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4206691/2020-00199 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食品药品监管    通知
发布机构: 南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文号: 通食安委办〔2020〕4号
成文日期: 2020-01-10 发布日期: 2020-01-10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关于依法加强河豚鱼及其产品全过程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
索引号: 014206691/2020-00199
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食品药品监管    通知
发布机构: 南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文号: 通食安委办〔2020〕4号
成文日期: 2020-01-10
发布日期: 2020-01-10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关于依法加强河豚鱼及其产品全过程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
关于依法加强河豚鱼及其产品全过程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
来源: 南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0-01-10 15:57 累计次数: 字体:[ ]


                                             关于依法加强河豚鱼及其产品全过程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城市管理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河豚鱼(河鲀鱼或其他替代名称)、河豚鱼干等河豚鱼相关产品存在较大的食品安全风险。近年来,因食用河豚鱼或河豚鱼干引起的食物中毒乃至死亡事件偶有发生。为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加强河豚鱼及其产品全过程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有效防范河豚鱼及其产品食物中毒事件发生,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准确把握河豚鱼监管的工作依据与要求

(一)实行有条件放开部分养殖河豚的加工经营。2016年9月,为规范养殖河豚鱼加工经营活动,促进河豚鱼养殖产业持续健康发展,防控河豚鱼中毒事故,保障消费者食用安全,原农业部与原国家食药监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有条件放开养殖红鳍东方鲀和养殖暗纹东方鲀加工经营的通知》(农办渔〔2016〕53号),按照先行先试、逐步放开的原则,有条件放开养殖红鳍东方鲀和养殖暗纹东方鲀加工经营,实行养殖河豚鱼源基地备案管理。禁止经营养殖河豚活鱼和未经加工的河豚整鱼。禁止加工经营所有品种的野生河豚。

(二)实行养殖河豚加工企业审核管理制度。养殖河豚应当经具备条件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加工后方可销售。养殖河豚加工企业应当按照河豚加工技术要求去除有毒部位和河豚毒素,河豚可食部位(皮和肉可带骨)经检验合格后附检验合格证方可出厂。加工企业的河豚应来源于经农业农村部备案的河豚鱼源基地。经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审核,全国目前共有10家企业符合各项要求,成为产品可上市的养殖河豚鱼加工企业(名单见附件,后续根据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网站公告动态调整)。

(三)河豚加工产品应由有资质的企业加工并包装后上市。市面上销售的河豚产品应当由符合资质条件的河豚养殖加工企业生产并包装,包装上附带可追溯二维码,并标明产品名称、执行标准、原料基地及加工企业名称和备案号、加工日期、保质期、保存条件、检验合格信息等。河豚加工产品应使用统一式样的产品检验合格证明。

二、加强河豚鱼捕捞养殖环节源头监管

(一)严格捕捞环节监管。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对沿海渔民水产捕捞的日常监管,督促指导渔民对捕捞的海产品严格区分筛查,发现野生河豚鱼一律就地无害化处置,严厉查处捕捞渔船渔民对野生河豚鱼上岸非法经营行为,从源头杜绝野生河豚鱼进入食品流通、餐饮消费环节。启东、如东、海门等沿海地区要组织开展捕捞环节河豚鱼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加大对捕捞渔船渔民捕获的野生河豚鱼上岸非法经营查处力度。要加大宣传、培训与指导力度,提升我市沿海渔民对于野生河豚鱼品种的鉴别区分能力,充分认识野生河豚鱼的危害与违法经营的法律责任。

(二)严格实行基地备案管理。按照国家有条件放开养殖河豚鱼加工经营的规定,目前我市获得养殖河豚鱼源基地备案的仅有江苏中洋生态鱼类股份有限公司,养殖品种为暗纹东方鲀。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对水产养殖企业(户)的日常监督检查,深入摸排线索,严禁未经养殖河豚鱼源基地备案的水产养殖企业(户)进行河豚鱼养殖,严防未经养殖河豚鱼源基地备案的养殖河豚鱼流入食品流通、餐饮消费环节。

