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南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通市2021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公告》(第九期、第十一期),现将部分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通州湾示范区老刘酒业经营部销售的黑芝麻(抽样日期:2021-10-25,规格型号:/)
上述产品酸价(以脂肪计)(KOH)不符合标准规定。
经调查,通州湾示范区老刘酒业经营部共购进该批次产品5公斤,已销售5公斤,封存 3袋, 未有召回。
经排查,因过程控制不严导致该批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通州湾示范区老刘酒业经营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通州湾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通州湾示范区老刘酒业经营部予以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通州湾市监处罚〔2022〕3号)并责令改正。
二、通州湾示范区新一号超市销售的黑芝麻(抽样日期:2021-10-28,规格型号:/)
上述产品酸价(以脂肪计)(KOH)不符合标准规定。
经调查,通州湾示范区新一号超市共购进该批次产品5公斤,已销售5公斤,未有召回。
经排查,因过程控制不严导致该批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通州湾示范区新一号超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通州湾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通州湾示范区新一号超市予以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通州湾市监处罚〔2022〕2号)并责令改正。
三、通州湾示范区鄢为林水产经营部销售的泥鳅(抽样日期:2021-11-01,规格型号:/)
上述产品恩诺沙星不符合标准规定。
经调查,通州湾示范区鄢为林水产经营部共购进该批次产品2.45公斤,已销售2.45公斤,未有召回。
经排查,因过程控制不严导致该批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通州湾示范区鄢为林水产经营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通州湾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通州湾示范区鄢为林水产经营部予以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通州湾市监处罚〔2022〕4号)并责令改正。
四、启东市每邻每惠超市销售的香蕉(抽样日期:2021-10-26,规格型号:/)
上述产品吡虫啉不符合标准规定。
经调查,启东市每邻每惠超市共购进该批次产品20公斤,已销售20公斤,未有召回。
经排查,因过程控制不严导致该批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启东市每邻每惠超市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启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启东市每邻每惠超市予以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启市监处字【2022】00026号)并责令改正。
五、启东市远诚水产经营部销售的香蕉(抽样日期:2021-10-27,规格型号:/)
上述产品吡虫啉不符合标准规定。
经调查,启东市远诚水产经营部共购进该批次产品20公斤,已销售20公斤,未有召回。
经排查,因过程控制不严导致该批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启东市远诚水产经营部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启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启东市远诚水产经营部予以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启市监处字【2022】00025号)并责令改正。
六、黄建辉(精品水果店)销售的猕猴桃(抽样日期:2021-10-29,规格型号:/)
上述产品氯吡脲不符合标准规定。
经调查,黄建辉(精品水果店)共购进该批次产品3公斤,已销售3公斤,未有召回。
经排查,因过程控制不严导致该批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黄建辉(精品水果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启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黄建辉(精品水果店)予以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启市监处字【2021】00455号)并责令改正。
七、启东市周大哥超市销售的芹菜(抽样日期:2021-11-01,规格型号:/)
上述产品噻虫胺不符合标准规定。
经调查,启东市周大哥超市共购进该批次产品5公斤,已销售5公斤,未有召回。
经排查,因过程控制不严导致该批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启东市周大哥超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启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启东市周大哥超市予以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启市监处字【2021】00457号)并责令改正。
八、启东市欧伟仕贸易有限公司销售的香蕉(抽样日期:2021-11-02,规格型号:/)。
上述产品吡虫啉不符合标准规定。
经调查,启东市欧伟仕贸易有限公司共购进该批次产品102公斤,已销售102公斤,未有召回。
经排查,因过程控制不严导致该批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启东市欧伟仕贸易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启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启东市欧伟仕贸易有限公司予以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启市监处字【2022】00004号)并责令改正。
九、如皋市小杨水产品经营部销售的梭子蟹(抽样日期:2021-09-24,规格型号:/)。
上述产品镉(以Cd计)不符合标准规定。
经调查,如皋市小杨水产品经营部共购进该批次产品5公斤,已销售5公斤,未有召回。
经排查,因过程控制不严导致该批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如皋市小杨水产品经营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如皋市小杨水产品经营部予以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皋市监处罚〔2022〕0100001号)并责令改正。
