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2期)
来源: 南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1-02-26 10:33 累计次数: 字体:[ ]

根据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市场监管局关于11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6期)》、《省市场监管局关于11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8期)》,现将涉及我市的部分不合格产品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启东市欧伟仕超市连锁有限公司久隆店销售的草鞋底(葱油饼)(生产日期:2020-07-11,规格型号:/)

上述产品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经调查,启东市欧伟仕超市连锁有限公司久隆店共购进该批次产品5公斤,已销售5公斤,该单位依法发出召回公告,未有召回。经排查,该单位索票索证不完善。启东市欧伟仕超市连锁有限公司久隆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项的规定,启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启东市欧伟仕超市连锁有限公司久隆店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启市监处字【2021】00002号)并责令改正。

二、崇川区丁氏水产品经营部销售的梭子蟹(生产日期:2020-10-09,规格型号:散称)

上述产品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经调查,崇川区丁氏水产品经营部共生产该批次产品30公斤,已销售30公斤,该单位依法发出召回公告,未有召回。经排查,因过程控制不严导致该批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崇川区丁氏水产品经营部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崇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崇川区丁氏水产品经营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崇市监处字〔2020〕547号)并责令改正。

三、南通市海明星水产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海蜇头(生产日期:2020-09-20,规格型号:500g/袋)

上述产品铝的残留量(以即食海蜇中Al计)及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经调查,南通市海明星水产食品有限公司共生产该批次产品20箱, 共计150公斤,已销售20箱, 共计150公斤。该单位依法发出召回公告,未有召回。经排查,因生产过程控制不严,清洗消毒不到位导致该批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南通市海明星水产食品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和(十三)项的规定,启东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南通市海明星水产食品有限公司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启市监处字【2021】00029)并责令改正。

南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