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6期)
来源: 南通市市场监管局 发布时间:2022-05-23 10:00 累计次数: 字体:[ ]

根据南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通市2021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公告》(第十二期)、(第十三期),现将部分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凤城农贸市场(陈建友)销售的黄豆芽(抽样日期:2021-10-14,规格型号:/)

上述产品6-苄基腺嘌呤(6-BA)不符合标准规定。

经调查,凤城农贸市场(陈建友)共购进该批次产品5公斤,已销售5公斤,未有召回。

经排查,因过程控制不严导致该批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凤城农贸市场(陈建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海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凤城农贸市场(陈建友)予以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海市监处字{2022}00062号)并责令改正。

二、凤城农贸市场(袁振西)销售的鲫鱼(抽样日期:2021-10-14,规格型号:/)

上述产品恩诺沙星不符合标准规定。

经调查,凤城农贸市场(袁振西)共购进该批次产品2.5公斤,已销售2.5公斤,未有召回。

经排查,因过程控制不严导致该批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凤城农贸市场(袁振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海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凤城农贸市场(袁振西)予以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海市监处罚{2022}00064号)并责令改正。

三、海门市福瑞得超市销售的鸡蛋(抽样日期:2021-10-14,规格型号:/)

上述产品地美硝唑不符合标准规定。

经调查,海门市福瑞得超市共购进该批次产品75公斤,已销售75公斤,未有召回。

经排查,因过程控制不严导致该批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海门市福瑞得超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海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海门市福瑞得超市予以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海市监处罚{2022}00061号)并责令改正。

四、海门市意唐水产品经营部销售的鲜活花鲢鱼(抽样日期:2021-10-18,规格型号:/)

上述产品恩诺沙星不符合标准规定。

经调查,海门市意唐水产品经营部共购进该批次产品15公斤,已销售15公斤,未有召回。

经排查,因进货查验不合格导致该批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海门市意唐水产品经营部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海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海门市意唐水产品经营部予以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海市监处罚【2022】00025号)并责令改正。

五、海门市宋传军蔬菜经营部销售的上海青(普通白菜)(抽样日期:2021-10-19,规格型号:/)

上述产品氟虫腈不符合标准规定。

经调查,海门市宋传军蔬菜经营部共购进该批次产品10公斤,已销售10公斤,未有召回。

经排查,因过程控制不严导致该批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海门市宋传军蔬菜经营部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海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海门市宋传军蔬菜经营部予以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海市监处罚[2022]00088号)并责令改正。

六、刘浩镇农贸市场(张林生)销售的黄豆芽(抽样日期:2021-10-19,规格型号:/)

上述产品6-苄基腺嘌呤(6-BA)不符合标准规定。

经调查,刘浩镇农贸市场(张林生)共购进该批次产品12.5公斤,已销售完毕,未有召回。

经排查,因人为添加导致该批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刘浩镇农贸市场(张林生)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海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刘浩镇农贸市场(张林生)予以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海市监处罚[2022]00089号)并责令改正。

七、南通鑫鸿水产品有限公司销售的梭子蟹(抽样日期:2021-10-19,规格型号:/)

上述产品镉(以Cd计)不符合标准规定。

经调查,南通鑫鸿水产品有限公司共购进该批次产品250公斤,已销售250公斤,未有召回。

经排查,因采购时把关不严导致导致该批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南通鑫鸿水产品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海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南通鑫鸿水产品有限公司予以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海市监处罚[2022]00087号)并责令改正。

八、海门市术才食品加工场生产的粉皮(生产日期:2021-10-22,规格型号:/)。

上述产品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标准规定。

经调查,海门市术才食品加工场共生产该批次产品302公斤,已销售299.5公斤,下架2.5公斤,未有召回。

经排查,因人为添加原因导致该批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海门市术才食品加工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海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海门市术才食品加工场予以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海市监处罚【2022】00058号)并责令改正。

