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206691/2020-00234 | 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食品药品监管 通知 | ||
发布机构: | 南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文号: | 通市监发〔2020〕53号 | ||
成文日期: | 2020-04-13 | 发布日期: | 2020-04-24 | 有效性: | 有效 |
名称: | 南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明确食品生产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 |
索引号: | 014206691/2020-00234 | ||||
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食品药品监管 通知 | ||||
发布机构: | 南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文号: | 通市监发〔2020〕53号 | ||||
成文日期: | 2020-04-13 | ||||
发布日期: | 2020-04-24 | ||||
有效性: | 有效 | ||||
名称: | 南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明确食品生产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 |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总局和市政府相关文件精神,为贯彻落实“放管服”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市食品生产许可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食品生产许可权限
1.省局承担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食盐的生产许可。
2.除省局组织实施的生产许可外,其他生产许可由市局组织实施,其中已将许可权限下放给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根据《市政府关于公布海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等8个开发园区全链审批赋权清单的通知》(通政发〔2019〕34号)要求,食品生产许可权限将陆续下放给海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如皋经济技术开发区、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南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如东经济开发区、启东吕四港经济开发区,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3.多类别食品生产许可受理问题。申请人申请生产多个类别食品的,如管理权限涉及省局的,统一向省局申请审批。
二、许可工作要求
(一)许可申报材料
申请食品生产许可,不再要求提供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各功能区布局图。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生产许可申请的,不再要求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申请人延续、变更、注销许可证的,不再要求提供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以及明细。外设仓库发生变化的,无须申请变更。因生产许可证格式发生变化,不再要求提供日常监管人员信息。
从3月1日起,统一启用新版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办理许可需提供的详细材料,可登陆江苏政务服务网查看。
(二)免于现场核查的情形
1.申请许可证变更,生产条件(生产场所、生产工艺、主要生产设施设备等)未发生变化的,免予现场核查。
2.申请许可证延续,食品风险等级为低风险(包括粮食加工品、味精、可可制品、焙炒咖啡、糖、淀粉糖),食品风险等级为较低风险(包括食用植物油分装、饼干、果蔬罐头、食用冰、甜味冰、速冻面米食品、速冻果蔬制品、薯类和膨化食品、糖果分装、巧克力和巧克力制品、代可可脂巧克力及代可可脂巧克力制品、茶叶及相关制品、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分装、蛋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一次紫菜),申请人声明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可以免于现场核查。
3.存在《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第十九条相关情形的,不能免予现场核查。
(三)其他食品审查方案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未明确且《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中食品明细未包含的食品品种,相关企业继续按照《关于对其他食品制定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有关事项的通知》(通食药监食生〔2018〕15号)申报制定审查方案。为减轻企业负担,待条件成熟之后,市局将按品种分别发布相应许可审查方案,在我市范围内施行。
(四)许可证书补办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中删除了有关许可证书补办的条款。因企业实际存在需求,目前证书补办仍按照原途径办理。
三、其他事项
为顺应食品生产许可现场核查制度改革,充实现场核查人员队伍,根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经审核,将第一批符合资格条件的人员进行公布(附件1)。现场核查应遵守《南通市食品生产许可现场核查工作规范》(附件2)。
如有疑问,请联系市局行政服务处,联系人:佘玮,电话:0513-59002767。
附件: 1.全市新增食品生产许可现场核查人员名单(第一批)
2.南通市食品生产许可现场核查工作规范
南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4月13日
附件1:
全市新增食品生产许可现场核查人员名单(第一批)
序号 |
姓名 |
部门 |
职务 |
备注 |
1 |
孙玉海 |
南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处长 |
组长 |
2 |
钱永春 |
南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副处长、二级主任科员 |
组长 |
3 |
佘玮 |
南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副处长 |
组长 |
4 |
蒋宝祥 |
南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处长 |
组长 |
5 |
缪应华 |
南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处长 |
组长 |
6 |
徐冀辉 |
南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正科职稽查专员 |
组长 |
7 |
王冬梅 |
南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二级主任科员 |
组长 |
8 |
蔡虎 |
南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副处长 |
组长 |
9 |
陈小平 |
崇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主任科员 |
组长 |
10 |
蔡开红 |
崇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副科长 |
|
11 |
孙志峰 |
崇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科员 |
组长 |
12 |
吴玉琴 |
崇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科长 |
组长 |
13 |
张卫冬 |
崇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狼山分局 |
股长 |
|
14 |
韩卫国 |
崇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文峰分局 |
