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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 南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4-01-22 字体:[ ]

《南通市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十六届市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24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的修订,是为进一步强化食品小作坊依法登记管理,优化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工作流程,推动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更规范、更高效、更便捷。

一、修订背景

2016年南通市人民政府颁布了《南通市市区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申领管理办法(试行)》,至今已近8年时间。2021年5月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对原《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进行修订,上位法对食品小作坊的管理要求发生了变化。近年来,随着深化“放管服”“证照分离”改革,要求进一步简化登记审批、优化准入服务,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工作也面临着一系列新形势新要求,因此需要对原《办法》开展修订。

二、修订依据

新《办法》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食品生产许可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等法律法规进行修订。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20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办法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和职责分工等。《办法》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的登记管理工作。《办法》所称食品小作坊,主要是指具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生产规模较小、从业人员较少、生产条件简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但不包括食用农产品生产者。申领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应当向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部门申请。

(二)明确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申请、受理、审查与决定的具体规定。规定申领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应符合的要求,需提交的材料、相关程序和时限,规定证书管理、有效期等有关要求。

(三)明确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变更、延续与补办需提交的材料、程序、办理时限等具体规定。   

(四)明确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注销的情形,以及注销程序、办理时限等具体规定。

(五)明确《办法》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2月28日。

四、主要变化

新《办法》相比原《办法》的28个条款,减少了8个条款。减少的条款主要是《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中已有的内容,并对原办法中部分条款进行了合并表述,整体上更加精简。主要修订情况如下:

(一)扩大了适用范围。原办法中适用范围只包含几个市辖区,修订稿中将适用范围扩大到全市行政区域,统一要求;

(二)简化了申报程序。删除了原办法中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食品小作坊征询意见的要求;

(三)优化了申报流程。删除了原先有关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身份证明要求,便于申请人直接申请。删除了原办法申请材料中“拟生产的食品品种说明”,减轻申请人的材料负担。对变更、延续的申请,增加“生产加工情况未发生变化的承诺书或者发生变化的说明”,对申请人承诺未发生变化的免于现场核查。简化了补办材料,实行“无条件补办”。

(四)压缩了审批时限。将受理后现场核查时间从10个工作日压缩到“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整体登记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缩到15个工作日。颁发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不再以现场核查问题整改完毕为前提,现场核查即实施登记,现场核查发现的问题整改由事前审批转为事后监管。


政策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