十、如皋市好佳福食品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香蕉(抽样日期:2021-09-24,规格型号:散称)
上述产品吡虫啉不符合标准规定。
经调查,如皋市好佳福食品超市有限公司共购进该批次产品80公斤,已销售80公斤,未有召回。
经排查,因生产环节原因导致该批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因如皋市好佳福食品超市有限公司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如皋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如皋市好佳福食品超市有限公司免于行政处罚。
十一、南通市通州区新瑞城东农贸市场王海燕销售的梭子蟹(抽样日期:2021-09-08,规格型号:/)
上述产品镉(以Cd计)不符合标准规定。
经调查,南通市通州区新瑞城东农贸市场王海燕共购进该批次产品10公斤,已销售10公斤,未有召回。
经排查,因生产环节原因导致该批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因南通市通州区新瑞城东农贸市场王海燕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通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南通市通州区新瑞城东农贸市场王海燕免于行政处罚。
十二、通州区金沙裴艳水产品经营部销售的梭子蟹(抽样日期:2021-09-07,规格型号:/)
上述产品镉(以Cd计)不符合标准规定。
经调查,通州区金沙裴艳水产品经营部共购进该批次产品50公斤,已销售50公斤,未有召回。
经排查,因生产环节原因导致该批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因通州区金沙裴艳水产品经营部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通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通州区金沙裴艳水产品经营部免于行政处罚。
十三、通州区金新吴猛水产品经营部销售的梭子蟹(抽样日期:2021-09-08,规格型号:/)
上述产品镉(以Cd计)不符合标准规定。
经调查,通州区金新吴猛水产品经营部共购进该批次产品75公斤,已销售75公斤,未有召回。
经排查,因过程控制不严导致该批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通州区金新吴猛水产品经营部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通州区金新吴猛水产品经营部予以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通州市监处罚【2021】1177号)并责令改正。
十四、南通市通州区腾众农贸市场张香风销售的梭子蟹(抽样日期:2021-09-08,规格型号:/)
上述产品镉(以Cd计)不符合标准规定。
经调查,南通市通州区腾众农贸市场张香风共购进该批次产品50公斤,已销售50公斤,未有召回。
经排查,因过程控制不严导致该批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南通市通州区腾众农贸市场张香风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南通市通州区腾众农贸市场张香风予以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通州市监处罚〔2021〕1190号)并责令改正。
十五、南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强东水产商行销售的梭子蟹(抽样日期:2021-09-09,规格型号:/)
上述产品镉(以Cd计)不符合标准规定。
经调查,南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强东水产商行共购进该批次产品24公斤,挑拣掉无法食用的4公斤,已销售20公斤,未有召回。
经排查,因过程控制不严导致该批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南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强东水产商行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通州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南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强东水产商行予以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通州市监处罚〔2021〕1182号)并责令改正。
十六、南通市通州区新瑞城东农贸市场石荣生销售的牛蛙(抽样日期:2021-09-08,规格型号:散称)。
上述产品恩诺沙星不符合标准规定。
经调查,南通市通州区新瑞城东农贸市场石荣生共购进该批次产品120公斤,已销售120公斤,未有召回。
经排查,因过程控制不严导致该批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因南通市通州区新瑞城东农贸市场石荣生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通州区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南通市通州区新瑞城东农贸市场石荣生免于行政处罚。
十七、南通市通州区第二集贸市场杨春华销售的梭子蟹(抽样日期:2021-09-06,规格型号:散称)。
上述产品镉(以Cd计)不符合标准规定。
经调查,南通市通州区第二集贸市场杨春华共购进该批次产品50公斤,已销售50公斤,未有召回。
经排查,因过程控制不严导致该批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因南通市通州区第二集贸市场杨春华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通州区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南通市通州区第二集贸市场杨春华免于行政处罚。
十八、崇川区王和运蔬菜经营部销售的韭菜(抽样日期:2021-08-19,规格型号:散称)
上述产品氟氯氰菊酯和高效氟氯氰菊酯不符合标准规定。
经调查,崇川区王和运蔬菜经营部共购进该批次产品3.5公斤,已销售3.5公斤,未有召回。
经排查,因过程控制不严导致该批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崇川区王和运蔬菜经营部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崇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崇川区王和运蔬菜经营部予以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崇市监处罚[2021]666号)并责令改正。
