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3期)
来源: 南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1-03-19 17:22 累计次数: 字体:[ ]

根据南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通市2020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公告》(第二十五期、第二十六期、第二十七期),现将部分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如皋市下原镇兴原路迎驾市场赵云摊位销售的芹菜(抽样日期:2020-08-24,规格型号:散称)

上述产品毒死蜱不符合标准规定。

经调查,如皋市下原镇兴原路迎驾市场赵云摊位共购进该批次产品15公斤,已销售15公斤,未有召回。

经排查,因种植环节问题导致该批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如皋市下原镇兴原路迎驾市场赵云摊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如皋市下原镇兴原路迎驾市场赵云摊位予以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皋市监处字〔2020〕0730324号)并责令改正。

二、九华镇九华综合市场冯美英摊位销售的黄豆芽(抽样日期:2020-08-27,规格型号:散称)

上述产品6-苄基腺嘌呤(6-BA)不符合标准规定。

经调查,九华镇九华综合市场冯美英摊位共购进该批次产品1.21公斤,已销售1.21公斤,未有召回。

经排查,因种养殖环节原因导致该批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因九华镇九华综合市场冯美英摊位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九华镇九华综合市场冯美英摊位免于行政处罚。

三、如皋市城北街道城北市场卢伟摊位销售的黑芝麻(抽样日期:2020-09-01,规格型号:25±0.1公斤/袋)。

上述产品酸价(以脂肪计)(KOH)不符合标准规定。

经调查,如皋市城北街道城北市场卢伟摊位共购进该批次产品10公斤,已销售10公斤,未有召回。

经排查,因原料生产环节的问题导致该批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如皋市城北街道城北市场卢伟摊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如皋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如皋市城北街道城北市场卢伟摊位予以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皋市监处字〔2020〕0330323号)并责令改正。

四、昆山润福商贸有限公司通州分公司销售的黑芝麻(抽样日期:2020-09-15,规格型号:散称)

上述产品酸价(以脂肪计)(KOH)不符合标准规定。

经调查,昆山润福商贸有限公司通州分公司共购进该批次产品10公斤,已销售10公斤,未有召回。

经排查,因运输过程中存储不当导致该批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因昆山润福商贸有限公司通州分公司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昆山润福商贸有限公司通州分公司免于行政处罚。

五、观音山新城农贸市场孟华桂摊位销售的韭菜(抽样日期:2020-11-17,规格型号:散称)

上述产品腐霉利不符合标准规定。

经调查,观音山新城农贸市场孟华桂摊位共购进该批次产品2.25公斤,已销售2.25公斤,未有召回。

经排查,因种植环节原因导致该批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观音山新城农贸市场孟华桂摊位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崇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观音山新城农贸市场孟华桂摊位予以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崇市监处字〔2021〕1号)并责令改正。

六、启东天益购工贸有限公司销售的黑芝麻(抽样日期:2020-11-06,规格型号:散称)

上述产品酸价(以脂肪计)(KOH)不符合标准规定。

经调查,启东天益购工贸有限公司共购进该批次产品25公斤,已销售25公斤,未有召回。

经排查,因过程控制不严导致该批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启东天益购工贸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启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启东天益购工贸有限公司予以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启市监处字【2021】00035)并责令改正。

七、海门市佳美超市名人苑加盟店销售的京枣(糕点)(抽样日期:2020-11-10,规格型号:散称),标称生产企业名称:南通市欢乐食品有限公司。

上述产品酸价(以脂肪计)不符合标准规定。

经调查,南通市欢乐食品有限公司共生产该批次产品45.5公斤,已销售45.5公斤,未有召回。

经排查,因产品包装密封不好导致该批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南通市欢乐食品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如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南通市欢乐食品有限公司予以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如东市监处字【2021】00091号)并责令改正。

经调查,海门市佳美超市名人苑加盟店共购进该批次产品10公斤,已销售10公斤,未有召回。因海门市佳美超市名人苑加盟店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海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海门市佳美超市名人苑加盟店免于行政处罚。