股长 |
|
15 |
潘韶忠 |
崇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观音山分局 |
三级调研员 |
|
16 |
陶頔 |
崇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观音山分局 |
科员 |
|
17 |
侯宇 |
崇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钟秀分局 |
股长 |
|
18 |
张周建 |
港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科长 |
组长 |
19 |
张莉丽 |
港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发区分局 |
科员 |
组长 |
20 |
唐国军 |
港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发区分局 |
监管一科科长 |
|
21 |
王兴胜 |
港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唐闸分局 |
科员 |
|
22 |
金 峰 |
港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秦灶分局 |
副分局长 |
|
23 |
翟佳兴 |
港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陈桥分局 |
科员 |
|
24 |
马华 |
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处长 |
组长 |
25 |
王建华 |
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办事员 |
组长 |
26 |
杨倩 |
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副科长 |
组长 |
27 |
成辉 |
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兴仁分局 |
科员 |
|
28 |
李桂萍 |
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刘桥分局 |
副分局长 |
|
29 |
邱卫国 |
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二甲分局 |
副分局长 |
组长 |
30 |
张亚辉 |
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金沙分局 |
副主任科员 |
|
31 |
薛树洋 |
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分局 |
办事员 |
|
32 |
环春燕 |
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平潮分局 |
科员 |
|
33 |
卞晓霞 |
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川姜分局 |
科员 |
|
34 |
张童童 |
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东社分局 |
科员 |
|
35 |
陈春红 |
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先锋分局 |
副分局长 |
组长 |
36 |
陈睿 |
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十总分局 |
办事员 |
|
37 |
王春霞 |
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西亭分局 |
科员 |
|
38 |
郭鹏程 |
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石港分局 |
科员 |
|
39 |
徐瑞竹 |
海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副局长 |
组长 |
40 |
张宏彬 |
海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科长 |
组长 |
41 |
马杰 |
海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墩头分局 |
股长 |
|
42 |
郭林成 |
海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分局 |
科员 |
|
43 |
储晖 |
海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李堡分局 |
股长 |
|
44 |
徐政 |
海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大公分局 |
股长 |
|
45 |
曹宇 |
海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发区分局 |
科员 |
|
46 |
宗在平 |
海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莫分局 |
副分局长 |
|
47 |
卢晓兵 |
海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滨海新区分局 |
股长 |
组长 |
48 |
李鹏 |
海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雅周分局 |
科员 |
|
49 |
凌和进 |
海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曲塘分局 |
股长 |
|
50 |
徐培军 |
海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白甸分局 |
股长 |
|
51 |
申鹏飞 |
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科长 |
组长 |
52 |
赵呈婷 |
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科员 |
组长 |
53 |
施浩庭 |
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科员 |
组长 |
54 |
徐慧 |
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如城分局 |
副分局长 |
|
55 |
石晓云 |
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发区分局 |
科员 |
|
56 |
刘刚 |
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分局 |
分局长 |
|
57 |
王志刚 |
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东陈分局 |
副分局长 |
组长 |
58 |
王通 |
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丁堰分局 |
副分局长 |
组长 |
59 |
卢妍 |
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丁堰分局 |
科员 |
|
60 |
俞德华 |
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白蒲分局 |
副分局长 |
|
61 |
沈晓平 |
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白蒲分局 |
科员 |
|
62 |
顾晓健 |
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九华分局 |
科员 |
|
63 |
陆天颖 |
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吴窑分局 |
科员 |
|
64 |
朱建兵 |
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长江分局 |
副分局长 |
|
65 |
于荣建 |
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搬经分局 |
副分局长 |
|
66 |
程霆 |
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搬经分局 |
科员 |
|
67 |
郭鹏 |
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江安分局 |
副股长 |
|
68 |
秦霄 |
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江安分局 |
