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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互联网领域反不正当竞争有哪些规定

来源: 南通市工商局 发布时间:2018-11-06 字体:[ ]

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下列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一)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二)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三)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四)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大部分网络用户都有这种经历,本来想浏览一个网站,但是未经用户同意,跳转到其他网站;进入一个浏览器,必须要下载指定软件,网络经营者之间为了竞争,妨害了用户对电脑软件安装使用的自主控制权,这是既是侵犯消费权益的行为,也是一种不正当竞争的行为。新法的出台将有效解决当前网络用户面临的这些问题。互联网此类行为的特点是,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其他方式,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服务的正常运行。

新法规定“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拒绝兼容的行为可能除了构成不正当竞争,还可能构成《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判断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还是垄断行为,要看经营者是谁。如果是垄断地位的经营者,比如微软,有可能涉及垄断,而不属于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如果不是处于垄断地位的经营者,提供的网络产品不兼容的,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技术的特殊性导致互联网领域的技术竞争更容易产生权利边界不清的问题。如何厘清合法与非法、竞争与不正当竞争,还需要在执法过程中进一步探索和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