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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南通市电梯应急救援处置中心响应及处置规定(试行)》的通知

通市监规〔2022〕2号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局,江苏特检南通分院,南通市电梯应急救援处置中心,各电梯使用、维保单位:

南通市电梯应急救援处置中心自2015年全面运行以来,全市电梯安全运行水平显著提升,困人响应、应急救援时间显著缩短,切实保障了全市人民乘梯安全。但由于原南通市电梯应急救援处置信息平台未能实现与特种设备监察系统之间的有效对接,还存在着数据不统一、信息变更滞后、分析有缺项等问题,为此市局于2022年借助新的南通市特种设备智慧监察系统重新构建南通市电梯应急救援处置信息平台。为使电梯困人应急处置更加规范、快捷,全面提升应急救援水平,市局特制定《南通市电梯应急救援处置中心响应及处置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已经于2022年5月13日市局党组第12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南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5月18日


南通市电梯应急救援处置中心响应及处置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安全乘梯,规范并提升电梯应急处置、应急救援保障能力,降低电梯故障发生概率或事故可能造成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8〕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南通市电梯应急救援处置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统一使用南通市电梯应急救援处置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平台),中心具体承担电梯困人故障受理、指派、督促、回访,为电梯事故调查提供信息支撑、对全市电梯安全运行数据进行统计分析、指挥调度全市电梯应急救援力量、按时按规定向市场监管部门汇报全市电梯安全运行情况及其他紧急情况等职责。

第三条 南通市在用电梯及电梯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在本市从事电梯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工作的单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南通行政区域内非公共场所安装且仅供单一家庭使用的电梯(以下简称家用电梯)虽然不在现行有效的特种设备目录之中,但为实现电梯困人快速救援的全覆盖,在自愿原则下,鼓励业主主动申报、将其纳入南通市电梯应急救援处置信息平台中,并承担相应义务,享受中心服务。

第五条 中心建立三级响应机制。一级响应责任主体为电梯签约维护保养单位(以下简称电梯维保单位),二级响应责任主体为电梯所在区域网格救援单位,三级响应责任主体为电梯所在区域值班工程师。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六条 使用单位负责组织本单位电梯的应急救援工作,安抚被困人员,维持现场秩序,配合相关人员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第七条 电梯维保单位负责所维保电梯的应急救援和故障排除。

第八 南通市市场监管局引导、规范中心的运行和管理,中心负责平台的运行和管理,救援单位应遵循“快速响应,救援第一”的原则,联合电梯使用单位,最大限度降低损失和危害。

第九条 电梯维保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的业务分布情况,科学合理安排救援站点,保证救援的及时性;有条件的电梯维保单位应积极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成为网格救援单位,接受中心的调度,负责网格区域内的电梯应急救援;值班工程师应接受中心调度,积极主动配合做好电梯救援工作。

第十条 中心使用统一的96333号码并保持24小时畅通,及时接警,调度全市的应急救援力量;各维保单位、二级响应网格救援单位及区域值班工程师应保持电话畅通,快速响应中心调度,实现电梯困人等故障的快速应急处置。

第三章 南通市电梯应急救援处置中心责任和义务

第十一条 中心应制定值班值守制度,确保全年全时间段接警调度;重点突出重点时段及重大活动期间的应急保障能力;中心应制定应急救援处置工作程序,规范工作流程。

第十二条 中心接警人员应树立“用语规范、调度及时、耐心细致、尽心尽职”的工作作风,坚决抵制“庸懒散浮拖”的不良习气,在做好应急调度工作的同时,安抚报警待救援人员。

第十三条 接到96333报警电话,中心呼叫人员应立即启动电梯应急救援处置体系,按照应急救援处置工作程序呼叫相关电梯维保单位指派专业人员救援(一级响应),并准确告知困人电梯所处位置;电梯维保单位电话未能有效接通或维保人员不能快速赶赴救援现场的,呼叫人员应立即启用电梯网格救援单位,通知电梯所在网格救援单位(二级响应);当出现救援困难的情况,中心应启用值班工程师(三级响应)实施救援;中心呼叫人员应做好救援处置情况的记录工作。

