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4期)
来源: 南通市市场监管局 发布时间:2022-04-15 15:04 累计次数: 字体:[ ]

根据南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通市2021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公告》(第十期),现将部分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如东佳好食品店生产的白馒头(抽样日期:2021-09-04,规格型号:/)

上述产品糖精钠(以糖精计)不符合标准规定。

经调查,如东佳好食品店共生产该批次产品10公斤,已销售10公斤,未有召回。

经排查,因添加了含有糖精钠的添加剂导致该批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如东佳好食品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如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如东佳好食品店予以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东市监处字【2021】605号)并责令改正。

二、饮泉集贸市场+韩士兰销售的鳊鱼(活)(抽样日期:2021-08-20,规格型号:/)

上述产品恩诺沙星不符合标准规定。

经调查,饮泉集贸市场+韩士兰共购进该批次产品10公斤,已销售10公斤,未有召回。

经排查,因过程控制不严导致该批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饮泉集贸市场+韩士兰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如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饮泉集贸市场+韩士兰予以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东市监处字【2021】563号)并责令改正。

三、马塘中心市场+刘松建销售的鳊鱼(活)(抽样日期:2021-08-26,规格型号:/)

上述产品恩诺沙星不符合标准规定。

经调查,马塘中心市场+刘松建共购进该批次产品25公斤,已销售25公斤,未有召回。

经排查,因过程控制不严导致该批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马塘中心市场+刘松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如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马塘中心市场+刘松建予以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东市监处字【2021】554号)并责令改正。

四、马塘中心市场+刘松建销售的鲫鱼(活)(抽样日期:2021-08-26,规格型号:/)

上述产品吡虫啉不符合标准规定。

经调查,马塘中心市场+刘松建共购进该批次产品25公斤,已销售25公斤,未有召回。

经排查,因过程控制不严导致该批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马塘中心市场+刘松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如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马塘中心市场+刘松建予以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东市监处字【2021】554号)并责令改正。

五、如东好又多超市闸西加盟店销售的黄豆芽(抽样日期:2021-09-02,规格型号:/)

上述产品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不符合标准规定。

经调查,如东好又多超市闸西加盟店共购进该批次产品5公斤,已销售5公斤,未有召回。

经排查,因过程控制不严导致该批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如东好又多超市闸西加盟店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如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如东好又多超市闸西加盟店予以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东市监处字【2021】507号)并责令改正。

六、如东玉海食品经营部销售的芹菜(抽样日期:2021-09-02,规格型号:/)

上述产品甲拌磷不符合标准规定。

经调查,如东玉海食品经营部共购进该批次产品15公斤,已销售15公斤,未有召回。

经排查,因过程控制不严导致该批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如东玉海食品经营部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如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如东玉海食品经营部予以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东市监处字【2021】508号)并责令改正。

七、岔河弘韬农贸市场李明高销售的梭子蟹(抽样日期:2021-09-03,规格型号:散称)

上述产品镉(以Cd计)不符合标准规定。

经调查,岔河弘韬农贸市场李明高共购进该批次产品20公斤,已销售20公斤,未有召回。

经排查,因过程控制不严导致该批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因岔河弘韬农贸市场李明高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如东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岔河弘韬农贸市场李明高免于行政处罚。

八、南通强浩果蔬有限公司销售的苹果(抽样日期:2021-10-22,规格型号:/)。

上述产品敌敌畏不符合标准规定。

经调查,南通强浩果蔬有限公司共购进该批次产品4公斤,已销售4公斤,未有召回。

经排查,因过程控制不严导致该批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南通强浩果蔬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南通强浩果蔬有限公司予以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开市监处罚〔2022〕3号)并责令改正。

九、永兴菜市场(董光明)销售的牛肉(抽样日期:2021-10-13,规格型号:/)。

上述产品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不符合标准规定。

经调查,永兴菜市场(董光明)共购进该批次产品10公斤,已销售10公斤,未有召回。

经排查,因原料问题导致该批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永兴菜市场(董光明)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崇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永兴菜市场(董光明)予以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崇市监处罚〔2022〕59号)并责令改正。