(三)严格已备案基地监管。辖区农业农村部门要督促指导养殖河豚鱼源备案基地开展现代化、规范化、标准化养殖,加强溯源管理,杜绝超范围养殖河豚鱼行为。加强养殖场准出管理,严禁养殖河豚活鱼、未经加工的河豚整鱼进入食品流通、餐饮消费环节。

三、加强河豚鱼加工经营环节监管

(一)严格加工环节监管。按照国家有条件放开养殖河豚鱼加工经营的规定,目前我市获得养殖河豚加工企业审核的仅有江苏中洋生态鱼类股份有限公司,品种为暗纹东方鲀。辖区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要求,严格监管,督促其落实主体责任,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操作规范以及国家对河豚鱼的特殊监管规定,强化暗纹东方鲀源头管理、加工过程控制、溯源体系管理、产品销售管理等关键环节控制。督促企业严格执行《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养殖暗纹东方鲀鲜、冻品加工操作规范》(SC/T 3033-2016)等标准规范,河豚鱼加工生产线和普通食品生产应严格分开,不得混用,严密防控交叉污染。严格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水产品中河豚毒素的测定》标准实行批批检验制度,测定河豚毒素含量,经检验合格后出具统一式样的产品检验合格证明后方可出厂,确保上市产品安全。严格落实河豚加工产品包装后上市制度与标识要求。严格杜绝加工经营不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河豚鱼产品。食品生产加工者不得以野生河豚鱼为原料生产加工河豚鱼制品。

(二)严格经营环节管理。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水产品销售主体以及餐饮单位的日常监管,督促市场开办者、水产品销售者(商场超市、市场摊位等)及餐饮服务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把好市场准入关,严格落实进货查验记录与索证索票制度,经营基地经过备案、企业资质合规的包装产品,发现养殖河豚活鱼、未经加工的河豚整鱼及野生河豚一律下架销毁。城管部门要依法严格取缔划定区域外经营河豚鱼及产品的流动食品摊贩。商务部门要加强餐饮业的行业管理,文化广电和旅游部门要加强旅游景区食品安全管理,有效杜绝非法加工经营河豚鱼及产品行为。

(三)依法从严查处河豚鱼加工经营环节违法行为。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对发现的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违规加工经营河豚鱼(或以其他替代名称)及其制品的行为依法从严查处,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公安部门要加大对违法制售河豚鱼及其制品相关犯罪案件的侦办和查处力度,有力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四、积极构建放心河豚食材供应链

要积极构建放心河豚食材供应链,鼓励实行“备案鱼源养殖基地+通过审核加工企业+餐饮单位”、“备案鱼源养殖基地+通过审核加工企业+直营店”等经营模式,实现从鱼塘到餐桌全过程可追溯。鼓励支持有资质的加工经营主体多渠道公示合法合规的河豚鱼产品购买消费渠道,通过“互联网+明厨亮灶”等方式公开河豚鱼来源及加工操作过程等信息,引导百姓科学安全消费。充分发挥食品安全行业协会桥梁和纽带作用,加强养殖河豚鱼的养殖、加工、销售、消费环节的全产业链的协作,积极扶持引导合规河豚鱼加工企业,推动我市河豚鱼产业规范提升,有效提升河豚鱼供给质量。

五、加强河豚鱼食品安全综合治理

各地政府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将河豚鱼及其产品作为食品安全监管的重点品种常抓不懈。要加大风险评估,加强风险监测,有效落实农业农村、市场监管、公安、卫生健康、城市管理、商务、文化广电和旅游等部门职责。要加强应急值守,科学有效应对,提升河豚鱼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置和医疗救治能力。要多渠道广泛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及时发布食品安全消费预警,增强风险防范意识,严防河豚鱼食物中毒事件发生。

附件:通过审核的养殖河豚加工企业名单(截至2019年12月30日)

                                                                                                 南通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20110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通过审核的养殖河豚加工企业名单(截至2019年12月30日).doc