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
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精神,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统称“三项制度”),促进我省行政执法规范公正文明,营造更加公开透明、规范有序、公平高效的法治环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和我省实施方案,坚持依法规范、执法为民、务实高效、改革创新、统筹协调的原则,紧密联系实际,突出问题导向,大力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为推动高质量发展走在前列,加快建设“强富美高”新江苏提供有效法治保障。
二、工作目标
在全省行政执法机关全面推行“三项制度”,严格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征用等行为。到2019年底,建立健全符合我省行政执法实际的“三项制度”体系,80%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征用等行政执法行为中实行“三项制度”;到2020年底,做到全省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实行“三项制度”达到100%,全面实现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机制不断健全,做到执法行为过程信息全过程记载、执法全过程可回溯管理、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全覆盖,行政执法信息公开透明、执法全过程留痕、执法决定合法有效,全省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符合高质量发展需求,行政执法社会满意度达90%以上。
三、主要任务措施
(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制定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明确行政执法信息的采集、传递、审核、发布职责,规范执法信息公示的内容、标准和格式。建立统一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通过政府网站及政务新媒体、办事大厅公告栏、服务窗口等载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信息。
1﹒强化事前公开。在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中协同推进权责清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政府信用信息公示等工作。全面准确及时主动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等信息。要根据机构改革进程,及时编制、更新本部门及所属行政执法主体的行政执法职权事项清单、行政执法人员信息、服务指南、行政执法流程图、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并经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后予以公示。做好各行政执法系统之间的互联互通,避免信息的重复录入重复统计,实现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通过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获知所有事前公开信息。(牵头单位:省司法厅、省政务办、省市场监管局、省委编办,责任单位:各级行政执法机关)
2﹒规范事中公开。全面落实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必须主动向当事人和相关人员出示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按规定规范着装、佩戴标识。鼓励探索执法全程公示执法身份的有效方式。向当事人出具的执法文书应当包含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出具执法文书时,要主动向当事人做好告知和解释工作。政务服务窗口要通过设置公示牌、发放宣传资料、电子触摸屏等方式公示工作人员姓名和岗位职责、服务指南、填报材料示范文本、办理进度查询、咨询服务、投诉举报等信息,方便群众办事。(责任单位:各级行政执法机关、政务办)
3﹒加强事后公开。行政执法机关要在执法决定作出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在作出执法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资源环境、市场监管、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劳动监察、城市管理、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重点领域和社会关注度高的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应当作为重点率先公示。省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制定本系统统一的执法决定信息公开制度,明确公开的主体、内容、标准、方式和程序,并确立审核、纠错、监督机制。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按照“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主动公开执法决定信息。建立双随机抽查公开制度,实现随机抽查事项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实行“阳光执法”,保障市场主体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建立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于每年1月15日前将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将本地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汇总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司法行政部门。1月31日前,各行政执法机关向社会公开本机关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牵头单位:省司法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政务办,责任单位:各级行政执法机关)
4﹒明确公示载体。建设统一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以已有的权力清单为基础,进一步完善权力清单和执法流程图,增加行政执法主体和执法人员、执法决定、救济渠道等信息,实现全省所有行政执法机关执法公示信息的归集和公示,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各级政府要积极支持统一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建设,及时组织本地区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做好执法信息公示的归集、更新、维护等工作。有门户网站或者其他政务新媒体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门户网站或者其他政务新媒体上同时公示行政执法信息。(牵头单位:省司法厅、省政务办、省委编办,责任单位:各级行政执法机关)
(二)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过程进行记录,并全面系统归档保存,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1﹒规范文字记录。省级行政执法机关在司法部统一制定的行政执法文书基本格式标准基础上,参考国务院部门行政执法文书格式,结合本省执法实际,进一步补充完善行政执法文书格式文本。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统一的格式文本制作行政执法文书。全面规范行政执法用语,省级行政执法机关要统一本系统内行政执法规范用语,并报省司法厅备案。研究制定全省统一的《行政许可案卷标准》和《行政处罚案卷标准》。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行政征收征用、行政强制等执法行为较多的部门,可探索制定本系统统一的《行政征收征用案卷标准》《行政强制案卷标准》。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严格按照行政执法案卷标准制作、管理和保存行政执法案卷。积极推行执法文书和执法案卷的电子化管理,建立执法文书电子化规范标准,规范以“不见面”形式进行行政执法活动的电子执法文书和案卷。(牵头单位:省司法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委办公厅,责任单位:各级行政执法机关)
