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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建设质量强市 全面提升质量水平|《南通市质量促进条例》解读

来源: 南通市人大常委会 发布时间:2021-06-11 字体:[ ]

2021年3月23日,南通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南通市质量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21年5月27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了《条例》。《条例》将于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制定,对于提升全市质量总体水平,提高生活品质,建设质量强市,促进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和依据

近年来,我市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关于建设质量强国战略部署,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的要求,相继出台了《关于实施质量强市战略的意见》《南通市质量强市促进办法》等一系列政策文件,成为全国首批“质量强市示范城市”。在全国率先开展了纺织(家纺)行业质量提升行动,并于2020年9月成功举办了全国“首席质量官”大会暨江苏省“质量月”活动启动仪式,探索出了一批建设质量强市的“南通经验”。然而,我市现行质量政策多散见于不同的文件中,效力位阶普遍较低,政策导向也未及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从“保底线”向“拉高线”转变,在发挥企业主体作用等方面尚存在一定的空白之处。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上位法律规定较为原则,需要进一步细化、明确。当前,我市正在奋力建设长三角一体化沪苏通核心三角强支点城市,勇当全省“争当表率、争做示范、走在前列”排头兵,制定出台质量促进的地方性法规,固化行之有效的措施、经验,提出具有南通特色的创新举措,将为我市全方位推进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制度支撑和法治保障。

《条例》制定的依据主要为: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借鉴了《深圳经济特区质量条例》《徐州市质量促进条例》等兄弟城市的法规。

二、《条例》的制定过程

根据中共南通市委批准的立法计划,《条例》作为我市2020年正式立法项目。2020年3月25日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召开立法启动会,组织成立了立法领导小组和起草班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其委托的律师立法团队承担《条例》草案的初步起草工作。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委、法工委、市司法局全程参与起草。2020年12月4日市人民政府第六十三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条例》草案。12月15日市人民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了审议《条例》草案的议案。

市人大常委会充分发挥人大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贯穿立法工作的始终。12月24日市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根据审议意见对《条例》进行了认真研究论证。多次会同市司法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对《条例》草案反复研究、会商、修改。向市委、市政府、市政协、市委政法委、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以及市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以及全市500多名市人大代表发送《条例》草案修改文稿。在市人大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广泛公开征求意见,邀请立法咨询专家专题研究论证。市人大常委会领导带队赴通州区等地开展立法调研,召开了相关座谈会。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多次将《条例》草案修改文稿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预审,对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并加以吸收。2021年3月8日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形成了《条例》草案修改稿。3月18日主任会议研究后,决定提请市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

三、《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共七章三十九条,主要规定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职责分工和产品质量促进、工程质量促进、服务质量促进、质量基础设施、保障和监督等内容。

(一)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和职责分工。《条例》规定,为了提升全市质量总体水平,提高生活品质,建设质量强市,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一条)。本市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的促进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二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质量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统筹规划和组织领导,保障财政投入,促进质量品牌发展、知识产权保护、质量基础设施建设和质量人才培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等工作。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第四条)。企业应当发挥质量管理主体作用,弘扬张謇式企业家精神和工匠精神。行业协会等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开展质量公益宣传,依法参与质量纠纷调解等活动(第五条、第六条)。鼓励和引导公众、消费者组织等参与质量政策制定、质量监督、公益调查等活动(第七条)。

(二)产品质量促进。《条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产业发展,全面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加强长三角区域质量协同创新工作,支持政府投资基金等投向产业技术改造升级,建立质量先导区,推进产业标准化示范区建设(第八条)。鼓励和引导企业保障质量攻关项目研发经费的有效投入,解决关键质量问题,建设质量管理先进班组,设立群众性质量管理小组(第九条)。引导建立产业质量合作社,制定、实施合作社公约(第十条)。鼓励和支持生产企业实施质量强基工程,建立卓越绩效管理模式(第十一条)。推动实施消费品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鼓励发展消费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引导企业发展个性定制、规模定制、高端定制(第十二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强化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推进生产全过程电子追溯机制建设,学校、幼儿园等应当实施明厨亮灶工程,公开食品加工过程,实施食品小作坊提优工程,食品经营者应当健全可追溯质量信息制度(第十三条)。鼓励农产品初加工向精深加工发展,推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农业规模生产经营主体应当实行质量追溯管理。(第十四条)。

