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撤销南通梅瑟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对刘潇监事备案的决定
通市监撤行〔2025〕1 号
当事人:南通梅瑟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2MA1T8PLK4D
住所:南通市通州区锡通科技产业园银杏路15号
注册资本:2050万美元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法人独资)
成立时间:2017年11月8日
经营范围:电子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珠宝首饰的设计、批发;钟表、皮具、电子产品的批发、进出口(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自有机械设备租赁;企业品牌策划;企业管理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24年7月18日,本局收到刘潇关于当事人冒用其身份信息将其登记为该公司监事的举报,要求查明情况予以处理。当日,本局予以受理并开展调查。本局采取向当事人的原法定代表人胡磊和登记档案中其他相关人员调查了解情况,通过发函询问、调取档案材料等方式进行调查。2024年10月12日,因案情复杂,延长调查期限至2025年1月10日。
现查明,2017年11月8日,当事人的公司经批准设立。当事人设立时,指定胡磊为设立登记和名称预先核准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当事人在设立登记过程中,冒用刘潇身份信息,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其备案为公司监事。刘潇并不认识该公司的股东,也未在该公司从事任何工作,被登记为该公司的监事,不是其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2024年7月19日-9月2日,本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当事人涉嫌冒用刘潇身份信息进行登记的事项进行了公告。公告期内,未曾有任何单位和个人提出异议。2024年10月17日,我局向当事人的香港股东万盛昌贸易有限公司邮寄了询问通知书。邮件被退回,退回原因是无法联系到收件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其主体资格。
2.刘潇的询问笔录和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案件来源和对其担任当事人的监事职务不知情的事实。
3.胡磊的询问笔录,证明刘潇对于担任监事一事并不知情,刘潇身份证复印件非本人提供。
4. 寄给当事人股东香港股东万盛昌贸易有限公司的询问通知书及退回记录,证明香港股东万盛昌贸易有限公司无法联系或不配合的事实。
5. 当事人现任法定代表人刘媛媛的情况说明,证明未经股东会选举并任命刘潇担任监事职务,刘潇本人并不知情。
2025年1月2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和相关利害关系人送达了《南通市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理决定听证告知书》(通市监撤行告〔2024〕1号),当事人及相关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陈述、申辩意见,未提出听证申请。
本局认为,当事人冒用刘潇的身份证件,隐瞒重要事实,严重侵害了公司登记管理制度,损害了刘潇的合法权益。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同一登记包含多个登记事项,其中部分登记事项被认定为虚假,撤销虚假的登记事项不影响市场主体存续的,登记机关可以仅撤销虚假的登记事项”、第五十八条“撤销市场主体备案事项的,参照本章规定执行。”的规定,本局决定撤销当事人关于刘潇的监事备案事项。
如不服本撤销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南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