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南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通市2022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公告》(第二期),现将部分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通州湾示范区齐乐酒坊生产的特制熟醅酒(生产日期:2022-02-07,规格型号:4000mL/瓶,酒精度:11%vol)
上述产品糖精钠(以糖精计)不符合标准规定。
经调查,通州湾示范区齐乐酒坊共生产该批次产品160瓶、共计640公斤,已销售640公斤,未有召回。
经排查,因过程控制不严导致该批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通州湾示范区齐乐酒坊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八)项的规定,通州湾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通州湾示范区齐乐酒坊予以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通州湾市监处罚〔2022〕6号)并责令改正。
二、如东文峰大世界有限公司千家惠分公司销售的五香味豆干(非发酵性豆制品)(抽样日期:2022-02-18,规格型号:散称)。
上述产品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标准规定。
经调查,如东文峰大世界有限公司千家惠分公司共购进该批次产品10公斤,已销售10公斤,未有召回。
经排查,因生产环节原因导致该批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因如东文峰大世界有限公司千家惠分公司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如东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如东文峰大世界有限公司千家惠分公司免于行政处罚。
三、海门市小唐水产品经营部销售的黄鳝(抽样日期:2022-02-21,规格型号:/)
上述产品恩诺沙星 (以恩诺沙星和环丙沙星之和计)不符合标准规定。
经调查,海门市小唐水产品经营部共购进该批次产品5公斤,已销售5公斤,未有召回。
经排查,因过程控制不严导致该批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海门市小唐水产品经营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海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海门市小唐水产品经营部予以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海市监处罚[2022]00186号)并责令改正。
四、开发区竹行街道后礼食品经营部销售的酱包瓜(抽样日期:2022-02-21,规格型号:/)
上述产品糖精钠(以糖精计)不符合标准规定。
经调查,开发区竹行街道后礼食品经营部共购进该批次产品25公斤,已销售25公斤,未有召回。
经排查,因过程控制不严导致该批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开发区竹行街道后礼食品经营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开发区竹行街道后礼食品经营部予以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开市监处罚〔2022〕48号)并责令改正。
五、海门市小朱水产品经营部销售的黄鳝(抽样日期:2022-02-22,规格型号:/)
上述产品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不符合标准规定。
经调查,海门市小朱水产品经营部共购进该批次产品4公斤,已销售4公斤,未有召回。
经排查,因过程控制不严导致该批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海门市小朱水产品经营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海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海门市小朱水产品经营部予以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海市监处罚[2022]00254号)并责令改正。
六、海门西郊市场黄赛销售的梭子蟹(抽样日期:2022-02-22,规格型号:/)
上述产品镉(以Cd计)不符合标准规定。
经调查,海门西郊市场黄赛共购进该批次产品7公斤,已销售完毕,未有召回。
经排查,因过程控制不严导致该批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海门西郊市场黄赛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海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海门西郊市场黄赛予以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海市监处罚[2022]00187号)并责令改正。
七、开发区新开街道任青松蔬菜摊销售的生姜(抽样日期:2022-02-22,规格型号:/)
上述产品噻虫胺不符合标准规定。
经调查,开发区新开街道任青松蔬菜摊共购进该批次产品12公斤,已销售12公斤,未有召回。
经排查,因种植环节原因导致导致该批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开发区新开街道任青松蔬菜摊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开发区新开街道任青松蔬菜摊予以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开市监处字〔2022〕44号)并责令改正。
八、(竹行星怡农贸市场)赵阳阳销售的生姜(抽样日期:2022-02-22,规格型号:散称)。
上述产品吡虫啉不符合标准规定。
经调查,(竹行星怡农贸市场)赵阳阳共购进该批次产品5公斤,已销售5公斤,未有召回。
经排查,因种植环节原因导致该批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因(竹行星怡农贸市场)赵阳阳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开发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竹行星怡农贸市场)赵阳阳免于行政处罚。
九、海门海南市场杜胜宇销售的梭子蟹(抽样日期:2022-02-22,规格型号:/)
上述产品镉(以Cd计)不符合标准规定。
经调查,海门海南市场杜胜宇共购进该批次产品6公斤,已销售完毕,未有召回。
经排查,因过程控制不严导致该批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海门海南市场杜胜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海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海门海南市场杜胜宇予以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海市监处罚[2022]00225号)并责令改正。
十、(竹行星怡农贸市场)闫吉军销售的生姜(抽样日期:2022-02-22,规格型号:散称)。
上述产品噻虫胺不符合标准规定。
