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南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PVC食品用自粘保鲜膜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本细则规定了此产品的抽样方法、检验依据、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判定原则、异议处理及复检。
2.抽样方法
抽样工作由承检机构持“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员证”的不少于2 名工作人员共同完成。样品按产品的标价购买,没有标价或者虚标价格的,参照同类产品的出厂价格或者市场交易价格。备用样品带回承检机构,采样过程均需拍照留证。一经采样,立即封样,任何人不得调换。
2.1生产企业抽样
在企业成品仓库随机抽取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方式表明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抽样数量4卷,其中3卷作为检验样品,1卷为备用样品,抽样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
2.2实体店抽样
在待销的货架上随机抽取独立包装产品4卷,其中3卷作为检验样品,1卷为备用样品。待销产品数量满足抽样需要即可。
3.检验依据
PVC自粘保鲜膜检验项目
序号 | 检验检测项目 |
检验检测依据 |
检验检测方法 |
1 |
长度 |
GB/T10457-2021 |
GB/T10457-2021 |
2 |
塑化剂18项 |
GB9685-2016 |
GB31604.30-2016 |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4.判定规则
4.1依据标准
GB 31604.30-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邻苯二甲酸酯的测定和迁移量的测定》
GB/T10457-2021《食品用塑料自粘保鲜膜质量通则》
GB 9685-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添加剂使用标准》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4.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5.异议处理
5.1对监督抽查程序有异议的,由任务下达部门核查相关证据后维持或者撤销原检验结果。
5.2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任务下达部门核查相关证据,能够证明原检验结果准确的,维持原检验结果;不能证明原检验结果准确,需要进行复检的,由任务下达部门指定复检机构进行复检,复检结果为本次监督抽查最终结论。
5.3对样品信息有异议的,任务下达部门核查样品确认情况和生产企业提交证明材料后,维持或者撤销原检验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