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1期)
来源: 南通市市场监管局 发布时间:2022-01-14 10:17 累计次数: 字体:[ ]

根据南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通市2021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公告》(第八期),现将部分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港闸区河东菜市场朱锦泉(摊位)销售的鳊鱼(活体)(抽样日期:2021-07-13,规格型号:/)

上述产品恩诺沙星不符合标准规定。

经调查,港闸区河东菜市场朱锦泉(摊位)共购进该批次产品2.4公斤,已销售2.4公斤,未有召回。

经排查,因过程控制不严导致该批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港闸区河东菜市场朱锦泉(摊位)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崇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港闸区河东菜市场朱锦泉(摊位)予以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崇市监处罚【2021】523号)并责令改正。

二、河东农贸市场邵统宜(摊位)销售的罗氏虾(活体)(抽样日期:2021-07-13,规格型号:/)

上述产品恩诺沙星不符合标准规定。

经调查,河东农贸市场邵统宜(摊位)共购进该批次产品10公斤,已销售10公斤,未有召回。

经排查,因过程控制不严导致该批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河东农贸市场邵统宜(摊位)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崇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河东农贸市场邵统宜(摊位)予以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崇市监处罚【2021】524号)并责令改正。

三、皋中农贸市场吴叶勤(摊位)销售的鳊鱼(活体)(抽样日期:2021-07-19,规格型号:散称)

上述产品恩诺沙星、磺胺类(总量)不符合标准规定。

经调查,皋中农贸市场吴叶勤(摊位)共购进该批次产品4公斤,已销售4公斤,未有召回。

经排查,因养殖环节原因导致该批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皋中农贸市场吴叶勤(摊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皋中农贸市场吴叶勤(摊位)予以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皋市监处字〔2021〕1100676号)并责令改正。

四、皋中农贸市场周桂彬(摊位)销售的鳊鱼(活体)(抽样日期:2021-07-19,规格型号:散称)

上述产品恩诺沙星、磺胺类(总量)不符合标准规定。

经调查,皋中农贸市场周桂彬(摊位)共购进该批次产品4公斤,已销售4公斤,未有召回。

经排查,因养殖环节原因导致该批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皋中农贸市场周桂彬(摊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皋中农贸市场周桂彬(摊位)予以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皋市监处字〔2021〕1100675号)并责令改正。

五、古枫农贸市场钱陈(摊位)销售的鳊鱼(抽样日期:2021-08-11,规格型号:/)

上述产品恩诺沙星不符合标准规定。

经调查,古枫农贸市场钱陈(摊位)共购进该批次产品10公斤,已销售10公斤,未有召回。

经排查,因过程控制不严导致该批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古枫农贸市场钱陈(摊位)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如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古枫农贸市场钱陈(摊位)予以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东市监处字【2021】536号)并责令改正。

六、天维集贸市场丁国华(摊位)销售的牛蛙(活体)(抽样日期:2021-09-03,规格型号:散称)

上述产品恩诺沙星不符合标准规定。

经调查,天维集贸市场丁国华(摊位)共购进该批次产品8公斤,已销售8公斤,未有召回。

经排查,因过程控制不严导致该批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天维集贸市场丁国华(摊位)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通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天维集贸市场丁国华(摊位)予以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通州市监处罚〔2021〕1136号)并责令改正。

七、腾众农贸市场王威威(摊位)销售的罗氏虾(活体)(抽样日期:2021-09-07,规格型号:散称)

上述产品恩诺沙星不符合标准规定。

经调查,腾众农贸市场王威威(摊位)共购进该批次产品8公斤,已销售8公斤,未有召回。

经排查,因过程控制不严导致该批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腾众农贸市场王威威(摊位)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通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腾众农贸市场王威威(摊位)予以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通州市监处字【2021】1139号)并责令改正。

八、腾众农贸市场王宁(摊位)销售的罗氏虾(活体)(抽样日期:2021-09-07,规格型号:散称)

上述产品恩诺沙星不符合标准规定。

经调查,腾众农贸市场王宁(摊位)共购进该批次产品7公斤,已销售7公斤,未有召回。

经排查,因过程控制不严导致该批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腾众农贸市场王宁(摊位)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通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腾众农贸市场王宁(摊位)予以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通州市监处罚〔2021〕1138号)并责令改正。

九、南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兰万食品店销售的鲜鸡蛋(抽样日期:2021-09-07,规格型号:散称)

上述产品甲硝唑不符合标准规定。

经调查,南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兰万食品店共购进该批次产品15公斤,已销售15公斤,未有召回。

经排查,因过程控制不严导致该批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南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兰万食品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通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南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兰万食品店予以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通州市监处罚〔2021〕1191号)并责令改正。

十、朱寿宽(个人经营户)销售的泥鳅(活体)(抽样日期:2021-09-16,规格型号:散称)。

上述产品恩诺沙星不符合标准规定。

经调查,朱寿宽(个人经营户)共购进该批次产品10公斤,已销售10公斤,未有召回。

经排查,因过程控制不严导致该批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朱寿宽(个人经营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如皋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朱寿宽(个人经营户)予以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皋市监处罚〔2022〕1300013号)并责令改正。

南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