经调查,(竹行星怡农贸市场)闫吉军共购进该批次产品5公斤,已销售5公斤,未有召回。
经排查,因种植环节原因导致该批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因(竹行星怡农贸市场)闫吉军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开发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竹行星怡农贸市场)闫吉军免于行政处罚。
十一、海门海南市场任建立销售的生姜(抽样日期:2022-02-22,规格型号:/)
上述产品吡虫啉不符合标准规定。
经调查,海门海南市场任建立共购进该批次产品8公斤,已销售8公斤,未有召回。
经排查,因过程控制不严导致该批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海门海南市场任建立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海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海门海南市场任建立予以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海市监处罚[2022]00188号)并责令改正。
十二、海门昆仑市场季中俭销售的黄鳝(抽样日期:2022-02-23,规格型号:/)
上述产品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不符合标准规定。
经调查,海门昆仑市场季中俭共购进该批次产品2.75公斤,已销售2.75公斤,未有召回。
经排查,因过程控制不严导致该批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海门昆仑市场季中俭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海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海门昆仑市场季中俭予以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海市监处罚【2022】00204号)并责令改正。
十三、海门鲜天鲜蔬菜经营部销售的牛蛙(抽样日期:2022-02-23,规格型号:/)
上述产品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不符合标准规定。
经调查,海门鲜天鲜蔬菜经营部共购进该批次产品15公斤,已销售15公斤,未有召回。
经排查,因过程控制不严导致该批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海门鲜天鲜蔬菜经营部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海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海门鲜天鲜蔬菜经营部予以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海市监处罚【2022】00203号)并责令改正。
十四、海门鲜天鲜蔬菜经营部销售的豇豆(抽样日期:2022-02-23,规格型号:/)
上述产品灭蝇胺不符合标准规定。
经调查,海门鲜天鲜蔬菜经营部共购进该批次产品8公斤,已销售8公斤,未有召回。
经排查,因过程控制不严导致该批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海门鲜天鲜蔬菜经营部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海门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海门鲜天鲜蔬菜经营部予以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海市监处罚【2022】00203号)并责令改正。
十五、西亭农贸市场(徐建锋)销售的韭菜(抽样日期:2022-02-24,规格型号:/)
上述产品腐霉利不符合标准规定。
经调查,西亭农贸市场(徐建锋)共购进该批次产品50公斤,已销售50公斤,未有召回。
经排查,因过程控制不严导致该批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西亭农贸市场(徐建锋)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通州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西亭农贸市场(徐建锋)予以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通州市监处罚[2022]0299号)并责令改正。
十六、如皋市晨瑞水果店销售的砂糖桔(抽样日期:2022-03-01,规格型号:/)
上述产品苯醚甲环唑不符合标准规定。
经调查,如皋市晨瑞水果店共购进该批次产品20公斤,已销售20公斤,除未有召回。
经排查,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如皋市晨瑞水果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如皋市晨瑞水果店予以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皋市监处罚〔2022〕0600283号)并责令改正。
十七、如皋市搬经农贸市场陈新春销售的泥鳅(抽样日期:2022-03-02,规格型号:/)
上述产品恩诺沙星不符合标准规定。
经调查,如皋市搬经农贸市场陈新春共购进该批次产品7公斤,已销售7公斤,未有召回。
经排查,因养殖环节原因导致该批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如皋市搬经农贸市场陈新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如皋市搬经农贸市场陈新春予以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皋市监处罚〔2022〕1300248号)并责令改正。
十八、如皋市卉弦活禽经营部销售的牛蛙(抽样日期:2022-03-02,规格型号:/)
上述产品恩诺沙星不符合标准规定。
经调查,如皋市卉弦活禽经营部共购进该批次产品12公斤,已销售12公斤,未有召回。
经排查,因养殖环节原因导致该批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如皋市卉弦活禽经营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如皋市卉弦活禽经营部予以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皋市监处罚〔2022〕1300259号)并责令改正。
十九、如皋市策亮蔬菜经营部销售的生姜(抽样日期:2022-03-02,规格型号:/)
上述产品噻虫胺不符合标准规定。
经调查,如皋市策亮蔬菜经营部共购进该批次产品8公斤,已销售8公斤,未有召回。
经排查,因当事人已故,未予立案。
二十、如皋市东陈镇蒋海英超市销售的生姜(抽样日期:2022-03-02,规格型号:/)
上述产品噻虫胺不符合标准规定。
经调查,如皋市东陈镇蒋海英超市共购进该批次产品12公斤,已销售12公斤,未有召回。
经排查,因种植环节原因导致该批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如皋市东陈镇蒋海英超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如皋市东陈镇蒋海英超市予以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皋市监处罚〔2022〕0400268号)并责令改正。
南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