科员 |
|
69 |
卢宏 |
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石庄分局 |
副分局长 |
|
70 |
冒文宇 |
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磨头分局 |
一级行政执法员 |
|
71 |
丛海彬 |
如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科长 |
组长 |
72 |
张骁 |
如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副科长 |
|
73 |
胡苏季 |
如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副科长 |
|
74 |
缪德鑫 |
如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掘港分局 |
副分局长 |
组长 |
75 |
陈卫华 |
如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曹埠分局 |
副分局长 |
组长 |
76 |
周建 |
如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岔河分局 |
副分局长 |
组长 |
77 |
陈建辉 |
如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岔河分局 |
一级行政执法员 |
|
78 |
顾亚波 |
如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大豫分局 |
副分局长 |
|
79 |
周瑾 |
如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掘港分局 |
一级行政执法员 |
|
80 |
徐晓栋 |
如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河口分局 |
办事员 |
|
81 |
陈璐 |
如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河口分局 |
一级行政执法员 |
|
82 |
丁国胜 |
如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丰利分局 |
高级技工 |
|
83 |
徐蕖 |
如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丰利分局 |
一级行政执法员 |
|
84 |
徐冬云 |
如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马塘分局 |
一级行政执法员 |
组长 |
85 |
陈炳刚 |
如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双甸分局 |
副分局长 |
|
86 |
于伟伟 |
如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袁庄分局 |
一级行政执法员 |
|
87 |
张丞晨 |
如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长沙分局 |
一级行政执法员 |
|
88 |
刘云华 |
如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四级主办 |
组长 |
89 |
王小波 |
如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发区分局 |
副分局长 |
组长 |
90 |
沈少逸 |
启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科长 |
组长 |
91 |
蔡迎丰 |
启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副科长 |
组长 |
92 |
徐晓春 |
启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科员 |
组长 |
93 |
陈皇女 |
启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科员 |
|
94 |
范凤玲 |
启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副科长 |
|
95 |
张林新 |
启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吕四分局 |
副分局长 |
组长 |
96 |
陈宇晨 |
启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海复分局 |
科员 |
|
97 |
陈怡伶 |
启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阳分局 |
科员 |
|
98 |
叶燕雁 |
启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北新分局 |
科员 |
|
99 |
马宁 |
启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启隆分局 |
科员 |
|
100 |
范彬彬 |
启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王鲍分局 |
科员 |
|
101 |
陈天石 |
启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寅阳分局 |
科员 |
|
102 |
朱维兵 |
启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东海分局 |
科员 |
|
103 |
陈胜 |
启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惠萍分局 |
科员 |
|
104 |
陈涛 |
启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汇龙分局 |
科员 |
组长 |
105 |
张海洪 |
启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汇龙分局 |
科员 |
组长 |
106 |
陆浩 |
启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发区分局 |
科员 |
|
107 |
吴晓花 |
启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分局 |
科员 |
|
108 |
郭琪琪 |
启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分局 |
科员 |
组长 |
109 |
朱慧涓 |
海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科长 |
组长 |
110 |
徐东利 |
海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股长 |
组长 |
111 |
樊柳青 |
海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科员 |
|
112 |
樊忠英 |
海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科员 |
|
113 |
茅恺 |
海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业园区分局 |
科员 |
|
114 |
张雯雯 |
海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三厂分局 |
科员 |
|
115 |
袁苏雅 |
海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四甲分局 |
科员 |
|
116 |
金雷 |
海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正余分局 |
科员 |
|
117 |
李斐然 |
海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临江新区分局 |
科员 |
|
118 |
沈小琳 |
海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余东分局 |
科员 |
|
119 |
茅锦金 |
海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发区分局 |
科员 |
|
120 |
邓中华 |
海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常乐分局 |
副分局长 |
组长 |
121 |
刘水荣 |
海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城区分局 |