十、上海盒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南通第一分公司销售的香蕉(抽样日期:2021-10-13,规格型号:散称)

上述产品恩诺沙星不符合标准规定。

经调查,上海盒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南通第一分公司共购进该批次产品25公斤,已销售25公斤,未有召回。

经排查,因生产环节原因导致该批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因上海盒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南通第一分公司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崇川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上海盒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南通第一分公司免于行政处罚。

十一、开发区扣弦餐饮店的杯子(餐具,抽样日期:2021-09-15)

上述餐具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标准规定。经排查,洗消环节过程控制不严导致上述餐具不符合标准规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开发区扣弦餐饮店作出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编号:开市监当处字[2021]6-1022号)并责令改正。

十二、港闸区好滋味家常菜馆的复用餐饮具套装(餐具,抽样日期:2021-09-22)

上述餐具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标准规定。经排查,供应商清洗消毒不当导致上述餐具不符合标准规定。崇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港闸区好滋味家常菜馆作出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编号:崇市监当罚[2021]12-140号)并责令改正。

十三、港闸区石洋火锅店的复用餐饮具套装(餐具,抽样日期:2021-09-22)

上述餐具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标准规定。经排查,供应商清洗消毒不当导致上述餐具不符合标准规定。崇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港闸区石洋火锅店作出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编号:崇市监当罚[2021]12-139号)并责令改正。

十四、崇川区姜小豚面馆的复用餐饮具套装(餐具,抽样日期:2021-09-22)

上述餐具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标准规定。经排查,生产厂家清洗消毒不彻底导致上述餐具不符合标准规定。崇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崇川区姜小豚面馆作出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编号:崇市监当罚[2021]10-102201号)并责令改正。

十五、如皋橙灿火锅店的杯子(餐具,抽样日期:2021-09-29)

上述餐具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标准规定。经排查,经营者未清洗到位导致上述餐具不符合标准规定。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如皋橙灿火锅店作出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编号:皋市监当处字【2021】1022-01号)并责令改正。

十六、如皋橙灿火锅店的碗(餐具,抽样日期:2021-09-29)

上述餐具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标准规定。经排查,经营者未清洗到位导致上述餐具不符合标准规定。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如皋橙灿火锅店作出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编号:皋市监当处字【2021】1022-01号)并责令改正。

十七、启东市吕四港大酒店有限公司的碟子(餐具,抽样日期:2021-11-01)

上述餐具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标准规定。经排查,因设备不足导致上述餐具不符合标准规定。启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启东市吕四港大酒店有限公司作出警告并责令改正。

十八、南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品娃家常菜馆的圆盘(餐具,抽样日期:2021-11-01)

上述餐具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标准规定。经排查,消毒时间过短导致上述餐具不符合标准规定。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南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品娃家常菜馆作出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编号:通州市监当罚【2021】0475号)并责令改正。

十九、南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品娃家常菜馆的小盘(餐具,抽样日期:2021-11-01)

上述餐具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标准规定。经排查,消毒时间过短导致上述餐具不符合标准规定。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南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品娃家常菜馆作出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编号:通州市监当罚【2021】0475号)并责令改正。

二十、南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品娃家常菜馆的汤碗(餐具,抽样日期:2021-11-01)

上述餐具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标准规定。经排查,消毒时间过短导致上述餐具不符合标准规定。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南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品娃家常菜馆作出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编号:通州市监当罚【2021】0475号)并责令改正。

二十一、启东吕四港镇(彭菊)的碟子(餐具,抽样日期:2021-11-01)

上述餐具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标准规定。经排查,因设备布局不合理导致上述餐具不符合标准规定。启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启东吕四港镇(彭菊)作出警告并责令改正。

二十二、启东吕四港镇(彭菊)的盘子(餐具,抽样日期:2021-11-01)

上述餐具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标准规定。经排查,因设备布局不合理导致上述餐具不符合标准规定。启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启东吕四港镇(彭菊)作出警告并责令改正。

二十三、启东吕四港镇(彭菊)的大汤勺(餐具,抽样日期:2021-11-01)

上述餐具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标准规定。经排查,因设备布局不合理导致上述餐具不符合标准规定。启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启东吕四港镇(彭菊)作出警告并责令改正。

