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5期)
来源: 南通市市场监管局 发布时间:2022-04-29 09:57 累计次数: 字体:[ ]

根据南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通市2021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公告》(第十一期)、(第十二期),现将部分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江苏省南通市如皋市苏中综合市场郭新平销售的黄鳝(抽样日期:2021-11-24,规格型号:/)

上述产品甲氧苄啶不符合标准规定。

经调查,江苏省南通市如皋市苏中综合市场郭新平共购进该批次产品6.25公斤,已销售6.25公斤,未有召回。

经排查,因过程控制不严导致该批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江苏省南通市如皋市苏中综合市场郭新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江苏省南通市如皋市苏中综合市场郭新平予以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皋市监处罚〔2022〕1000090号)并责令改正。

二、如皋市悦润超市销售的精品香蕉(抽样日期:2021-11-24,规格型号:散称)

上述产品吡虫啉不符合标准规定。

经调查,如皋市悦润超市共购进该批次产品32公斤,已销售32公斤,未有召回。

经排查,因过程控制不严导致该批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因如皋市悦润超市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如皋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如皋市悦润超市免于行政处罚。

三、如皋市悦润超市销售的芹菜(抽样日期:2021-11-24,规格型号:散称)

上述产品噻虫胺不符合标准规定。

经调查,如皋市悦润超市共购进该批次产品7.5公斤,已销售7.5公斤,未有召回。

经排查,因过程控制不严导致该批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因如皋市悦润超市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如皋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如皋市悦润超市免于行政处罚。

四、南通市通州区第一集贸市场季德友销售的牛蛙(抽样日期:2021-09-07,规格型号:散称)

上述产品恩诺沙星不符合标准规定。

经调查,南通市通州区第一集贸市场季德友共购进该批次产品40公斤,已销售40公斤,未有召回。

经排查,因原料问题导致该批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因南通市通州区第一集贸市场季德友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通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南通市通州区第一集贸市场季德友免于行政处罚。

五、南通市通州区腾众农贸市场宋远超销售的牛蛙(抽样日期:2021-09-08,规格型号:/)

上述产品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不符合标准规定。

经调查,南通市通州区腾众农贸市场宋远超共购进该批次产品30公斤,已销售30公斤,未有召回。

经排查,因过程控制不严导致该批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南通市通州区腾众农贸市场宋远超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南通市通州区腾众农贸市场宋远超予以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通州市监处罚〔2021〕1138号)并责令改正。

六、南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拓达食品商行销售的黑芝麻(抽样日期:2021-09-09,规格型号:/)

上述产品酸价(以脂肪计)不符合标准规定。

经调查,南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拓达食品商行共购进该批次产品5公斤,已销售完毕,未有召回。

经排查,因储运不当导致该批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南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拓达食品商行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南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拓达食品商行予以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通州市监处罚〔2021〕1183号)并责令改正。

七、通州区二甲农贸市场(曹军)销售的梭子蟹(抽样日期:2021-09-14,规格型号:/)

上述产品镉(以Cd计)不符合标准规定。

经调查,通州区二甲农贸市场(曹军)共购进该批次产品10公斤,已销售10公斤,未有召回。

经排查,因采购时把关不严导致导致该批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通州区二甲农贸市场(曹军)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通州区二甲农贸市场(曹军)予以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通州市监处罚〔2021〕1132号)并责令改正。

八、通州区二甲农贸市场(季广元)销售的梭子蟹(抽样日期:2021-09-14,规格型号:/)。

上述产品镉(以Cd计)不符合标准规定。

经调查,通州区二甲农贸市场(季广元)共购进该批次产品4公斤,已销售4公斤,未有召回。

经排查,因养殖过程或者生长环境原因导致该批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通州区二甲农贸市场(季广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通州区二甲农贸市场(季广元)予以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通州市监处字[2021]1126号)并责令改正。

九、杨港市场(吴晓东)销售的梭子蟹(抽样日期:2021-09-15,规格型号:/)。

上述产品镉(以Cd计)不符合标准规定。

经调查,杨港市场(吴晓东)共购进该批次产品20公斤,已销售20公斤,未有召回。

经排查,因养殖水域问题导致该批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杨港市场(吴晓东)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杨港市场(吴晓东)予以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通州市监处罚〔2021〕1056号)并责令改正。

十、杨港市场(高美群)销售的鲫鱼(抽样日期:2021-09-15,规格型号:/)。

上述产品恩诺沙星不符合标准规定。

经调查,杨港市场(高美群)共购进该批次产品10公斤,已销售10公斤,未有召回。

经排查,因养殖环节问题导致该批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杨港市场(高美群)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杨港市场(高美群)予以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通州市监处罚〔 2021 〕 1142 号)并责令改正。

