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6期)
来源: 南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1-06-04 16:29 累计次数: 字体:[ ]

根据南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通市2021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公告》(第二期),现将部分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启东文峰大世界有限公司销售的米糠油(抽样日期:2021-02-02,规格型号:1.8L/桶)

上述产品酸值(KOH)、过氧化值不符合标准规定。

经调查,启东文峰大世界有限公司共购进该批次产品10.8L,共计10.8公斤已销售5.4L,共计5.4公斤,封存5.4L,共计5.4公斤,未有召回。

经排查,因供货商原因导致该批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启东文峰大世界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启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启东文峰大世界有限公司予以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启市监案字【2021】00061)并责令改正。

二、崇川区悦运烟酒超市销售的绵白糖(分装)(抽样日期:2021-02-19,规格型号:800克(超市专卖)/袋)

上述产品还原糖分不符合标准规定。

经调查,崇川区悦运烟酒超市共购进该批次产品10袋, 共计4公斤,已销售10袋, 共计4公斤,未有召回。

经排查,未发现流通环节的非法添加。因崇川区悦运烟酒超市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崇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崇川区悦运烟酒超市免于行政处罚。

三、崇川区悦运烟酒超市销售的绵白糖(抽样日期:2021-02-19,规格型号:800克/袋)

上述产品还原糖分不符合标准规定。

经调查,崇川区悦运烟酒超市共购进该批次产品15袋, 共计6公斤,已销售15袋, 共计6公斤,未有召回。

经排查,未发现流通环节的非法添加。因崇川区悦运烟酒超市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崇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崇川区悦运烟酒超市免于行政处罚。

四、如皋市明云百货商店销售的绵白糖(分装)(抽样日期:2021-02-25,规格型号:800克/袋)。

上述产品总糖分、还原糖分不符合标准规定。

经调查,如皋市明云百货商店共购进该批次产品50袋, 共计40公斤,已销售33袋, 共计26.4公斤,封存17袋, 共计13.6公斤,未有召回。

经排查,因生产过程的原因导致该批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如皋市明云百货商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如皋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如皋市明云百货商店予以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皋市监处字〔2021〕1200310号)并责令改正。

五、崇川区王艳水产品经营部销售的梭子蟹(抽样日期:2021-02-22,规格型号:散称)

上述产品镉(以Cd计)不符合标准规定。

经调查,崇川区王艳水产品经营部共购进该批次产品 7.5公斤,已销售4.08公斤,自用及丢弃2.42公斤,未有召回。

经排查,未发现流通环节的非法添加。因崇川区王艳水产品经营部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崇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崇川区王艳水产品经营部免于行政处罚。

六、苏中农副产品交易中心朱少华摊位销售的豇豆(抽样日期:2021-02-22,规格型号:散称)

上述产品水胺硫磷不符合标准规定。

经调查,苏中农副产品交易中心朱少华摊位共购进该批次产品50公斤,已销售50公斤,未有召回。

经排查,因过程控制不严导致该批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苏中农副产品交易中心朱少华摊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海安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苏中农副产品交易中心朱少华摊位予以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海市监处字[2021]00137号)并责令改正。

七、如皋市文昌农贸市场王士波销售的黄豆芽(抽样日期:2021-03-04,规格型号:散称)

上述产品6-苄基腺嘌呤(6-BA)不符合标准规定。

经调查,如皋市文昌农贸市场王士波共购进该批次产品17.5公斤,已销售17.5公斤,未有召回。

经排查,因过程控制不严导致该批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如皋市文昌农贸市场王士波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如皋市文昌农贸市场王士波予以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皋市监处字〔2021〕0600304号)并责令改正。

八、通州区川姜镇川港农贸市场杨锡忠摊位销售的豇豆(抽样日期:2021-03-09,规格型号:散称)

上述产品灭蝇胺不符合标准规定。

经调查,通州区川姜镇川港农贸市场杨锡忠摊位共购进该批次产品共计10公斤,已销售10公斤,未有召回。

经排查,因种植环节造成原因导致该批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因通州区川姜镇川港农贸市场杨锡忠摊位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通州区川姜镇川港农贸市场杨锡忠摊位免于行政处罚。

九、通州区川姜镇和润万家超市销售的豇豆(抽样日期:2021-03-09,规格型号:散称)

