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现将我局近期组织的食品监督抽检的相关信息公布如下:
本次公告的监督抽检信息涉及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乳制品、食用农产品等4类食品共计50批次 。其中48批次为合格批次,具体信息见附件。不合格2批次,均为水产品,不合格项目涉及污染物(镉(以Cd计))、兽药残留(氧氟沙星)。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南通市崇川区红星路农贸市场朱京玲销售的皮皮虾,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
(二)南通市崇川区冯李建鱼摊销售的黑鱼,兽药残留指标氧氟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绿城农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不合格指标原因分析及消费警示:
镉是最常见的重金属元素污染物之一。镉对人体的危害主要是慢性蓄积性,长期大量摄入镉含量超标的食品可能导致肾和骨骼损伤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7)中规定,镉在鲜、冻水产动物的甲壳类中最大限量值为0.5 mg/kg。水产品中镉超标的原因,可能是水产品养殖过程中对环境中镉元素的富集。
氧氟沙星属于氟喹诺酮类药物,因抗菌谱广、抗菌活性强等曾被广泛用于畜禽细菌性疾病的治疗和预防。《发布在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4种兽药的决定》(农业部公告第2292号)中规定,在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氧氟沙星(动物性食品中不得检出)。氧氟沙星残留在人体中蓄积,可能引起人体的耐药性,长期摄入氧氟沙星超标的动物性食品,可能引起轻度胃肠道刺激或不适,头痛、头晕、睡眠不良等症状,大剂量还可能引起肝损害。
南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要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上述不合格食品依法开展核查处置、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封存、召回不合格食品等措施 、排查问题发生原因并进行整改,对不合格食品生产经营行为依法查处。核查处置结果将另行通告。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督管理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特此公告。
附件:1.合格食品信息
2.不合格食品信息
南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