十一、西亭农贸市场(李五)销售的梭子蟹(抽样日期:2021-09-16,规格型号:/)

上述产品镉(以Cd计)不符合标准规定。

经调查,西亭农贸市场(李五)共购进该批次产品10公斤,已销售10公斤,未有召回。

经排查,因养殖问题导致该批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西亭农贸市场(李五)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西亭农贸市场(李五)予以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通州市监处处字〔2021〕1081号)并责令改正。

十二、西亭农贸市场(吴建林)销售的梭子蟹(抽样日期:2021-09-16,规格型号:/)

上述产品镉(以Cd计)不符合标准规定。

经调查,西亭农贸市场(吴建林)共购进该批次产品10公斤,已销售10公斤,未有召回。

经排查,因养殖问题导致该批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西亭农贸市场(吴建林)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西亭农贸市场(吴建林)予以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通州市监处罚〔 2021 〕 1121 号)并责令改正。

十三、西亭农贸市场(吴新建)销售的梭子蟹(抽样日期:2021-09-16,规格型号:/)

上述产品镉(以Cd计)不符合标准规定。

经调查,西亭农贸市场(吴新建)共购进该批次产品10公斤,已销售10公斤,未有召回。

经排查,因过程控制不严导致该批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西亭农贸市场(吴新建)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西亭农贸市场(吴新建)予以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通州市监处罚〔 2021 〕 1120 号)并责令改正。

十四、川港农贸市场(陆水生)销售的梭子蟹(抽样日期:2021-09-17,规格型号:散称)。

上述产品镉(以Cd计)不符合标准规定。

经调查,川港农贸市场(陆水生)共购进该批次产品5公斤,已销售5公斤,未有召回。

经排查,因过程控制不严导致该批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因川港农贸市场(陆水生)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通州区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川港农贸市场(陆水生)免于行政处罚。

十五、通州区西亭镇洽购超市销售的小青瓜(盐渍菜)(抽样日期:2021-11-02,规格型号:250克(固形物含量≥70%)/袋)

上述产品三氯蔗糖不符合标准规定。

经调查,通州区西亭镇洽购超市共购进该批次产品10公斤,已销售10公斤,未有召回。

经排查,因生产过程原因导致该批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通州区西亭镇洽购超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通州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通州区西亭镇洽购超市予以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通州市监处罚〔2022〕0029号)并责令改正。

十六、通州区金沙镇第一集贸市场曹斌销售的皮皮虾(抽样日期:2021-11-03,规格型号:散称)。

上述产品镉(以Cd计)不符合标准规定。

经调查,通州区金沙镇第一集贸市场曹斌共购进该批次产品5公斤,已销售5公斤,未有召回。

经排查,因环境原因导致该批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因通州区金沙镇第一集贸市场曹斌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通州区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通州区金沙镇第一集贸市场曹斌免于行政处罚。

十七、通州开发区知味园酒店销售的葱油海蜇丝(抽样日期:2021-11-21,规格型号:散称)。

上述产品铝的残留量(以即食海蜇中Al计)不符合标准规定。

经调查,通州开发区知味园酒店共制作该批次产品1公斤,已销售1公斤,未有召回。

经排查,因浸泡时间不够导致该批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因通州开发区知味园酒店未造成危害后果,为初次违法,且已提交自查整改报告,及时改正违法行为,通州区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通州开发区知味园酒店不予行政处罚。

十八、通州区金新云知帆餐饮店销售的脆爽海蜇丝(抽样日期:2021-11-21,规格型号:散称)。

上述产品铝的残留量(以即食海蜇中Al计)不符合标准规定。

经调查,通州区金新云知帆餐饮店共制作该批次产品1公斤,已销售1公斤,未有召回。

经排查,因浸泡时间不够导致该批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因通州区金新云知帆餐饮店未造成危害后果,为初次违法,且已提交自查整改报告,及时改正违法行为,通州区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通州区金新云知帆餐饮店不予行政处罚。

十九、通州区十总和润万家超市销售的小香芹(抽样日期:2021-11-24,规格型号:/)

上述产品毒死蜱不符合标准规定。

经调查,通州区十总和润万家超市共购进该批次产品10公斤,已销售10公斤,未有召回。

经排查,因过程控制不严导致该批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通州区十总和润万家超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通州区十总和润万家超市予以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通州市监处罚〔2022〕0137号)并责令改正。

二十、江苏好又多超市东社镇杨港加盟店销售的芹菜(抽样日期:2021-11-24,规格型号:/)

上述产品毒死蜱不符合标准规定。

经调查,江苏好又多超市东社镇杨港加盟店共购进该批次产品5公斤,已销售5公斤,未有召回。

经排查,因种植原因导致该批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江苏好又多超市东社镇杨港加盟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江苏好又多超市东社镇杨港加盟店予以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通州市监处罚〔2022〕0051号)并责令改正。

