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十六届人大四次会议第237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 南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4-11-13 15:54 累计次数: 字体:[ ]

方海军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如何预防化解老年人驾驶电动三四轮车伴生的事故问题的建议》已收悉,该建议由市公安局和我局双主办,现将涉及我局职能的建议内容答复如下:

根据工信部、发改委、公安部和市场监管总局等6部(委)局印发的《关于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的通知》(工信部联装〔2018〕227号):行驶速度低、续驶里程短,电池、电机等关键部件技术水平较低,用于载客或载货的三轮、四轮电动机动车(包括老年代步车等)均属于低速电动车。

关于您建议的“抓好源头风控、规范销售链”,《关于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的通知》(工信部联装〔2018〕227号),中明确:“待《四轮低速电动车技术条件》国家标准及低速电动车规范管理相关政策发布后,按照明确的相关标准、政策、措施,制定实施本地区清理整顿专项计划,依法采取综合措施清理不达标生产企业,严禁生产销售未经许可及未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低速电动车”。

目前,国家尚未出台低速电动车明确的相关标准、政策、措施。根据职责分工,工信部门负责制定低速电动车相关产品标准和准入政策,并对生产销售未经许可的机动车型和拼装、改装的机动车进行监管。2019年3月,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四轮低速电动汽车技术条件》强制性国标制定计划,完成年限为2021年,但目前尚未出台。2021年6月,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推荐性国标《纯电动乘用车技术条件(征求意见稿)》,目前该《技术条件》还处于批准阶段,尚未发布。由于缺乏相关标准依据,低速电动车也尚未纳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

待国家标准出台后,市市场监管部门将严格履行职责,加强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严厉查处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低速电动车产品等违法行为。

最后,非常感谢您对市场监管工作的关心,也欢迎您继续对我们的工作予以关注、指导。


南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