2﹒推行音像记录。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不同类别、阶段、环节,采用相应音像记录形式,充分发挥音像记录直观有力的证据作用、规范执法的监督作用、依法履职的保障作用。要做好音像记录与文字记录的衔接工作,充分考虑音像记录方式的必要性、适当性和实效性,合理确定音像记录的适用范围,对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执法行为的,可以不进行音像记录。对查封扣押财产、强制拆除等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要推行全程音像记录。对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其他行政执法行为,有条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以进行音像记录。研究出台音像记录设备配备办法,按照执法工作量和执法人员数量确定配备比例和数量,并按照执法需要确定设备标准。省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建立健全本系统执法音像记录管理制度,明确执法音像记录的适用范围、使用规范、记录要素、存储应用、监督管理等要求。有条件的部门和地区可以按照工作必需、厉行节约、性能适度、安全稳定、适量够用的原则,建设询问室和听证室等音像记录场所。(牵头单位:省司法厅、省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各级行政执法机关)
3﹒严格归档管理。完善执法案卷管理制度,加强对执法台账和法律文书的制作、使用、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档案管理规定归档保存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确保所有行政执法行为有据可查。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记录资料,归档时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省级行政执法机关要积极探索本系统内统一的信息化记录储存方式,做到成本低、效果好、易保存、防删改,建立健全基于互联网、电子认证、电子签章的行政执法全过程数据化记录工作机制,形成业务流程清晰、数据链条完整、数据安全有保障的数字化记录信息归档管理制度。有条件的部门和地区可以推行全过程音像记录即时上传云存储模式,实现执法全过程同步网络管理。(责任单位:省各行政执法机关)
4﹒发挥记录实效。行政执法机关要充分发挥全过程记录信息对案卷评查、执法监督、评议考核、舆情应对、行政决策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的积极作用,善于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发现行政执法薄弱环节,改进行政执法工作,依法公正维护执法人员和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各地各部门按照不同的执法类别、执法环节制作音像记录演示规范视频,指导本地区、本系统开展行政执法音像记录。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行政执法监督职能,建立健全记录信息调阅监督制度,做到可实时调阅,切实加强监督,确保行政执法文字记录、音像记录规范、合法、有效。(责任单位: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各级行政执法机关)
(三)全面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要严格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确保每项重大执法决定都合法适当,守住法律底线。
1﹒落实审核主体。在机构改革中要统筹考虑、合理设置机构和配备人员,确保法制审核工作有机构承担、有专人负责。原则上各级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审核人员不得少于本单位执法人员总数的5%。要加强法制审核队伍的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把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法律专业素养的人员调整到法制审核岗位。建立法制审核人员定期培训制度。法制审核人员配备暂时达不到要求、无法与形势任务相适应的,可以通过进一步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制度,明确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在法制审核中的职责,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在法制审核工作中的作用。省级行政执法机关要统筹考虑,建立本系统内法制审核专业人才库,健全系统内法制审核人才调用机制,实现法律专业人才资源共享。(牵头单位:省委编办、省司法厅,责任单位:各级行政执法机关)
2﹒明确审核范围。凡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以及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都要进行法制审核。省级行政执法机关要结合本系统行政执法特点,根据执法层级、所属领域、涉案金额、社会影响等因素,明确界定本系统内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审核范围。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根据确定的法制审核范围,编制本机关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征用四类执法行为的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并向社会公布。(责任单位:各级行政执法机关)
3﹒明确审核内容。各地各部门要根据本地区、本部门执法实际,确定法制审核的内容。法制审核机构应当从行政执法主体、人员、程序是否合法,案件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运用裁量基准是否准确适当,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方面进行审核。法制审核机构完成审核后,要形成具体的书面审核意见,行政执法承办机构要对法制审核机构提出存在问题的审核意见进行研究,作出相应处理后再次报送法制审核。(责任单位:各级行政执法机关)
4﹒明确审核责任。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是推动落实本机关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负责。省级行政执法机关要确定本系统内法制审核的流程,明确送审材料报送要求和审核的时限、责任,建立健全法制审核机构与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对审核意见不一致时的协调机制。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法制审核机构对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使送审材料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导致法制审核意见、行政执法决定错误的,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及其承办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出具法制审核意见错误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的,法制审核机构及其承办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审批行政执法决定的负责人改变执法承办机构、法制审核机构意见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的,由相关负责人承担相应责任。(责任单位:各级行政执法机关)
(四)全面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
行政执法机关要加强执法信息管理,及时准确公示执法信息,实现行政执法全程留痕,法制审核流程规范有序。加快推进执法信息互联互通共享,有效整合执法数据资源,为行政执法更规范、群众办事更便捷、政府治理更高效、营商环境更优化奠定基础。
1﹒加强信息化平台建设。加快建设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和行政执法综合管理监督信息系统,充分利用已有信息系统和数据资源,逐步做到执法信息网上录入、执法程序网上流转、执法活动网上监督、执法决定实时推送、执法信息统一公示、执法信息网上查询,实现对行政执法活动的即时性、过程性、系统性管理。已建成相关平台或者系统的地方和部门,要积极做好与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和行政执法综合管理监督信息系统数据对接;尚未建立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和综合管理监督系统的地方和部门,可以直接使用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和行政执法综合管理监督信息系统。按照我省推进“不见面审批”工作要求,依托政务服务网开展网上行政服务工作,全面推行网上受理、网上审批、网上办公,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牵头单位:省司法厅、省政务办,责任单位:省各行政执法机关)