二十一、通州区东社镇买霸超市销售的砂糖橘(抽样日期:2021-11-25,规格型号:散称)。

上述产品苯醚甲环唑、联苯菊酯不符合标准规定。

经调查,通州区东社镇买霸超市共购进该批次产12.6公斤,已销售12.6公斤,未有召回。

经排查,因种植过程原因导致该批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因通州区东社镇买霸超市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通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通州区东社镇买霸超市免于行政处罚。

二十二、通州区东社镇季建力超市销售的鲜鸭蛋(抽样日期:2021-11-25,规格型号:散称)

上述产品氟苯尼考不符合标准规定。

经调查,通州区东社镇季建力超市共购进该批次产品10公斤,已销售10公斤,未有召回。

经排查,因养殖过程原因导致该批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通州区东社镇季建力超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通州区东社镇季建力超市予以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通州市监处罚〔 2022 〕 0030 号)并责令改正。

二十三、通州区十总镇美秀超市销售的鸡蛋(抽样日期:2021-11-25,规格型号:散称)

上述产品氟苯尼考、地美硝唑不符合标准规定。

经调查,通州区十总镇美秀超市共购进该批次产品25公斤,已销售25公斤,未有召回。

经排查,因过程控制不严导致该批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通州区十总镇美秀超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该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通州区十总镇美秀超市予以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通州市监处罚〔2022〕0118 号)并责令改正。

二十四、通州区金新金悦轩酒店销售的酱麻油启东海蜇皮(抽样日期:2021-11-27,规格型号:散称)。

上述产品铝的残留量(以即食海蜇中Al计)不符合标准规定。

经调查,通州区金新金悦轩酒店共制作该批次产品0.75公斤,已销售0.75公斤,未有召回。

经排查,因过程控制不严导致该批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因通州区金新金悦轩酒店未造成危害后果,为初次违法,且已提交自查整改报告,及时改正违法行为,通州区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通州区金新金悦轩酒店不予行政处罚。

二十五、南通陆家伯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油麦菜(抽样日期:2021-10-20,规格型号:散称)。

上述产品阿维菌素不符合标准规定。

经调查,南通陆家伯超市有限公司共购进该批次产4公斤,已销售4公斤,未有召回。

经排查,因种植过程原因导致该批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因南通陆家伯超市有限公司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崇川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南通陆家伯超市有限公司免于行政处罚。

二十六、南通市港闸区陈桥菜市场孙启永销售的芹菜(抽样日期:2021-10-21,规格型号:散称)。

上述产品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不符合标准规定。

经调查,南通市港闸区陈桥菜市场孙启永共购进该批次产5公斤,已销售5公斤,未有召回。

经排查,因种植过程原因导致该批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因南通市港闸区陈桥菜市场孙启永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崇川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南通市港闸区陈桥菜市场孙启永免于行政处罚。

二十七、港闸区顺优超市销售的香蕉(抽样日期:2021-10-23,规格型号:散称)。

上述产品吡虫啉不符合标准规定。

经调查,港闸区顺优超市共购进该批次产18公斤,已销售18公斤,未有召回。

经排查,因过程控制不严导致该批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因港闸区顺优超市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崇川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港闸区顺优超市免于行政处罚。

二十八、港闸区顺优超市销售的薄皮青椒(抽样日期:2021-10-23,规格型号:散称)。

上述产品啶虫脒不符合标准规定。

经调查,港闸区顺优超市共购进该批次产22.5公斤,已销售22.5公斤,未有召回。

经排查,因过程控制不严导致该批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因港闸区顺优超市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崇川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港闸区顺优超市免于行政处罚。

二十九、港闸区顺优超市销售的线椒(抽样日期:2021-10-23,规格型号:散称)。

上述产品啶虫脒不符合标准规定。

经调查,港闸区顺优超市共购进该批次产10公斤,已销售10公斤,未有召回。

经排查,因过程控制不严导致该批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因港闸区顺优超市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崇川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港闸区顺优超市免于行政处罚。

三十、港闸小桑水果店销售的香蕉(抽样日期:2021-10-25,规格型号:散称)

上述产品吡虫啉不符合标准规定。

经调查,港闸小桑水果店共购进该批次产7.5公斤,已销售7.5公斤,未有召回。

经排查,因种植原因导致该批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港闸小桑水果店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崇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港闸小桑水果店予以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崇市监处罚[2021]667号)并责令改正。

三十一、南通润邗商业有限公司跃龙南路分公司销售的黑芝麻(抽样日期:2021-10-27,规格型号:散称)。

上述产品酸价(以脂肪计)不符合标准规定。

经调查,南通润邗商业有限公司跃龙南路分公司共购进该批次产25公斤,已销售16.86公斤,下架8.14公斤,未有召回。

经排查,因存储原因导致该批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因南通润邗商业有限公司跃龙南路分公司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崇川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南通润邗商业有限公司跃龙南路分公司免于行政处罚。

