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卫益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规范管理三、四轮电动车的建议》已收悉,该建议由市公安局和我局双主办,现将涉及我局职能的建议内容答复如下:
根据工信部、发改委、公安部和市场监管总局等6部(委)局印发的《关于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的通知》(工信部联装〔2018〕227号):行驶速度低、续驶里程短,电池、电机等关键部件技术水平较低,用于载客或载货的三轮、四轮电动机动车(包括老年代步车等)均属于低速电动车。俗称“老头乐”的三、四轮电动车属于前述的低速电动车。
关于您建议的“通过严格管理生产、销售非标准三、四轮电动车,从源头杜绝‘老头乐’的出现”,《关于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的通知》(工信部联装〔2018〕227号)中明确:“待《四轮低速电动车技术条件》国家标准及低速电动车规范管理相关政策发布后,按照明确的相关标准、政策、措施,制定实施本地区清理整顿专项计划,依法采取综合措施清理不达标生产企业,严禁生产销售未经许可及未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低速电动车”。
目前,国家尚未出台低速电动车明确的相关标准、政策、措施。根据职责分工,低速电动车相关产品标准和准入政策由工信部门负责制定,2019年3月,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四轮低速电动汽车技术条件》强制性国标制定计划,完成年限为2021年,但目前尚未出台。2021年6月,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推荐性国标《纯电动乘用车技术条件(征求意见稿)》,目前该《技术条件》还处于批准阶段,尚未发布。由于缺乏相关标准依据,低速电动车也尚未纳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
待国家标准出台后,市市场监管部门将严格履行职责,加强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严厉查处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低速电动车产品等违法行为。
最后,非常感谢您对市场监管工作的关心,也欢迎您继续对我们的工作予以关注、指导。
南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