八、海门市佳美超市名人苑加盟店销售的精优黄酒(抽样日期:2020-11-10,规格型号:350ml/袋),标称生产企业名称:南通明禾酒业有限公司。

上述产品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不符合标准规定。

经调查,南通明禾酒业有限公司共生产该批次产品80公斤,已销售80公斤,未有召回。

海门市佳美超市名人苑加盟店共购进该批次产品56公斤,已销售44.8公斤,封存11.2公斤,未有召回。

经排查,因过程控制不严导致该批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南通明禾酒业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南通明禾酒业有限公司予以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皋市监处字〔2021〕0500083号)并责令改正。

海门市佳美超市名人苑加盟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海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海门市佳美超市名人苑加盟店予以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海市监处字[2021]00065号)并责令改正。

九、如东众联购物中心销售的香芝麻油(食用植物调和油)(抽样日期:2020-11-05,规格型号:225ml/瓶)

上述产品乙基麦芽酚不符合标准规定。

经调查,如东众联购物中心共购进该批次产品12瓶, 共计2.7公斤,已销售 5瓶, 共计1.13公斤, 封存 7瓶, 共计1.58公斤,未有召回。

经排查,因过程控制不严导致该批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如东众联购物中心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如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如东众联购物中心予以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如东市监处字【2021】0078号)并责令改正。

十、港闸区佳苑之家超市销售的美斯佳苏打饼-山药味(抽样日期:2020-10-30,规格型号:散称)

上述产品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标准规定。

经调查,港闸区佳苑之家超市共购进该批次产品4.75公斤,已销售4.75公斤,未有召回。

经排查,因生产厂家原因导致该批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港闸区佳苑之家超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崇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港闸区佳苑之家超市予以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崇市监处字【2021】18号)并责令改正。

十一、港闸区和州小吃店销售的青菜包(抽样日期:2020-11-12,规格型号:散称)

上述产品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不符合标准规定。

经调查,港闸区和州小吃店共生产该批次产品8公斤,已销售8公斤,未有召回。

经排查,因人为添加导致该批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港闸区和州小吃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崇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港闸区和州小吃店予以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崇市监处字【2021】29号)并责令改正。

十二、通州区金沙老阿婆馄饨店销售的油条(抽样日期:2020-11-18,规格型号:散称)

上述产品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标准规定。

经调查,通州区金沙老阿婆馄饨店共生产该批次产品5公斤,已销售5公斤,未有召回。

经排查,因人为操作不当导致该批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通州区金沙老阿婆馄饨店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小餐饮管理的决定》第十一条第(十)项的规定,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通州区金沙老阿婆馄饨店予以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通州市监处字〔2021〕0216号)并责令改正。

十三、海门市其林齐乐米酒厂生产的露酒(抽样日期:2020-10-27,规格型号:4.4L/桶)

上述产品酒精度不符合标准规定。

经调查,海门市其林齐乐米酒厂共生产该批次产品1100公斤,已销售1100公斤,未有召回。

经排查,因标签标识问题导致该批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海门市其林齐乐米酒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海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海门市其林齐乐米酒厂予以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海市监案【2021】00046号)并责令改正。

十四、好又多超市加盟连锁江苏有限公司启东滨海店销售的芝士面包(抽样日期:2020-10-29,规格型号:计量称重)

上述产品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不符合标准规定。

经调查,好又多超市加盟连锁江苏有限公司启东滨海店共购进该批次产品12公斤,已销售8.05公斤,封存3.95公斤,未有召回。

经排查,因进货过程控制不严导致该批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好又多超市加盟连锁江苏有限公司启东滨海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启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好又多超市加盟连锁江苏有限公司启东滨海店予以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启市监处字[2021]00017号)并责令改正。

十五、南通市海明星水产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天然海蜇(抽样日期:2020-11-05,规格型号:400g/袋)

上述产菌落总数不符合标准规定。

经调查,南通市海明星水产食品有限公司共生产该批次产品37箱, 共计372.96公斤,已销售37箱, 共计372.96公斤,该单位依法发出召回公告,但未有召回。

经排查,因生产过程控制不严导致该批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南通市海明星水产食品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和第(十三)项的规定,启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南通市海明星水产食品有限公司予以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启市监处字【2021】00029号)并责令改正。

南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