三十二、南通文峰千家惠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香芹(芹菜)(抽样日期:2021-10-27,规格型号:散称)。

上述产品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不符合标准规定。

经调查,南通文峰千家惠超市有限公司共购进该批次产4公斤,已销售4公斤,未有召回。

经排查,因过程控制不严导致该批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因如南通文峰千家惠超市有限公司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崇川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南通文峰千家惠超市有限公司免于行政处罚。

三十三、南通文峰千家惠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矮脚青(青菜)(抽样日期:2021-10-27,规格型号:散称)。

上述产品阿维菌素不符合标准规定。

经调查,南通文峰千家惠超市有限公司共购进该批次产4公斤,已销售4公斤,未有召回。

经排查,因种植过程原因导致该批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因南通文峰千家惠超市有限公司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崇川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南通文峰千家惠超市有限公司免于行政处罚。

三十四、南通文峰超市时桥加盟店销售的芹菜(抽样日期:2021-10-29,规格型号:散称)

上述产品腈菌唑不符合标准规定。

经调查,南通文峰超市时桥加盟店共购进该批次产4公斤,已销售4公斤,未有召回。

经排查,因过程控制不严导致该批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南通文峰超市时桥加盟店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如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南通文峰超市时桥加盟店予以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东市监处罚【2022】53号)并责令改正。

三十五、如东石甸文峰超市加盟店销售的芹菜(抽样日期:2021-11-01,规格型号:散称)

上述产品氧乐果不符合标准规定。

经调查,如东石甸文峰超市加盟店共购进该批次产6公斤,已销售6公斤,未有召回。

经排查,因过程控制不严导致该批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如东石甸文峰超市加盟店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如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如东石甸文峰超市加盟店予以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东市监处罚【2022】38号)并责令改正。

三十六、海鲜城农贸市场陈曹兵销售的鳊鱼(活)(抽样日期:2021-10-29,规格型号:散称)

上述产品恩诺沙星不符合标准规定。

经调查,海鲜城农贸市场陈曹兵共购进该批次产4公斤,已销售4公斤,未有召回。

经排查,因过程控制不严导致该批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海鲜城农贸市场陈曹兵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如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海鲜城农贸市场陈曹兵予以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东市监处罚【2022】44号)并责令改正。

三十七、王建忠销售的鲫鱼(活)(抽样日期:2021-10-29,规格型号:散称)

上述产品恩诺沙星不符合标准规定。

经调查,王建忠共购进该批次产5公斤,已销售5公斤,未有召回。

经排查,因过程控制不严导致该批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王建忠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如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王建忠予以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东市监处罚【2022】74号)并责令改正。

三十八、海门沃天玛特超市销售的鲫鱼(抽样日期:2021-10-13,规格型号:散称)

上述产品恩诺沙星不符合标准规定。

经调查,海门沃天玛特超市共购进该批次产8公斤,已销售7.51公斤,下架 0.49公斤,未有召回。

经排查,因过程控制不严导致该批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海门沃天玛特超市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海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海门沃天玛特超市予以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海市监处罚[2022]00038号)并责令改正。

三十九、海门市巨丰购物中心销售的香蕉(抽样日期:2021-10-13,规格型号:散称)

上述产品吡虫啉不符合标准规定。

经调查,海门市巨丰购物中心共购进该批次产150公斤,已销售150公斤,未有召回。

经排查,因过程控制不严导致该批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海门市巨丰购物中心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海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海门市巨丰购物中心予以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海市监处罚[2021]00490号)并责令改正。

四十、(树勋集贸市场)秦建庆销售的黄豆芽(抽样日期:2021-10-14,规格型号:散称)

上述产品6-苄基腺嘌呤(6-BA)不符合标准规定。

经调查,(树勋集贸市场)秦建庆共购进该批次产6公斤,已销售6公斤,未有召回。

经排查,因过程控制不严导致该批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树勋集贸市场)秦建庆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海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树勋集贸市场)秦建庆予以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海市监处罚[2022]00063号)并责令改正。

四十一、凤城农贸市场(陈建友)销售的黄豆芽(抽样日期:2021-10-14,规格型号:散称)

上述产品6-苄基腺嘌呤(6-BA)不符合标准规定。

经调查,凤城农贸市场(陈建友)共购进该批次产5公斤,已销售5公斤,未有召回。

经排查,因过程控制不严导致该批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凤城农贸市场(陈建友)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海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凤城农贸市场(陈建友)予以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海市监处字{2022}00062号)并责令改正。

南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