九、南通市崇川区外环北路98号运河食杂酒业市场戴建清销售的黄鳝(抽样日期:2021-10-14,规格型号:散称)。

上述产品恩诺沙星不符合标准规定。

经调查,南通市崇川区外环北路98号运河食杂酒业市场戴建清共购进该批次产品80公斤,已销售80公斤,未有召回。

经排查,因上游养殖原因导致该批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因南通市崇川区外环北路98号运河食杂酒业市场戴建清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崇川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南通市崇川区外环北路98号运河食杂酒业市场戴建清免于行政处罚。

十、崇川区胡芳水产品经营部销售的牛蛙(抽样日期:2021-10-14,规格型号:散称)。

上述产品恩诺沙星不符合标准规定。

经调查,崇川区胡芳水产品经营部共购进该批次产品250公斤,已销售250公斤,未有召回。

经排查,因上游养殖原因导致该批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因崇川区胡芳水产品经营部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崇川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崇川区胡芳水产品经营部免于行政处罚。

十一、崇川区立国水产品经营部销售的梭子蟹(抽样日期:2021-09-16,规格型号:/)

上述产品镉(以Cd计)不符合标准规定。

经调查,崇川区立国水产品经营部共购进该批次产品15公斤,已销售15公斤,未有召回。

经排查,因养殖问题导致该批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崇川区立国水产品经营部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崇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崇川区立国水产品经营部予以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崇市监处罚【2021】677号)并责令改正。

十二、长风市场谢彬销售的牛蛙(抽样日期:2021-10-26,规格型号:/)

上述产品恩诺沙星、呋喃唑酮代谢物不符合标准规定。

经调查,长风市场谢彬共购进该批次产品30公斤,已销售30公斤,未有召回。

经排查,因养殖问题导致该批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因长风市场谢彬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案发后主动减轻危害后果等,崇川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长风市场谢彬免于行政处罚。

十三、长风农贸市场颜青方销售的牛蛙(抽样日期:2021-10-26,规格型号:/)

上述产品恩诺沙星不符合标准规定。

经调查,长风农贸市场颜青方共购进该批次产品15公斤,已销售15公斤,未有召回。

经排查,因养殖问题导致该批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因长风农贸市场颜青方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案发后主动减轻危害后果等,崇川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长风农贸市场颜青方免于行政处罚。

十四、崇川区文峰超市学士府加盟店销售的泥鳅(抽样日期:2021-10-25,规格型号:/)

上述产品恩诺沙星不符合标准规定。

经调查,崇川区文峰超市学士府加盟店共购进该批次产品5公斤,已销售5公斤,未有召回。

经排查,因养殖问题导致该批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崇川区文峰超市学士府加盟店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崇川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崇川区文峰超市学士府加盟店予以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崇市监处罚〔2022〕7号)并责令改正。

十五、崇川区高记水产品经营部销售的罗氏沼虾(抽样日期:2021-11-02,规格型号:250克(固形物含量≥70%)/袋)

上述产品恩诺沙星不符合标准规定。

经调查,崇川区高记水产品经营部共购进该批次产品20公斤,已销售20公斤,未有召回。

经排查,因养殖问题原因导致该批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崇川区高记水产品经营部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崇川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崇川区高记水产品经营部予以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崇市监处罚〔2022〕8号)并责令改正。

十六、崇川区乐乐蔬菜批发经营部销售的黄豆芽(抽样日期:2021-10-27,规格型号:/)

上述产品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不符合标准规定。

经调查,崇川区乐乐蔬菜批发经营部共购进该批次产品6公斤,已销售2.5公斤,除被抽检部分,其余被崇川区乐乐蔬菜批发经营部自家食用,未有召回。

经排查,因种植过程原因导致该批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崇川区乐乐蔬菜批发经营部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崇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崇川区乐乐蔬菜批发经营部予以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崇市监处罚【2021】715号)并责令改正。

南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