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如果遇到消费纠纷想要投诉,需要提供哪些材料?哪些情况下投诉会被拒绝受理,有什么相关规定吗?
来源: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 发布时间:2021-11-18 11:04 累计次数: 字体:[ ]

问:消费者如果遇到消费纠纷想要投诉,需要提供哪些材料?哪些情况下投诉会被拒绝受理,有什么相关规定吗? 

答: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第20号令《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已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了投诉应当提供的材料:(1)投诉人的姓名、电话号码、通讯地址;(2)被投诉人的名称(姓名)、地址;(3)具体的投诉请求以及消费者权益争议事实。这样规定是从组织双方调解的工作实际出发,确保有的放矢。同时,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也需要承担应有的注意义务和举证责任。

《办法》明确了以下投诉不予受理:(1)不属于市场监管部门职责,或者本机关不具有处理权限的;(2)法院、仲裁机构、市场监管部门或者其他行政机关、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3)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或者不能证明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的;(4)投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权益受到被投诉人侵害之日起超过三年的;(5)未提供法定投诉材料的;(6)其他法定情形。这样规定是为便民服务,对不予受理情形尽可能做“减法”,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同时遏制滥用制度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