上述产品灭蝇胺不符合标准规定。

经调查,通州区川姜镇和润万家超市共购进该批次产品14公斤,已销售14公斤,未有召回。

经排查,因种植环节问题导致该批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因通州区川姜镇和润万家超市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通州区川姜镇和润万家超市免于行政处罚。

十、通州区川姜镇阜农鲜食农副产品经营部销售的豇豆(抽样日期:2021-03-09,规格型号:散称)

上述产品灭蝇胺不符合标准规定。

经调查,通州区川姜镇阜农鲜食农副产品经营部共购进该批次产品5公斤,已销售5公斤,未有召回。

经排查,因种植环节问题导致该批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因通州区川姜镇阜农鲜食农副产品经营部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通州区川姜镇阜农鲜食农副产品经营部免于行政处罚。

十一、启东市旺德超市销售的韭菜(抽样日期:2021-03-15,规格型号:散称)

上述产品啶虫脒不符合标准规定。

经调查,启东市旺德超市共购进该批次产品15公斤,已销售15公斤,未有召回。

经排查,因种植环节问题导致该批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因启东市旺德超市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启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启东市旺德超市免于行政处罚。

十二、港闸区亿丰蔬菜经营部销售的生姜(抽样日期:2021-02-25,规格型号:散称)

上述产品吡虫啉不符合标准规定。

经调查,港闸区亿丰蔬菜经营部共购进该批次产品10公斤,已销售10公斤,未有召回。

经排查,因种植环节问题导致该批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因港闸区亿丰蔬菜经营部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海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港闸区亿丰蔬菜经营部免于行政处罚。

十三、通州区文峰超市石港购物广场销售的豇豆(抽样日期:2021-03-09,规格型号:散称)

上述产品灭蝇胺不符合标准规定。

经调查,通州区文峰超市石港购物广场共购进该批次产品4.8公斤,已销售4.8公斤,未有召回。

经排查,因种植环节问题导致该批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因通州区文峰超市石港购物广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通州区文峰超市石港购物广场免于行政处罚。

十四、如皋市福客来购物中心销售的韭菜(抽样日期:2021-03-02,规格型号:散称)

上述产品腐霉利、甲基异柳磷不符合标准规定。

经调查,如皋市福客来购物中心共购进该批次产品5.75公斤,已销售5.75公斤,未有召回。

经排查,因种植环节问题导致该批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因如皋市福客来购物中心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如皋市福客来购物中心免于行政处罚。

十五、江苏省南通市如皋市江安镇孙留明销售的韭菜(抽样日期:2021-03-02,规格型号:散称)

上述产品毒死蜱不符合标准规定。

经调查,江苏省南通市如皋市江安镇孙留明共购进该批次产品3公斤,已销售3公斤,未有召回。

经排查,因种植环节原因导致该批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江苏省南通市如皋市江安镇孙留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江苏省南通市如皋市江安镇孙留明予以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皋市监处字〔2021〕1200331号)并责令改正。

十六、西郊市场李万春摊位销售的豇豆(抽样日期:2021-02-23,规格型号:散称)

上述产品倍硫磷不符合标准规定。

经调查,西郊市场李万春摊位共购进该批次产品6公斤,已销售6公斤,未有召回。

经排查,因种植环节原因导致该批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西郊市场李万春摊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海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西郊市场李万春摊位予以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海市监处字[2021]00130号)并责令改正。

十七、苏中农副产品交易中心杨玉侠摊位销售的黄豆芽(抽样日期:2021-02-23,规格型号:散称)

上述产品6-苄基腺嘌呤(6-BA)不符合标准规定。

经调查,苏中农副产品交易中心杨玉侠摊位共购进该批次产品100公斤,已销售100公斤,未有召回。

经排查,因种植环节问题导致该批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苏中农副产品交易中心杨玉侠摊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海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苏中农副产品交易中心杨玉侠摊位予以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海市监处字[2021] 00131号)并责令改正。

十八、启东市洲龚宇鲜果经营部生产的生姜(抽样日期:2021-03-18,规格型号:散称)

上述产品噻虫胺不符合标准规定。

经调查,启东市洲龚宇鲜果经营部共购进该批次产品4公斤,已销售2.14公斤,其余部分家庭食用,未有召回。

经排查,因种植环节问题导致该批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启东市洲龚宇鲜果经营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的规定,启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启东市洲龚宇鲜果经营部予以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启市监处字[2021]00075号)并责令改正。

南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