二十四、如东清燕牛排店的三格碟(餐具,抽样日期:2021-11-02)

上述餐具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标准规定。经排查,消毒时间过短导致上述餐具不符合标准规定。如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如东清燕牛排店作出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编号:东市监当罚【2021】8181号)并责令改正。

二十五、如东添滋久美食城的多边形盘(餐具,抽样日期:2021-11-02)

上述餐具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标准规定。经排查,消毒时间过短导致上述餐具不符合标准规定。如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如东添滋久美食城作出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编号:东市监当罚【2021】8182号)并责令改正。

二十六、海安国芳餐馆的消毒餐具(餐具,抽样日期:2021-11-03)

上述餐具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标准规定。经排查,清洗消毒不到位导致上述餐具不符合标准规定。海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海安国芳餐馆作出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编号:海市监当罚字[2021]N018号)并责令改正。

二十七、如皋大狮日本料理店的碗(餐具,抽样日期:2021-11-04)

上述餐具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标准规定。经排查,经营者未清洗到位导致上述餐具不符合标准规定。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如皋大狮日本料理店作出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编号:皋市监当处字【2021】1122-01号)并责令改正。

二十八、如东涮味火锅店的碗(餐具,抽样日期:2021-11-05)

上述餐具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标准规定。经排查,消毒时间过短导致上述餐具不符合标准规定。如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如东涮味火锅店作出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编号:东市监当罚【2021】8159号)并责令改正。

二十九、如东涮味火锅店的碟子(餐具,抽样日期:2021-11-05)

上述餐具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标准规定。经排查,消毒时间过短导致上述餐具不符合标准规定。如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如东涮味火锅店作出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编号:东市监当罚【2021】8159号)并责令改正。

三十、如东涮味火锅店的盘子(餐具,抽样日期:2021-11-05)

上述餐具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标准规定。经排查,消毒时间过短导致上述餐具不符合标准规定。如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如东涮味火锅店作出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编号:东市监当罚【2021】8159号)并责令改正。

三十一、通州湾示范区钱锋餐饮店的扇形盘(餐具,抽样日期:2021-11-13)

上述餐具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标准规定。经排查,清洗消毒过程不严格导致上述餐具不符合标准规定。通州湾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通州湾示范区钱锋餐饮店作出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编号:通州湾市监当处字〔2021〕9号)并责令改正。

三十二、通州湾示范区钱锋餐饮店的圆盘(餐具,抽样日期:2021-11-13)

上述餐具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标准规定。经排查,清洗消毒过程不严格导致上述餐具不符合标准规定。通州湾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通州湾示范区钱锋餐饮店作出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编号:通州湾市监当处字〔2021〕9号)并责令改正。

三十三、通州湾示范区钱锋餐饮店的蓝白盘(餐具,抽样日期:2021-11-13)

上述餐具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标准规定。经排查,清洗消毒过程不严格导致上述餐具不符合标准规定。通州湾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通州湾示范区钱锋餐饮店作出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编号:通州湾市监当处字〔2021〕9号)并责令改正。

三十四、通州湾示范区张晓勇餐厅的复用餐饮具套装(餐具,抽样日期:2021-11-13)

上述餐具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标准规定。经排查,清洗消毒过程不严格导致上述餐具不符合标准规定。因通州湾示范区张晓勇餐厅在进货时查验了供货商信息能提供配送记录,也索取了供货商餐饮具集中消毒产品自检记录合格材料等程序,通州湾示范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通州湾示范区张晓勇餐厅不予处罚。

通州湾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通州湾示范区张晓勇餐厅作出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编号:通州湾市监当处字〔2021〕5号)并责令改正。

三十五、如皋市城南街道建设小区城南二路90号店房(何荞一)的椭圆形盘(餐具,抽样日期:2021-11-15)

上述餐具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标准规定。经排查,清洗消毒过程不严格导致上述餐具不符合标准规定。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如皋市城南街道建设小区城南二路90号店房(何荞一)作出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编号:皋市监当处字〔2021〕1216-02-02号)并责令改正。

南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