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南通市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告知承诺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通市监规〔2023〕2号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局相关处室:
现将《南通市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告知承诺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南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13日
南通市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告知承诺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持续提升食品生产许可便利化水平,有效激发经营主体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以告知承诺方式实施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的,适用本办法。
申请人申请多个食品类别生产许可,超出本办法规定的低风险食品范围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低风险食品,是指根据《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风险等级划分为低(Ⅰ档)的食品。
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告知承诺,是指申请人首次申请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或者已经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且被评定为A级风险等级的低风险食品生产主体提出变更、延续申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一次性书面告知许可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申请人选择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再进行许可前现场核查,并依据书面承诺办理食品生产许可。
申请人不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申请食品生产许可。
第四条 南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工作。
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具体负责对申请人取得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后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 下列低风险食品的生产许可,可以采取告知承诺方式:
(一)粮食加工品中的大米(仅限大米)、挂面;
(二)调味品中的味精(分装);
(三)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中的可可制品、焙炒咖啡;
(四)食糖中的糖(分装);
(五)淀粉及淀粉制品中的淀粉糖。
南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监督管理工作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前款规定的食品类别进行调整。
第六条 申请人首次申请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拟采取告知承诺方式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附件1);
(二)食品生产设备布局图和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
(三)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
(四)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信息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五)南通市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告知承诺书(附件2)。
第七条 申请人在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申请变更,拟采取告知承诺方式的,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附件1);
(二)与变更食品生产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三)南通市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告知承诺书(附件2)。
第八条 申请人申请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延续,拟采取告知承诺方式的,应当在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附件1);
(二)与延续食品生产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三)南通市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告知承诺书(附件2)。
第九条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南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食品生产许可的决定。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南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补正内容和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予补正的,视为放弃行政许可申请。
第十条 南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在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后,向申请人所在地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时推送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信息。
第十一条 对首次取得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的经营主体,其所在地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在30日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开展现场核查(附件3)。
核查人员应当由获得食品生产许可现场核查人员资质的监管人员担任。
第十二条 对变更、延续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的经营主体,其所在地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按照法定职责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应当要求其进行限期整改,整改时间不超过30日。
申请人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食品生产许可相关要求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将相关情况报送南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撤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第十四条 南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作出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制作撤销行政许可告知书(附件4),告知申请人拟作出撤销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十五条 申请人自收到撤销行政许可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申请人进行陈述、申辩的,由南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请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申请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申请人要求举行听证的,依法组织听证。
南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附件5)。
第十六条 《食品生产许可证》被撤销后,南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职权办理行政许可注销手续,并收回《食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公告《食品生产许可证》作废。
第十七条 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现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应当按照规定将相关信息记入食品生产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曾作出不实承诺的申请人,在信用修复前不再适用本办法规定的告知承诺制。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3年12月14日起施行,有效期不超过2年。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文件对低风险食品告知承诺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
2.南通市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告知承诺书
3.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现场核查评分记录表、核查报告、会议签到表(首次申请)
4.撤销行政许可告知书
5.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南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