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5期)
来源: 南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1-05-17 15:11 累计次数: 字体:[ ]

根据南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通市2020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公告》(第二十七期)、《南通市2021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公告》(第二期),现将部分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海安优享超市销售的黑芝麻(抽样日期:2020-11-13,规格型号:散称)

上述产品酸价(以脂肪计)(KOH)不符合标准规定。

经调查,海安优享超市共购进该批次产品5公斤,已销售5公斤,未有召回。

经排查,因供货商原因导致该批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海安优享超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海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海安优享超市予以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海市监处字【2021】0248)并责令改正。

二、新华农贸市场肖凤珍摊位销售的韭菜(抽样日期:2020-11-13,规格型号:散称)

上述产品腐霉利不符合标准规定。

经调查,新华农贸市场肖凤珍摊位共购进该批次产品45公斤,已销售45公斤,未有召回。

经排查,因种植环节问题导致该批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因新华农贸市场肖凤珍摊位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海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新华农贸市场肖凤珍摊位免于行政处罚。

三、海安永喜餐馆销售的油条(抽样日期:2020-11-11,规格型号:散称)

上述产品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标准规定。

经调查,海安永喜餐馆共制作该批次产品40根,共计2公斤,已销售40根,共计2公斤,未有召回。

经排查,因未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导致该批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海安永喜餐馆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加强小餐饮管理的决定》第十一条的规定,海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海安永喜餐馆予以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海市监处字【2021】00224号)并责令改正。

四、崇川区马凤高光鸡批发部销售的鸡中翅(抽样日期:2021-02-25,规格型号:散称)。

上述产品金刚烷胺不符合标准规定。

经调查,崇川区马凤高光鸡批发部共购进该批次产品8公斤,已销售8公斤,未有召回。

经排查,因养殖过程的原因导致该批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崇川区马凤高光鸡批发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崇川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崇川区马凤高光鸡批发部予以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崇市监处字〔2021〕146号)并责令改正。

五、昆山润福商贸有限公司通州分公司销售的粑粑柑(抽样日期:2021-02-26,规格型号:散称)

上述产品丙溴磷不符合标准规定。

经调查,昆山润福商贸有限公司通州分公司共购进该批次产品96公斤,已销售96公斤,未有召回。

经排查,因种植原因导致该批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因昆山润福商贸有限公司通州分公司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昆山润福商贸有限公司通州分公司免于行政处罚。

六、崇川区奎宝便民超市销售的韭菜(抽样日期:2021-03-09,规格型号:散称)

上述产品多菌灵不符合标准规定。

经调查,崇川区奎宝便民超市共购进该批次产品共计5公斤,已销售5公斤,未有召回。

经排查,因上游生产环节造成原因导致该批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因崇川区奎宝便民超市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崇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崇川区奎宝便民超市免于行政处罚。

七、崇川区晓忠海产品经营店销售的梭子蟹(抽样日期:2021-03-09,规格型号:散称)

上述产品镉(以Cd计)不符合标准规定。

经调查,崇川区晓忠海产品经营店共购进该批次产品4公斤,已销售4公斤,未有召回。

经排查,因水体污染导致该批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崇川区晓忠海产品经营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崇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崇川区晓忠海产品经营店予以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崇市监处字[2021]216号)并责令改正。

八、学田新村菜市场葛井美摊位销售的鸡蛋(抽样日期:2021-03-09,规格型号:散称)

上述产品氟苯尼考不符合标准规定。

经调查,学田新村菜市场葛井美摊位共购进该批次产品5公斤,已销售5公斤,未有召回。

经排查,因养殖过程用药不当导致该批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学田新村菜市场葛井美摊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崇川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学田新村菜市场葛井美摊位予以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崇市监处字[2021]218)并责令改正。

九、崇川区奎宝便民超市销售的散称鸡蛋(抽样日期:2021-03-09,规格型号:散称)。

上述产品甲硝唑不符合标准规定。

经调查,崇川区奎宝便民超市共购进该批次产品30公斤,已销售30公斤,未有召回。

经排查,因养殖环节用药不当导致该批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崇川区奎宝便民超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崇川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崇川区奎宝便民超市予以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崇市监处字[2021]217)并责令改正。

十、崇川区翔文食品超市销售的豇豆(抽样日期:2021-03-11,规格型号:散称)

上述产品倍硫磷不符合标准规定。

经调查,崇川区翔文食品超市共购进该批次产品4.8公斤,已销售4.8公斤,未有召回。

经排查,因种植环节原因导致该批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崇川区翔文食品超市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崇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崇川区翔文食品超市予以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崇市监处字(2021)163号)并责令改正。

十一、开发区竹行街道大德福生活超市销售的豇豆(抽样日期:2021-03-11,规格型号:散称)

上述产品倍硫磷不符合标准规定。

经调查,开发区竹行街道大德福生活超市共购进该批次产品14.09公斤,已销售14.09公斤,未有召回。

经排查,因种植环节原因导致该批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开发区竹行街道大德福生活超市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开发区竹行街道大德福生活超市予以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开市监处字〔2021〕37号)并责令改正。

南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