十九、崇川区王和运蔬菜经营部销售的生姜(抽样日期:2021-08-19,规格型号:/)
上述产品噻虫嗪、噻虫胺不符合标准规定。
经调查,崇川区王和运蔬菜经营部共购进该批次产品5公斤,已销售5公斤,未有召回。
经排查,因过程控制不严导致该批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崇川区王和运蔬菜经营部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崇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崇川区王和运蔬菜经营部予以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崇市监处罚[2021]666号)并责令改正。
二十、南通润邗商业有限公司中远路分公司销售的芹菜(抽样日期:2021-09-03,规格型号:/)
上述产品甲拌磷不符合标准规定。
经调查,南通润邗商业有限公司中远路分公司共购进该批次产品3公斤,已销售3公斤,未有召回。
经排查,因过程控制不严导致该批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南通润邗商业有限公司中远路分公司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启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南通润邗商业有限公司中远路分公司予以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崇市监处罚〔2021〕699号)并责令改正。
二十一、崇川区建忠海鲜店销售的梭子蟹(海水)(抽样日期:2021-09-06,规格型号:散称)
上述产品镉(以Cd计)不符合标准规定。
经调查,崇川区建忠海鲜店共购进该批次产品8公斤,已销售8公斤,未有召回。
经排查,因过程控制不严导致该批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崇川区建忠海鲜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崇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崇川区建忠海鲜店予以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崇市监处罚﹝2021﹞659号)并责令改正。
二十二、易家桥市场朱菊冲销售的牛蛙(抽样日期:2021-09-06,规格型号:散称)
上述产品呋喃唑酮代谢物不符合标准规定。
经调查,易家桥市场朱菊冲共购进该批次产品8公斤,已销售8公斤,未有召回。
经排查,因养殖过程原因导致该批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易家桥市场朱菊冲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崇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易家桥市场朱菊冲予以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崇市监处罚﹝2021﹞661号)并责令改正。
二十三、段家坝市场周新红销售的梭子蟹(抽样日期:2021-09-06,规格型号:散称)
上述产品镉(以Cd计)不符合标准规定。
经调查,段家坝市场周新红共购进该批次产品4.7公斤,已销售4.7公斤,未有召回。
经排查,因养殖过程原因导致该批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段家坝市场周新红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崇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段家坝市场周新红予以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崇市监处罚﹝2021﹞660号)并责令改正。
二十四、南通文峰超市瓦甸加盟店销售的香蕉(抽样日期:2021-08-24,规格型号:散称)
上述产品吡虫啉不符合标准规定。
经调查,南通文峰超市瓦甸加盟店共购进该批次产品20公斤,已销售20公斤,未有召回。
经排查,因过程控制不严导致该批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南通文峰超市瓦甸加盟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海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南通文峰超市瓦甸加盟店予以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海市监处罚﹝2021﹞00634号)并责令改正。
二十五、海安市李堡市场蒋爱平销售的芹菜(抽样日期:2021-08-26,规格型号:散称)
上述产品甲拌磷不符合标准规定。
经调查,海安市李堡市场蒋爱平共购进该批次产品10公斤,已销售10公斤,未有召回。
经排查,因过程控制不严导致该批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海安市李堡市场蒋爱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海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海安市李堡市场蒋爱平予以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海市监案字[2021】685号)并责令改正。
二十六、海安市李堡市场仲跻华销售的梭子蟹(抽样日期:2021-08-26,规格型号:散称)
上述产品镉(以Cd计)不符合标准规定。
经调查,海安市李堡市场仲跻华共购进该批次产品8公斤,已销售8公斤,未有召回。
经排查,因过程控制不严导致该批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海安市李堡市场仲跻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海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海安市李堡市场仲跻华予以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海市监案字【2021】684号)并责令改正。
二十七、南通好润多超市海安曲塘加盟店销售的香蕉(抽样日期:2021-08-26,规格型号:/)
上述产品吡虫啉不符合标准规定。
经调查,南通好润多超市海安曲塘加盟店共购进该批次产品20公斤,已销售20公斤,未有召回。
经排查,因过程控制不严导致该批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南通好润多超市海安曲塘加盟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海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南通好润多超市海安曲塘加盟店予以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曲综罚字〔2021〕26号)并责令改正。
二十八、海安县曲塘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内(杨国喜)销售的泥鳅(抽样日期:2021-08-26,规格型号:/)
