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2期)
来源: 南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1-03-01 10:35 累计次数: 字体:[ ]

根据南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通市2020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公告》(第二十六期、第二十七期),现将部分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幸福中心菜市场陈广建摊位销售的韭菜(抽样日期:2020-11-12,规格型号:散称)

上述产品腐霉利不符合标准规定。

经调查,幸福中心菜市场陈广建摊位共购进该批次产品6.5公斤,已销售6.5公斤,未有召回。

经排查,因种植环节导致该批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因幸福中心菜市场陈广建摊位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崇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幸福中心菜市场陈广建摊位免于行政处罚。

二、天生港农贸市场季美兰摊位销售的雄杰香瓜籽(坚果类与籽类)(抽样日期:2020-11-13,规格型号:散称)

上述产品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标准规定。

经调查,天生港农贸市场季美兰摊位共购进该批次产品5公斤,已销售3.4公斤,剩余1.6公斤摊主自己食用完毕,未有召回。

经排查,因过程控制不严导致该批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天生港农贸市场季美兰摊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崇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天生港农贸市场季美兰摊位予以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崇监处字〔2021〕53号)并责令改正。

三、如东县伟东酒厂生产的封缸酒(抽样日期:2020-11-12,规格型号:2.5L/桶)。

上述产品酒精度不符合标准规定。

经调查,如东县伟东酒厂共生产该批次产品60桶,已销售60桶,未有召回。

经排查,因厂家生产工艺原因导致该批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如东县伟东酒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的规定,如东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如东县伟东酒厂予以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如东市监处字【2021】0060号)并责令改正。

四、通州湾示范区钱尼旺水果店销售的漳州橙(抽样日期:2020-11-02,规格型号:散称)

上述产品丙溴磷不符合标准规定。

经调查,通州湾示范区钱尼旺水果店共购进该批次产品7.5公斤,已销售7.5公斤,未有召回。

经排查,因种植环节导致该批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通州湾示范区钱尼旺水果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通州湾示范区钱尼旺水果店予以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通州湾市监案字【2021】6号)并责令改正。

五、南通开发区惠联超市销售的韭菜(抽样日期:2020-11-02,规格型号:散称)

上述产品毒死蜱不符合标准规定。

经调查,南通开发区惠联超市共购进该批次产品5公斤,已销售5公斤,未有召回。

经排查,因生产环节原因导致该批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南通开发区惠联超市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南通开发区惠联超市予以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开市监处字〔2021〕10号)并责令改正。

六、南通开发区惠联超市销售的青豆芽(抽样日期:2020-11-02,规格型号:散称)

上述产品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不符合标准规定。

经调查,南通开发区惠联超市共购进该批次产品5公斤,已销售5公斤,未有召回。

经排查,因生产环节原因导致该批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南通开发区惠联超市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南通开发区惠联超市予以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开市监处字〔2021〕10号)并责令改正。

七、开发区小海街道海中菜市场(赵全福)销售的赣南橙(抽样日期:2020-11-10,规格型号:散称)

上述产品丙溴磷不符合标准规定。

经调查,开发区小海街道海中菜市场(赵全福)共购进该批次产品15公斤,已销售15公斤,未有召回。

经排查,因生产种植环节导致原因导致该批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开发区小海街道海中菜市场(赵全福)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开发区小海街道海中菜市场(赵全福)予以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开市监处字〔2021〕5号)并责令改正。

八、好又多超市加盟连锁江苏有限公司启东滨海店销售的黑芝麻(抽样日期:2020-10-29,规格型号:散称)

上述产品酸价(以脂肪计)(KOH)不符合标准规定。

经调查,好又多超市加盟连锁江苏有限公司启东滨海店共购进该批次产品2.5公斤,已销售2.5公斤,未有召回。

经排查,因供货商原因导致该批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因好又多超市加盟连锁江苏有限公司启东滨海店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启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好又多超市加盟连锁江苏有限公司启东滨海店免于行政处罚。

九、诚煌农贸市场徐忠华摊位销售的梭子蟹(抽样日期:2020-11-19,规格型号:散称)

上述产品镉(以Cd计)不符合标准规定。

经调查,诚煌农贸市场徐忠华摊位共购进该批次产品4公斤,已销售4公斤, 为生鲜产品,较难召回。

经排查,因过程控制不严导致该批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诚煌农贸市场徐忠华摊位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诚煌农贸市场徐忠华摊位予以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通州市监处字〔2021〕0169号)并责令改正。

十、通州区二甲农贸市场李国新摊位销售的梭子蟹(抽样日期:2020-11-19,规格型号:散称)

上述产品镉(以Cd计)不符合标准规定。

经调查,通州区二甲农贸市场李国新摊位共购进该批次产品25公斤,已销售25公斤, 为散户购买,较难召回。

经排查,因养殖环节导致该批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通州区二甲农贸市场李国新摊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通州区二甲农贸市场李国新摊位予以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通州市监处字〔2021〕0179 号)并责令改正。

十一、南通润邗商业有限公司新城小区分公司销售的青菜(抽样日期:2020-11-19,规格型号:散称)

上述产品氟虫腈不符合标准规定。

经调查,南通润邗商业有限公司新城小区分公司共购进该批次产品共计1.65公斤,已销售1.65公斤,未有召回。

经排查,因种植环节原因导致该批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南通润邗商业有限公司新城小区分公司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崇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南通润邗商业有限公司新城小区分公司予以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崇市监处字〔2021〕59号)并责令改正。

十二、海门市三厂镇周庆食品商店销售的黑芝麻(生)(抽样日期:2020-11-12,规格型号:散称)

上述产品酸价(以脂肪计)不符合标准规定。

经调查,海门市三厂镇周庆食品商店共购进该批次产品8公斤,已销售2,5公斤,封存5.5公斤,未有召回。

经排查,因过程控制不严导致该批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海门市三厂镇周庆食品商店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重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海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海门市三厂镇周庆食品商店予以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海市监处告字[2021]00025号)并责令改正。

十三、海门市沈超娟食品经营部销售的黑芝麻(抽样日期:2020-11-12,规格型号:散称)

上述产品酸价(以脂肪计)(KOH)不符合标准规定。

经调查,海门市沈超娟食品经营部共购进该批次产品11公斤,已销售11公斤,未有召回。

经排查,因进货原因导致该批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因海门市沈超娟食品经营部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海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海门市沈超娟食品经营部免于行政处罚。

十四、海门市汇购食品超市销售的白砂糖(抽样日期:2020-10-26,规格型号:700克/袋)

上述产品色值不符合标准规定。

经调查,海门市汇购食品超市共购进该批次产品10袋,7公斤,已销售7袋,4.9公斤,封存3袋,2.1公斤,未有召回。

经排查,因生产工艺原因导致该批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因海门市汇购食品超市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海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海门市汇购食品超市免于行政处罚。

南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