投放国标执行,并做好了实施与监督落实工作。督促广告公司加强行业自律个承担社会责任,全市市场监管部门与住建部门一起,结合前期已开展的全市电梯广告投放市场调研信息,对96家广告发布经营单位、72家物业公司,针对电梯广告投放和物业服务相关内容,开展行政指导约谈。通过约谈,督促广告企业加强行业自律,提升广告发布审查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信息安全防护和广告发布内部审查机制,切实做好电梯广告发布源头管理。指导物业公司规范电梯广告招商活动,事先约束电梯广告制作发布单位,明确电梯广告制作发布设置相关要求,严格遵守小区《管理规约》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切实保障业主的相关权益。

就电梯广告收入问题,建议根据《民法典》第278条第一款“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第(八)项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第二款“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的业主同意。”程序要求,以及第282条“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的规定,在小区公共区域张贴广告属于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收入也属业主共有。

以上为提案答复。感谢您对电梯广告市场规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南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