第十四条 中心在电梯维保单位或网格救援单位响应后,20分钟内未接到响应单位应急救援人员到达救援现场开展救援反馈电话的,应在20分钟时电话催促;在30分钟时应向求救人员电话确认应急救援人员是否到达现场开展救援,并以此作为是否超时救援的依据,若救援人员未到达现场救援的应再次电话催促。

第十五条 对于电梯投诉、举报、咨询等非电梯应急处置事项,工作人员应妥善处理,并告知相关问题处理途径。

第十六条 对存在应急救援超时的、启动二级响应、求助其他单位救援的情况中心必须在1个工作日内在南通市特种设备智慧监察平台中按要求向市场监管部门汇报;对接警处置过程中发现的使用单位和电梯维保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其他重大情况的,应立即向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汇报。

第十七条 中心应建立与公安(110)及消防(119)等部门的协同联动机制。

第十八条 中心负责对全市电梯安全状况、运行参数、故障信息、应急处置状况、事故情况等进行统计分析,按月编发简报。

第四章 使用单位责任和义务

第十九条 使用单位是保障电梯安全运行的责任主体,履行安全主体责任,应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的规定。

第二十 电梯投入使用后,建设单位尚未移交给电梯所有权人的,该建设单位为使用单位。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电梯,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为使用单位。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电梯,属于单一所有权人的,该所有权人为使用单位;属于共有的,由共有人协商确定电梯安全使用管理责任人和管理责任。出租配有电梯的场所,租赁合同中应当约定使用单位;未约定的,电梯所有权人为使用单位。

对于家用电梯,电梯所有权人为使用单位。

第二十一条 使用单位应当委托电梯制造单位或依法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进行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签订日常维护保养合同。对于家用电梯,鼓励电梯所有权人委托电梯制造单位或依法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进行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签订日常维护保养合同。

第二十二条 使用单位必须保证电梯应急对讲装置与救援服务联系通畅,发生困人等故障时,迅速通知电梯维保单位救援,积极主动配合应急救援,对应急救援超时、维保单位不响应或其他重大情况,按规定及时向所在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报告。对存在故障的电梯,在排除故障前,使用单位停止使用电梯。

第二十三条 使用单位应确保所有在用电梯准确张贴新版“96333乘梯警示牌”,防止污损。

第二十四条 电梯的维保单位发生变化的,使用单位应第一时间(发生变更的当天)或提前办理变更手续,在南通市特种设备云平台中按要求上传相关材料,提交变更申请。因未及时变更信息而导致救援迟缓、发生电梯安全事故的,使用单位按照电梯安全主体责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电梯发生困人等情况时,使用单位应优先借助南通市电梯应急救援中心应急救援力量进行应急救援,在情况特殊或紧急情况下可以借助消防或其他社会救援力量进行应急救援。

第五章 电梯维保单位和网格救援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六条 电梯维保单位应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维保质量负责,电梯维保单位负责所维保电梯的困人应急救援、困人故障事故记录和原因分析上报等工作。在电梯维保单位对电梯困人故障应急救援处置工作不能及时响应的情况下,电梯网格救援单位(二级响应单位)负责对规定网格区域内电梯应急救援和救援情况的上报工作。

第二十七条 电梯维保单位及网格救援单位应树立高度的安全责任意识、完善应急救援点建设,配备足够的应急救援人员和救援工具,明确专人负责,救援站点人员应熟悉维保电梯的地理位置分布,确保在20分钟内赶到电梯困人救援现场。

第二十八条 电梯维保单位制定责任制度和值守制度,确保 24 小时救援电话畅通,确保及时响应中心救援任务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达现场实施救援。

第二十九条 救援人员应由两人组成,并持有国家规定的相应人员资质证书,熟悉维保电梯的机房通道,熟悉电梯的救援方法和救援流程,确保能够快速获取电梯机房(紧急操作屏)钥匙及救援三角钥匙,安全可靠地实施救援任务。

