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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市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来源: 市市场监管局 发布时间:2019-05-15 字体:[ ]

开展“证照分离”改革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释放企业创业创新活力,优化营商环境,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的重要举措。5月8日,市政府印发《在全市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和依据

为进一步厘清政府与市场关系,创新政府管理方式,大力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市场准入环境,有效区分 “证”“照”功能,着力破解“准入不准营”难题。

2018年9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明确从2018年11月10起,在全国范围内对第一批106项涉企行政审批事项分别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准入服务等四种方式实施“证照分离”改革。11月, 省政府发文明确此次国务院确定改革事项,均由省级相关部门逐一制定全省统一的具体管理措施,市县两级相关部门要按照省级部门制定的管理措施和要求抓好贯彻落实。

二、起草发文过程

针对我市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后形成的“审管分离”的实际情况,我们重点就106个改革事项在我市的对应事项、审批和监管部门及其工作衔接机制等方面进行了梳理,多次召开部门座谈会进行研究会商,并征求了市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局等43个部门的意见,对部门间不一致的意见,会同市司法局、编制部门进行了协调,达成一致意见,最后经政府常务会通过形成了《方案》。

三、主要内容

(一)工作目标。从2018年11月10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对国务院公布的第一批106项涉企行政审批事项,分别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准入服务等四种方式实施“证照分离”改革,让更多市场主体持照即可经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部门间信息共享、协同监管和联合奖惩机制,形成全过程综合监管体系。

(二)改革范围。改革的区域范围由通政发〔2018〕21号文件中确定的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等5个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区扩大至全市;改革的事项由试点的100项调整为106项。

(三)管理措施。根据苏政发〔2018〕137号文件精神,此次国务院确定的第一批106项“证照分离”改革事项,均由省级相关部门逐一制定具体管理措施。市县两级相关部门要按照省级部门制定的管理措施和要求抓好贯彻落实。

1.直接取消审批的事项。市场主体办理营业执照后即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2.审批改为备案的事项。市场主体报送材料后即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有关部门不再进行审批。

3.实行告知承诺的事项。有关部门要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的,当场办理审批。监管(主管)部门实行全覆盖例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将检查结果抄告审批部门,由审批部门依法撤销审批许可,监管(主管)部门予以从重处罚。

4.实行优化准入服务的事项。制定出台精简环节、压缩材料、优化流程的工作程序、工作流程和办事指南,进一步提高市场准入的便利化程度。

(四)信息共享。各地各相关部门依托江苏省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实现审批备案、监督检查、行政处罚、黑名单等信息的实时传输,落实“双告知、双反馈”等信息共享制度。

(五)监管要求。全面贯彻国务院 “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进一步强化审批部门、主管部门、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结合我市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实际,对于相对集中到行政审批局的行政许可事项,进一步明确行政审批局对审批行为和结果负责,各主管部门对审批后的监管负责。

(六)改革衔接。此次国务院确定的106项涉企行政审批事项,与我市在“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时实施的100项事项相比,新增加22项、减少13项、与其他事项合并3项、改变管理方式68项。对于我市100项改革试点事项中未纳入此次国家第一批改革事项的13项,属于完全取消审批、全面实行告知承诺制等改革方式的,到2018年12月22日国家未调整相关法律、法规的,仍按照现行法律、法规执行;对于采取强化准入监管改革方式的,可按照原先确定的改革方式继续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