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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政策解读

来源: 南通市工商局 发布时间:2018-11-07 字体:[ ]

一、《电子商务法》的出台背景

为了保障电子商务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规范电子商务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发展,《电子商务法》历时五年,历经三次公开征求意见、四次审议,于2018年8月31日,经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该法系我国电子商务领域首部综合性法律,共计7章89条,主要针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与履行、电子商务争议解决、电子商务促进和法律责任等五部分作了详细规定。

二、《电子商务法》的调整范围和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子商务活动均适用《电子商务法》。

该法所称的电子商务,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对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金融类产品和服务,利用信息网络提供新闻信息、音视频节目、出版以及文化产品等内容方面的服务,不适用《电子商务法》。

三、电子商务经营者登记注册问题

《电子商务法》第九条对电子商务经营者进行了明确界定,并将其区分为三类: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该法第十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但是,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除外。

四、《电子商务法》有哪些维权亮点?

《电子商务法》与消费者合法权益息息相关,主要有以下十个维权亮点:

1.微信、网络直播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纳入管理。近年来,电子商务新形态不断产生,通过微信、网络直播等形式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情况日益增多,带来了很多消费维权新问题。《电子商务法》通过“其他网络服务”将这些新形态和涉及主体纳入其中,有利于加强对相关领域的监管,有利于更好解决此类消费纠纷。

2.禁止虚构交易、编造评价,平台不得删除评价。刷销量、刷好评、删差评等刷单、炒信行为,严重误导消费者,损害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本法一是明确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信息披露的一般义务,要求全面、真实、准确、及时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禁止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二是要求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制度,公示信用评价规则,不得删除消费者评价信息。三是明确平台经营者未为消费者提供评价途径或者擅自删除消费者评价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最高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四是明确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实施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处罚,如《反不正当竞争法》。

3.搜索结果附非个人特征选项,制约大数据杀熟。当前,电子商务经营者积累了大量用户个人信息、交易记录等,并利用大数据对消费者进行个人画像,有目的的提供搜索结果,进行精准营销。有些平台甚至出现“大数据杀熟”的情况,引发公众不满。为此,《电子商务法》明确规定,一是在针对消费者个人特征提供商品、服务搜索结果的同时,要一并提供非针对性选项,通过提供可选信息,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二是电子商务经营者发送广告的,还应遵守《广告法》规定。三是明确违反本条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4.搭售要显著提示,“默认勾选”被禁止。当前,一些电子商务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过程中,经常采取使用很小的字号、默认勾选等各种方式,使消费者在不知情、难以察觉的情况下,出让一些权利或者被捆绑搭售。这种未经消费者明示同意变相强制搭售的行为,不仅有违诚实信用,也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针对这种情况,《电子商务法》规定,搭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且禁止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同时规定了违反有关条款的行政责任。通过多角度规范,有力打击“默认勾选”等霸王行径,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5.明示押金退还方式、程序,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押金是租用特定标的物的质押担保,属于担保物权的一种,主要担保合同的履行。押金的所有权属于消费者,经营者在任何情况下不得挪用。新出台的《电子商务法》,一是明确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收取押金应当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不得设置退还障碍。二是规定消费者申请退还押金,符合退还条件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退还。三是对于未按规定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或者不及时退还押金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进行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最高可处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由此明确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押金退还义务,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6.规制平台不正当竞争行为,行政处罚力度加大。《消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实践中,平台“二选一”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减少了可供消费者选择的平台内经营者、商品或者服务品种、数量,使消费者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的自主选择权受到侵害。《电子商务法》明确规定,一是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技术等,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交易行为、交易价格、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实施不合理限制、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收取不合理费用,二是规定平台经营者违反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除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外,情节严重的,最高可处二百万元以下罚款。上述规定有助于解决平台欺凌电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助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有助于保障消费者拥有更多的消费选择。

7.平台经营者自营应显著标记,依法担责。一些网购平台在网页宣传上混淆自营业务与非自营业务,在消费者维权时又以平台经营者是非自营主体作为抗辩理由,拒绝承担责任。《电子商务法》针对这种情况做出明确规定,一是要求平台经营者开展自营业务的,要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不得误导消费者,以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二是规定平台经营者对标记为自营的业务依法承担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民事责任,防止平台经营者从事自营业务营利,发生问题时却推诿塞责,逃避监管。三是明确违反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罚则,保障法律规定有效落地。

8.平台经营者未尽自身应尽义务,应依法承担责任。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了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的制止义务。与《消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相比,一是将平台经营者“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形修改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有利于减轻消费者的举证责任。二是对平台内经营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情形进行了细化,明确提出“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增强了法律的指引作用。

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在《消法》没有规定的平台经营者未尽到自身应尽的义务,如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审核义务、对消费者的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法律责任方面,作出了“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的规定。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副主任杨合庆就《电子商务法》有关问题答记者问,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平台经营者未尽到上述义务,按照《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构成共同侵权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另外,除了上述的民事责任以外,电子商务法还规定,如果平台有相关的违法行为,还要依法承担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9.付款成功,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随意毁约。针对消费者遇到的电商随意砍单问题,《电子商务法》明确规定,一是电子商务经营者发布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用户选择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合同成立。二是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电商不得以格式条款等方式,为自己的毁约行为制造借口。三是格式条款等含有消费者支付价款后合同不成立的,其内容无效。立法明确做出相关规定,有利于督促经营者诚实守信,切实履行合同义务,减少消费者的维权困扰。

10.强化经营者举证责任,保障消费者依法维权。在消费维权过程中,消费者经常遇到举证难的情况。特别是在电子商务交易中,有关合同、交易记录等证据大多为电子商务经营者拥有。发生消费纠纷时,消费者如事前未做证据留存,往往处于非常弱势的地位。一些电子商务经营者甚至伪造、篡改、销毁、隐匿相关证据,使消费者维权更加困难。本条规定对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都提出了提供相关证据的义务,如原始合同、交易记录等,并规定丢失、伪造、篡改、销毁、隐匿或者拒绝提供前述资料,由电子商务经营者承担不利法律后果。这一规定有助于改变消费者的弱势地位,便于有关司法机关等查明事实,强化对消费者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