第三十条 电梯维保单位救援人员必须熟悉《南通市电梯应急救援安全操作规范》的要求,并按照电梯的应急救援程序实施救援。

第三十一条 救援人员在接到中心救援任务后,在尽快到达现场实施救援的同时,应向中心告知抵达救援现场;完成救援任务后,救援人员应立即电话告知中心救援情况,若电梯仍存在故障需明确告知使用单位电梯在故障排除前不能使用。

第三十二 协助做好电梯应急处置其他相关工作,做好新版“96333乘梯警示牌”张贴,确保准确到位,注意警示牌的检查,防止污损。

第三十三条 电梯维保单位和网格救援单位救援站点地址,24小时值守电话,救援站点负责人、救援人员及通讯方式等信息发生变化,应第一时间(发生变更的当天内)或提前办理变更手续,在南通市特种设备云平台中完成信息变更;若脱保的维保单位未及时在南通市特种设备云平台中完成信息变更,则其仍需承担原电梯的救援工作和相应责任。因未及时变更信息而导致救援迟缓、发生电梯安全事故的,电梯维保单位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值班工程师的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四条 南通市电梯应急救援处置值班工程师主要由主要电梯品牌制造单位在通分公司和电梯检验机构的技术骨干组成。主要职责是承担应急救援知识培训和救援疑难故障时的技术支持。

第三十五条 值班工程师应树立高度的责任意识,严格遵守南通市电梯应急救援处置中心的工作要求,保持电话24小时畅通。接到应急救援通知,应立即赶往应急救援现场,负责解决救援处置过程中的技术问题,并配合做好救援处理工作。

第三十六条 值班工程师应积极承担各类电梯救援人员的培训工作,协同和配合中心开展好各类电梯应急救援演练。

第三十七条 值班工程师应熟悉各种类型电梯的应急救援的一般程序和要求,熟悉有机房和无机房电梯不同救援方式,了解特殊情况下电梯困人救援的基本程序和救援技术手段。

第三十八条 南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编制更新《南通市电梯应急救援处置中心电梯安全值班工程师名单》,并按相关程序聘请值班工程师。

第七章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的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九条 南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中心的日常管理,强化对中心人员进行日常培训,完善平台的各项功能。

第四十条 各县(市)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负责对中心移交的违法违规的线索进行跟踪处理,并及时反馈;对使用单位、电梯维保单位提出的各类申请及时办理。

第八章 处置及奖惩措施

第四十一条 对电梯维保单位(含一、二级救援响应单位)的应急响应和救援情况,中心按月度统计并编发简报,在全市通报并报送相关部门。

第四十二条 全市电梯安全运行情况,将会在南通市特种设备智慧监察平台中进行展现。对发生困人情况的电梯,每次将会在智慧监察平台产生对应的一般隐患记录,属地县(市)区特种设备监管部门对责任单位进行至少一次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记录上传至南通市特种设备智慧监察平台中完成隐患闭环;对发生电梯救援超时或未及时响应情况的,每次将会在智慧监察平台产生对应的严重隐患记录,属地县(市)区特种设备监管部门对责任单位进行至少一次行政约谈,并将约谈记录上传至南通市特种设备智慧监察平台中完成隐患闭环;以上情况中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将立案严肃查处。

第四十三条 纳入南通市电梯应急救援处置网格救援单位(二级救援响应单位,下同)的,将在电梯维保单位星级评定等评先评优工作中给予优先推荐。

第四十四条 纳入南通市电梯应急救援处置网格救援单位的,经授权可以使用南通市电梯应急救援处置中心的相关字样和标志等。

第四十五条 成功实施网格救援的,按次给予网格救援单位适当的经济补助;同时按年给予电梯安全值班工程师一定的经济补助。按照分级财政原则,给予中心工作人员、网格救援及值班工程师相关费用由各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自行解决。

第四十六条 按年度对应急处置工作突出的网格救援单位及先进个人给予表彰。

第四十七条 网格救援单位一年内两次救援响应不及时的,取消其南通市电梯应急救援网格救援单位资格,对不能胜任电梯值班工程师岗位的值班工程师,南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要求对其进行解聘。

第四十八条 被取消资格的网格救援单位,原则上2年内不得申请成为南通市电梯应急救援网格救援单位。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实施。

第五十条 本规定由南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南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