副分局长 |
|
122 |
李峰 |
海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城区分局 |
科员 |
|
123 |
汤黄东 |
海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海门港新区分局 |
副分局长 |
|
124 |
李斌 |
海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海门港新区分局 |
科员 |
组长 |
125 |
陈向楠 |
海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悦来分局 |
科员 |
组长 |
126 |
刘海涛 |
通州湾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副局长 |
组长 |
127 |
袁志华 |
通州湾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处长 |
组长 |
128 |
喻啸雯 |
通州湾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科员 |
附件2:
南通市食品生产许可现场核查工作规范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生产许可现场核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南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组织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的许可现场核查工作。已下放地区的食品生产许可部门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现场核查工作应遵循依法、客观、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应当以申请材料与实际状况的一致性、合规性为主要审查内容。
第四条 现场核查应当依据《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审查细则,并参考相关的卫生规范。
二、现场核查要求
第五条 现场核查应当由食品安全监管人员进行,市局根据需要聘请专业技术人员作为核查人员参加现场核查。现场核查组人数一般为2-4名,原则上至少安排一名属地监管人员,组长由市局指定,且应由监管人员担任。
第六条 担任现场核查任务的食品安全监管人员,须在南通市食品生产许可现场核查人员名单中,核查组长应是经市局登记备案的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应为原总局、省局考核并登记注册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审查员,以及高校和行业内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技术专家。专业技术人员应在市局登记备案,及时更新备案信息。
第七条 观察员职责由负责日常监督管理的监管人员履行,主要对核查人员和被核查企业在核查活动中的行为进行监督。观察员由核查组长联系安排,市局也可视产品风险程度等情况委派观察员。
第八条 现场核查实行组长负责制。核查组对企业存在的问题应取得一致意见,如意见不统一,由核查组长确定。核查人员不得任意提高或降低要求。核查组长对核查报告的客观性、公正性、真实性负责,同时要保证核查报告等文书填写完整、准确、规范。
第九条 核查人员、被核查企业均可以提出回避申请,由市局决定是否回避。市局发现存在回避情形的,可以决定回避。
第十条 现场核查应当在许可申请材料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组长应及时与组内人员沟通,确定现场核查时间并至少提前1个工作日通知被核查企业。若遇特殊状况,核查组应及时向市局报告。
第十一条 核查工作程序主要包括:
1.首次会议。内容包括:双方介绍参加首次会议人员;向企业明确核查目的、核查范围和核查依据;介绍现场核查任务分工;申请人方面介绍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生产场所、设备设施、工艺流程等;宣读现场核查纪律及相关要求;明确企业需配合事项及陪同现场核查人员等。
2.现场核查,内容包括:查看现场、查阅文件、核对材料及询问相关人员。
3.核查组内部会议,做出初步意见。
4.与申请人交流沟通,确定核查结论。
5.末次会议。
第十二条 现场核查应当覆盖企业所申请的全部产品,以及涉及的全部生产场所。核查组应当对申请人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掌握食品安全知识情况、专业技术人员检验技能情况进行抽查考核。可以采用笔试、面试、现场操作等多种方式。
第十三条 现场核查时应当对以下内容进行拍照留存:
1.首、末次会议;
2.企业各生产车间(顶棚、墙壁、地面等);
3.主要生产设施设备;
4.检验仪器;
5.关键控制点记录、检验记录;
6.现场核查发现的问题;
7.其他有必要留存的(如抽查考试试卷)。
第十四条 核查人员应在离开企业前将核查工作廉洁自律信息反馈表交企业负责人,由企业独立填写后寄送市局行政服务处。
第十五条 核查组应在核查工作结束后及时内将相关信息录入江苏省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系统,内容包括现场核查评分记录表、现场核查报告、核查照片(备注具体名称)等,并向市局提交完整纸质材料,包括申请材料、受理材料、现场核查材料以及其他相关材料,所有材料应当按照顺序排列整齐,按要求加盖企业公章。以上工作应在现场核查截止日期之后2日内完成。
三、核查人员管理
第十六条 市局承担南通市食品生产许可核查人员的选派、培训、考核评价和监督管理工作。其中食品生产许可专家的管理另有要求的,按照相关要求实施。
第十七条 食品生产许可核查人员要严格执行食品生产许可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不徇私情,不听招呼,拒绝说情,确保审查结论科学、客观、公正。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 不准利用行政许可权力或职务之便在食品生产许可工作中谋取私利,杜绝“吃、拿、卡、要”等违纪行为。不得接受行政许可申请人的吃请、馈赠的礼物、现金和各种有价证券。不准接受企业接送,不准由企业安排用餐。不准弄虚作假,损害审查结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不准泄露企业技术和商业秘密。不准有影响正常实施食品生产行政许可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八条 市局对核查人员实施年度评价,依据以下信息进行:
(1)企业的廉政反馈信息;
(2)观察员反馈的信息;
(3)核查组提交材料质量;
(4)市局对所核查企业抽查结果;
(5)来自其他方面的信息。
第十九条 根据核查人员在参与生产许可证有关的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的程度,分别给予暂停使用和停止使用的处置。暂停使用是指在一定期限内不安排审查任务的处置,暂停时间视情节分别为三个月、六个月。停止使用是指处置决定一经作出,不再对当事人恢复使用。
核查人员在从事与生产许可有关的活动中,出现以下行为者,视情节分别给予暂停使用和停止使用的处置。
(1)未按要求参加生产许可相关培训;
(2)多次无故不服从审查任务安排;
(3)年度综合评价不合格;
(4)未按要求提交材料,或者材料提交严重超时(包括电子材料和纸质材料)影响行政许可时效;
(5)审查过程中出现严重失误,或在审查活动中不坚持原则,弄虚作假,损害审查结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
(6)刁难企业,向企业索取、收受财物,索要企业技术资料、推销产品等谋取其他不当利益,或者以权谋私、假公济私、贪赃枉法、妨碍企业正常经营,或者借工作之机,向企业提出吃、拿、卡、要、报要求;
(7)从事被审查企业生产许可有偿咨询;
(8)存在与被核查企业有利益关系或冲突等影响公正性的情况,未主动回避的;
(9)泄露企业技术和商业秘密;
(10)其他制度和规定中明确的。
第二十条 市局对接到的申诉、投诉或举报进行调查,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并提出处置建议。对暂停或停止使用的,其处置决定由市局作出,处置记录存入核查人员档案。
第二十一条 对受到暂停处置的核查人员,可在暂停期满后提出书面恢复申请,经市局视情况决定是否批准恢复使用。对于停止使用的核查人员,不得再恢复使用。
第二十二条 被处置人员对处置决定有异议时,可向市局提出申诉。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南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执行过程中,有关法律法规作出调整、与上级部门有关规定不一致或者有新要求的,按新规定和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