(三)工程质量促进。《条例》规定,建立工程质量保证体系,落实工程参建各方主体质量责任。实行质量管理全过程监测,推进建设工程质量标准化管理(第十五条)。鼓励和支持建设单位采用建筑业新技术、新工法,推广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绿色建材应用(第十六条)。加快海绵城市建设和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第十七条)。加强城市轨道交通等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优化线路、站点(第十八条)。强化水利工程质量专项巡查,实现全市域水利工程智慧管控全覆盖(第十九条)。

(四)服务质量促进。《条例》规定,树立南通服务品牌,建设服务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引导提供服务的组织建立全过程质量管控机制,完善服务质量承诺等制度(第二十条)。健全分级诊疗、医疗卫生综合监管服务体系,完善长期照护保险制度,支持家政企业在社区设置服务网点等(第二十一条)。提高物流全链条服务质量,支持发展工业设计等科技服务业,加强电子商务产业载体等建设(第二十二条)。优化一站式审批服务,扩展代办、帮办服务范围,推进政务服务综合标准化体系建设(第二十三条)。

(五)质量基础设施。《条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标准化联席会议制度,加大标准化工作的宣传,依法组织地方标准的制定、实施,推动运用标准化方式组织设计、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第二十四条)。建立计量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现代测量体系建设,完善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等领域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第二十五条)。构建统一管理、共同实施、权威公信、通用互认的质量认证体系,依法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鼓励企业开展自愿性产品认证(第二十六条)。建设检验检测认证产业园区,引进优质检验检测资源,引导民间资本投向质量基础设施建设等公共服务领域。加强产品质量检验中心、产业计量测试中心建设(第二十七条)。建设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平台,提供检验检测等服务(第二十八条)。

(六)保障和监督。《条例》规定,完善市长质量奖等奖励制度,对在质量促进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二十九条)。实施品牌强市工程,完善品牌培育、发展、激励、管理机制(第三十条)。建立知识产权协同创新保护机制。推行首席质量官制度(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鼓励院校、科研院所联合企业开展质量专业教学等工作,鼓励企业建立质量研究创新中心(第三十三条)。加强质量文化宣传,开展城市质量节等宣传活动,建设质量主题公园等宣传载体(第三十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质量督察考核机制,将质量安全和质量发展纳入绩效考核评价内容(第三十五条)。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质量监测、预警和处置(第三十六条)。健全企业质量信用评价体系,推进重点领域云端智慧信用监管(第三十七条)。

四、《条例》实施前需要重点做好的工作

《条例》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实施前有关方面需要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加强《条例》的宣传和培训。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单位和部门应当加强工作联动,全面宣传《条例》的内容。充分运用媒体等宣传平台,向广大企业、社会公众广泛讲解、宣传《条例》的主要内容和基本要求,引导有关单位和企业加强法规学习,增强社会各界对《条例》的知晓度。认真组织《条例》的学习和培训,通过现场指导、教育培训、交流互动等形式,提高学习效果,让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行业协会人员、企业负责人等尽快熟悉掌握《条例》的内容,共同做好质量促进工作。

做好《条例》相关配套制度的制订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根据《条例》要求,紧紧围绕全面提升产品、工程、服务质量,加强质量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细化、完善工作机制和管理制度,强化保障和监督。市人民政府要按照《条例》要求,尽快建立完善市长质量奖等奖励制度,制定推行首席质量官制度的具体办法。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质量督察考核机制,将质量安全和质量发展纳入绩效考核评价内容。

确保《条例》各项规定落到实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质量促进工作纳入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统筹规划和组织领导,切实保障财政投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认真做好质量促进工作的政策研究、计划制订、组织实施、指导督查等相关工作;其他相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质量促进相关工作。采取扎实举措加强质量监测、预警和处置。认真按照《条例》的各项规定齐心协力,齐抓共管,切实将《条例》内容落到实处,推进我市质量促进工作迈上新台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