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南通市药品零售企业药学技术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通食药监规〔2012〕1号
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区各药品零售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药品零售企业的监督管理,确保药学技术人员依法在岗履职,保障人民用药安全,现将《南通市药品零售企业药学技术人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通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2年4月16日
南通市药品零售企业药学技术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药品零售企业药学技术人员依法在岗履职,保障用药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条例》、《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南通市辖区内从事药品零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药学技术人员,是指药品零售企业(含零售连锁企业)的质量负责人及其他从事技术岗位的药师。
第四条 药学技术人员应以维护公众生命健康为最高准则,遵守药师道德规范与职业行为要求,积极参加专业和行业组织的专业培训,不断更新知识技能。
第二章 药学技术人员职责
第五条 质量负责人的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严格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其实施细则的各项要求规范操作;
(二)负责药品验收、养护、保管和运输的质量管理工作,并保证远程监管系统的正常、准确运行;
(三)对处方进行审核、签字;
(四)收集、整理、归档及保存处方;
(五)建立和保管所经营药品的质量档案;
(六)负责药品质量的查询和药品质量事故或质量投诉的报告及调查;
(七)审核和确认不合格药品,对不合格药品的处理过程实施监督;
(八)负责药品零售环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
(九)对消费者用药提供指导和咨询,正确说明药品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等,或提出寻求医师治疗的建议;
(十)其他法定和药品监管部门规定的职责。
其他药师按分工履行上述有关工作职责。
对因失职导致所在企业销售假劣药品情节严重的,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条 药学技术人员应当接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主动制止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并及时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
第三章 药学技术人员管理
第七条 受聘的药学技术人员应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书面承诺在任职期间在岗履责,自觉遵守本办法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和信用责任。
第八条 实行药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制度。药学技术人员每年应参加县(市)级以上有关部门组织的药学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应的培训合格证明。
第九条 实行药学技术人员健康体检制度。药学技术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体检,发现患有精神病、传染病和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的,应及时调离其工作岗位。
第十条 实行药学技术人员执(从)业公示制度。
(一)药学技术人员办理正式任职手续后,药品零售企业必须将《药品零售企业质量负责人证书》、其他药师“职称证书”复印件(粘贴本人近期照片)悬挂于营业场所内醒目易见、不易被摘取处。
(二)药品零售企业应保证药学技术人员在职在岗,应建立并落实对药学技术人员的考勤制度,按月排班,逐日考勤。排班计划和考勤记录应张贴上墙备查;
(三)药学技术人员在岗时应佩带标明姓名、技术职称、岗位等内容并贴有本人照片的胸卡;
(四)药学技术人员当班时间内因事离岗,应履行书面请假手续。遇特殊情况不能到岗时,应提前通知药品零售企业负责人及时调整其它药师接替到岗,并做好相关记录。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应停止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并在店堂门前醒目位置悬挂“本店药师不在岗,暂停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告示牌(告示牌长度不小于45厘米、宽度不小于30厘米,牌上字体必须醒目且高度不小于5厘米、宽度不小于3厘米)。
第十一条 药学技术人员岗位不得空缺。
药学技术人员拟辞职或不再续约的,应提前三十日书面告知所在企业。药品零售企业应及时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保证续任药师及时到岗。
药品零售企业拟解聘或不再续聘的,应预先书面告知药师,并及时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药品零售企业变更药师应提前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变更申请。申请未获批准的,不得擅自变更。
第十二条 药学技术人员不得出租、出借个人资格证书,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
第十三条 实行药学技术人员记分管理及信用等级评定制度。
(一)依照“南通市药学技术人员记分标准”(附件一)按年度为周期记分。药学技术人员一次有两种以上“南通市药品零售企业药学技术人员记分标准”规定行为的,应当分别计算,累加分值。上年度的记分不转入下一年度。
(二)记分管理作为药学技术人员信用等级划分的依据。
年度内记分累计0-3分的,列入守信名单;
年度内记分累计4-7分的,列入一般守信名单;
年度内记分累计8-11分的,列入一般失信名单,由药品零售企业所在地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出警示函,并对其所在药品零售企业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整改;
年度内记分累计达12分的,列入严重失信名单,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其进行任职限制。重新任职前,须参加由南通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的专门培训,并考试合格。药师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药品零售企业必须停业整顿并在规定期限内重新配备药师,否则按不符合准入相关规定处理。
(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执法人员发现应予记分的情况,应填写《南通市药品零售企业药学技术人员记分告知书》(附件二),并及时将有关内容录入“南通市药品零售企业药学技术人员诚信管理系统”。记分应与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同步实施。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南通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南通市药品零售企业质量负责人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南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