2﹒推进信息共享。按照国家统一出台的执法数据标准,完善我省行政执法数据汇集和信息共享机制,明确执法信息共享的种类、范围、流程和使用方式,促进执法数据高效采集、有效整合,打通信息壁垒,实现数据共享互通,解决“信息孤岛”等问题。要认真梳理完善各类行政执法主体和执法人员信息、权责清单、办案信息、监督信息和统计分析信息,建立全省行政执法信息数据库,按照“无条件归集,有条件使用”的原则,统一归集行政执法信息资源,充分利用全省一体化的数据共享交换体系,实现行政执法数据共享。(牵头单位:省司法厅、省政务办,责任单位:各级行政执法机关)
3﹒强化智能应用。有条件的地区和部门要积极探索人工智能技术在行政执法实践中的运用,研究开发行政执法裁量智能辅助信息系统,利用语音识别、文本分析等技术对行政执法信息数据资源进行分析挖掘,发挥人工智能在证据收集、案例分析、法律文件阅读与分析中的作用,逐步实现执法文书网上生成、执法规范精准推送、争议焦点自动提示、疑难案例网上探讨、执法数据高效共享。各地各部门加强对本地、本系统行政执法大数据的关联分析、深化应用,通过提前预警、监测、研判,及时发现解决行政机关在履行政府职能、管理经济社会事务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升行政立法、行政决策和风险防范水平,提高政府治理的精准性和有效性。(责任单位:省司法厅,省各行政执法机关)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实施。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作为本地区、本部门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做好“三项制度”组织实施工作,定期听取有关工作情况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确保工作有方案、部署有进度、推进有标准、结果有考核。省政府建立由司法行政、编制管理、公务员管理、信息公开、电子政务、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管等单位参加的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协调机制,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工作推进情况。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相应的工作协调机制。省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切实发挥承上启下的作用,及时掌握国务院各部委的工作要求、行业规范和标准,做到率先推行、以上带下、统筹考虑,充分发挥带动引领作用,要细化和完善相关行业规范和标准,及时研究解决本部门、本系统全面推行“三项制度”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加强对下级部门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的指导,督促下级部门严格规范实施“三项制度”。(责任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行政执法机关)
(二)强化统筹衔接。各地各部门要将全面推行“三项制度”与我省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工作、机构改革工作、优化营商环境等重点工作相结合,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三项制度”体系。积极与规范行政执法程序、推行政府法律顾问、推行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健全行政执法裁量基准、开展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和评查、行政执法投诉举报以及行政执法考核监督等制度建设相结合,着力解决执法领域社会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责任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行政执法机关)
(三)开展培训宣传。开展“三项制度”专题学习培训,积极推广“三项制度”国家和省级试点经验,加强业务交流。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要求,加强对全面推行“三项制度”的宣传,通过政府网站开设专栏、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等方式,全方位、多角度、多形式地宣传报道,既要宣传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全面推行“三项制度”的先进经验和典型案例,也要对不严格规范执法、影响我省全面推进行政执法规范化工作、损害群众利益的反面典型进行曝光,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合理引导社会预期,为全面推行“三项制度”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牵头单位: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责任单位:各级行政执法机关)
(四)加强督促检查。要把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推进情况纳入法治江苏建设考评指标体系和年底效能目标考核体系,建立定期督查情况通报制度,坚持鼓励先进与鞭策落后相结合,充分调动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对在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中表现突出、效果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扬。对工作不力的要及时督促整改,对工作中出现问题造成不良后果的单位及人员要通报批评,依纪依法问责。各地要将本地区“三项制度”推进情况纳入相关考核指标体系,加强督促检查。(牵头单位:省委依法治省办、省司法厅,责任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
(五)保障经费投入。各地各部门要建立责任明确、管理规范、投入稳定的执法经费保障机制,保障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职所需的执法装备、经费和场所,严禁将收费、罚没收入同部门利益直接或者变相挂钩。省司法厅在摸清全省行政执法机关执法装备的基础上,组织省级行政执法机关分类制定行政执法机关装备配备和设施建设标准、装备配备规划、设施建设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地方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结合执法实际,将执法装备和设施建设需求报本级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牵头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责任单位: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财政部门)
(六)加强队伍建设。加强执法人员的能力素质建设,加强思想道德和素质教育,着力提升执法人员业务能力和执法素养,打造政治坚定、作风优良、纪律严明、廉洁务实的执法队伍。加强行政执法人员和法制审核人员资格管理,核发全国统一样式的行政执法证件。建立和完善全省行政执法人员和法制审核人员数据库。鼓励和支持行政执法人员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对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可以简化或免于执法资格考试。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体系和人员激励机制,保障执法人员待遇,完善基层执法人员工资政策,要严格执行《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相关规定,将执法人员纳入工伤保险,落实国家抚恤政策,有条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以同时为基层一线执法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提高执法人员履职积极性,增强执法队伍稳定性。(牵头单位: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责任单位:各级行政执法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