上述产品恩诺沙星不符合标准规定。
经调查,海安县曲塘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内(杨国喜)共购进该批次产品2.5公斤,已销售2.5公斤,未有召回。
经排查,因养殖原因导致该批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海安县曲塘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内(杨国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海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海安县曲塘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内(杨国喜)予以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曲综罚字〔2021〕27号)并责令改正。
二十九、海安润都购物中心销售的香蕉(抽样日期:2021-08-31,规格型号:散称)
上述产品吡虫啉不符合标准规定。
经调查,海安润都购物中心共购进该批次产2.5公斤,2.457公斤用于抽样,未有召回。
经排查,因过程控制不严导致该批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海安润都购物中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海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海安润都购物中心予以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海市监处字【2021】00672)并责令改正。
三十、海安润鑫超市销售的国产香蕉(抽样日期:2021-08-31,规格型号:散称)
上述产品吡虫啉不符合标准规定。
经调查,海安润鑫超市共购进该批次产18公斤,已销售18公斤,未有召回。
经排查,因过程控制不严导致该批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海安润鑫超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海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海安润鑫超市予以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海市监处字(2021)00651号)并责令改正。
三十一、海安县角斜镇农贸市场吴连法销售的梭子蟹(抽样日期:2021-08-31,规格型号:散称)。
上述产品镉(以Cd计)不符合标准规定。
经调查,海安县角斜镇农贸市场吴连法共购进该批次产100公斤,已销售100公斤,未有召回。
经排查,因养殖过程原因导致该批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因海安县角斜镇农贸市场吴连法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崇川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海安县角斜镇农贸市场吴连法免于行政处罚。
三十二、如皋市城北市场缪福祥销售的牛蛙(抽样日期:2021-09-29,规格型号:散称)。
上述产品恩诺沙星不符合标准规定。
经调查,如皋市城北市场缪福祥共购进该批次产15公斤,已销售15公斤,未有召回。
经排查,因养殖过程原因导致该批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因如皋市城北市场缪福祥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如皋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如皋市城北市场缪福祥免于行政处罚。
三十三、如皋市城北市场缪福祥销售的泥鳅(抽样日期:2021-09-29,规格型号:散称)。
上述产品恩诺沙星不符合标准规定。
经调查,如皋市城北市场缪福祥共购进该批次产15公斤,已销售15公斤,未有召回。
经排查,因养殖过程原因导致该批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因如皋市城北市场缪福祥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如皋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如皋市城北市场缪福祥免于行政处罚。
三十四、如皋市超润百货经营部销售的海南香蕉(抽样日期:2021-11-04,规格型号:散称)
上述产品吡虫啉不符合标准规定。
经调查,如皋市超润百货经营部共购进该批次产3公斤,已销售3公斤,未有召回。
经排查,因过程控制不严导致该批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如皋市超润百货经营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如皋市超润百货经营部予以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皋市监处字〔2022〕1100044号)并责令改正。
三十五、如皋市超润百货经营部销售的鳊鱼(抽样日期:2021-11-04,规格型号:散称)
上述产品恩诺沙星不符合标准规定。
经调查,如皋市超润百货经营部共购进该批次产3公斤,已销售3公斤,未有召回。
经排查,因过程控制不严导致该批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如皋市超润百货经营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如皋市超润百货经营部予以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皋市监处字〔2022〕1100044号)并责令改正。
三十六、南通润创超市如皋下原加盟店的香蕉(抽样日期:2021-11-04,规格型号:散称)。
上述产品吡虫啉不符合标准规定。
经调查,南通润创超市如皋下原加盟店共购进该批次产8公斤,已销售8公斤,未有召回。
经排查,因过程控制不严导致该批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因南通润创超市如皋下原加盟店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如皋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南通润创超市如皋下原加盟店免于行政处罚。
三十七、如皋市通营蔬菜经营部销售的青椒(抽样日期:2021-11-05,规格型号:散称)
上述产品噻虫胺不符合标准规定。
经调查,如皋市超润百货经营部共购进该批次产6公斤,已销售6公斤,未有召回。
经排查,因过程控制不严导致该批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如皋市超润百货经营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如皋市超润百货经营部予以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皋市监处罚〔2022〕0900097号)并责令改正。
南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